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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种主要不同观点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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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国经济学界关于过渡时期基本经济规律问题的讨论, 是从1953年10月《新建设》杂志发表老一辈经济学家王学文写的《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几个经济法则》一文后引起的。1954年《学习》杂志第4期发表苏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在我国过渡时期的作用问题》一文, 对王学文的文章提出不同意见, 接着越来越多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也参加到这场争论中, 持续时间大约三年,报刊上发表了大量讨论这个问题的文章。其间正好《经济研究》于1955年4月创刊,《经济研究》从创刊起就陆续刊登这方面的讨论文章, 创刊号的第一篇文章发表的就是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骆耕漠的《关于我国过渡时期基本经济法则问题》一文。

讨论中有三种主要不同观点。

第一种, 以王学文为代表, 他认为过渡时期既然存在着多种(五种) 经济成分, 因此每种经济成分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条件不同, 都有着决定支配该种经济成分的主要过程主要方面的主要经济法则。他还具体地分析了各种经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经济法则并做了表述。其中既包含该种经济成分的生产目的, 也包含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如个体经济的主要法则是:“用初步提高生产技术的办法, 努力发展生产改进生产, 来供给自己与市场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法则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 剥削无产者与农民手工业者等的办法, 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来保证最大的利润。”国营经济的主要法则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 使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 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1] 他还认为, 基本经济法则是一个独立的划时代的社会经济的法则, 而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 所以, 我们目前的经济条件还不能形成一个基本经济法则。[2]

第二种, 以骆耕漠为代表, 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过渡时期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其主要观点是:“我国目前还处于过渡时期, 还是一个过渡社会, 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划时代的’社会,还不是一个已经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它基本上包含三种经济:国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这三种经济都有它们各自的基本经济规律(王学文同志称为‘主要经济规律’)。由于在这三种经济之中国营经济是最强大的(不仅是指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而言), 它占着支配或主导的地位, 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成为(不是将成为而是已经成为) 我国过渡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3] 骆耕漠的这一观点, 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支持。

当时著名经济学家王思华、许涤新、王亚南、千家驹等, 均持这一主张。如王思华说:“在过渡时期, 社会主义掌握了经济命脉,因而随着社会主义成分的不断增长和发展, 决定新的生产目的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也就逐渐在国民经济中扩大其作用范围, 也就愈来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决定我国过渡时期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 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不过目前由于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 价值法则与剩余价值法则还有活动的场所。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作用的范围还受到一定的限制。”[4]

第三种, 以苏星和徐禾为代表, 认为既然过渡时期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因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在我国过渡时期就同时发生作用。苏星说:“我国过渡时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 因此现在还不能存在一个决定全部社会生产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法则。但是在过渡时期由于有了居于领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 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法则。”“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 在我国也还存在着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其中包括最适合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这个概念的剩余价值法则,不过这个法则的作用范围已日益受到限制, 并且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 会逐渐失去效力, 退出舞台。”[5] 徐禾也说:“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在五种经济成分中, 形成过独立的社会形态的只有两种经济成分, 即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 因此, 过渡时期同时存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6]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林里夫, 他认为,“分别决定目前我国的五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的、私人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生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和合作经济成分)的只有三种基本经济法则, 那就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小商品生产的基本法则。因为国家资本主义和半社会主义合作社的生产方式都是过渡性的生产的社会形态,它们没有自己所固有的独立的特殊的基本经济法则, 它们只能分别地受着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基本经济法则的支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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