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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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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无效合同(3)

书籍名:《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作者: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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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蒋某的工资应该怎样支付呢?

这是一个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劳动法》就此所做规定仅是明确了合同自始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以及用人单位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案件的具体处理这一权利义务分配的关键事项并未涉及。应当说,在劳动合同无效处理上,真正的难点是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相对简单。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的关系上,一般而言,涉及合同基本关系和主体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属于合同的全部无效,其他问题上的无效约定则通常只导致相应条款或部分的无效。

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基本处理方法上,审判实践中通行的观点是,无效劳动合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理论界一种较常见的观点则是,无效劳动合同应属事实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更具体的层面上,有观点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因无法返还,故其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有的人则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适用返还财产。但在适用返还财产的权利依据上又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种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基础是返还不当得利,有的则认为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提出,应调整合同无效的溯及力,即合同无效只对未来发生效力,而对已提供的劳务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四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八条中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蒋某所工作的一个月,公司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蒋某支付2500元作为劳动报酬。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无效劳动合同,首先要区分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如关于劳动报酬条款,如果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而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或由当事人另行约定。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或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应按相应的标准补足。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在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除了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双方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按有效处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即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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