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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

时间:2023-03-27 10:57:57

“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3-27 10:57:57,全文字数:26758。

“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

原则”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违法者付出的代价明显偏低,依法维护权利成本偏高。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中关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代价存在偏低情形。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受害者,明知权利被侵害仍然选择放弃维权,主要原因在于无法承担维权的时间、费用成本。市场上欺诈行为、制卖有毒有害食品及药品等行为屡禁不止,就是一个例证。只有提高违法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公民才有内在守法动力。习近平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13]二是“利益导向”原则未能全面贯彻于所有部门法中。例如,饱受社会诟病的“执行难问题”,申请执行人付出的很多无形成本如时间、交通食宿、财务费用等得不到被申请人的补偿,《民事诉讼法》多次修改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再如,《刑事诉讼法》亦无关于嫌疑人(被告人)支付司法成本的规定。其它部门法也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成本低、依法维权成本畸高的情形。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应首先抓住立法这个利益分配的起点环节,在初次分配利益时大幅度提高违法代价、降低维权成本,确立鲜明利益导向,从而传导至执法、司法环节,最终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

(二)执法:违法执法与怠于执法同等追责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博弈。违法执法要承担责任,疏于执法同样要承担责任。过去讲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似乎侧重于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与过去相比,现在倡导严格执法,强调依法执法,这让很多执法者有了顾虑,担心承担违法执法责任,利益受损,执法积极性受到影响,消极执法。虽然严格执法包含了“违法必究”的内容,但从法律规范到实践对怠于执法、疏于执法的责任追究明显不及对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力度,社会舆论对怠于执法比违法执法宽容得多,怠于执法由此获得巨大生存空间。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会充斥市场,黑作坊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部分涉黑涉恶势力之所以横行无忌等,除了其它影响因素外,与执法不积极、不作为不无关系,其内在逻辑是利益引导所致:或者收受违法者好处,或者担心承担执法责任,利益受损;而不执法就无须承担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比违法执法的责任轻、损失小。执法不作为现象较为普遍,宁愿不执法,也不能执错法成为部分执法者的信条。因此,一方面,对于违法执法者固然要依法追究责任,减损其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消极执法、怠于执法者更要苛加法律责任,使之付出更大代价,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其在岗在职期间不履职、消极履职的责任,不能以“已经不在岗”“历史遗留问题”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此免责。

(三)司法: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司法机关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法院裁判形式进行恰如其分的分配确认。这种利益分配形式不仅影响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行为选择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一次裁判就是一次社会成员检讨反思自己价值观、确立行为方向的过程。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③,不论事实真相如何,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被社会民众解读为“扶不起”。在这样的“利益”导向下,此后见死不救、遇伤不扶事件频现,社会民众道德建设遭遇严峻挑战。虽然《民法典》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试图以法律规范消除救助人的顾虑,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社会民众仍心有余悸,司法机关的利益分配确认行为(司法裁判)对社会民众行为选择的影响力可见一斑。因此,一方面,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正地进行“利益”切割,绝不允许徇私枉法裁判,也不允许以“和谐”等看似顾全大局的理由,办“和稀泥案”“维稳案”等责任不清、利益导向不明的案件,要真正体现出让违法者付出足够代价、守法者获得充分保护的司法价值,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违法裁判者的责任,令其付出代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度,但由于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的原因,让裁判者负责的初衷远未实现,实践中曝光的冤假错案就是例证。应当整合组建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高效的针对裁判者的监督机构并建立工作机制,让违法裁判者无一例外付出足够的代价,如此才能使裁判者不敢错、不能错、不愿错,公正分配确认利益,正确进行利益引导。

(四)守法:激励与惩罚并重,引导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人民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则源于法律能够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作出任何决定前,首先会进行利弊权衡,趋利去弊。因此,守法是行为人成本比较的结果。一方面,要让违法者毫无例外地承受法律的制裁。列宁指出:“法律的力量不在于给予触犯它的当事人以多么严厉的惩罚,而是在于对任何违反它的人都要使其无一例外地不能逃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残暴,而是在于如何严密。”[14]意大利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也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15]只要有违法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就会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违法犯罪;只要有一个社会热点案件纵容了违法犯罪,就会误导社会民众绞尽脑汁地去尝试如何违法却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贿赂执法、司法者,从而形成破窗效应。另一方面,要确保守法者获得法律正向利益激励。守法者不仅应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应是及时的保护,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同时,不仅要及时保护守法者,而且应是有温度的保护,执法、司法者对待守法者的语言、态度等均应让守法者感受到温暖、被尊重,如此才会激活守法者内心尊法、守法的动力。相反,如果守法者处处碰壁,利益受损,甚至是含冤受屈,则执法或者法律适用过程不仅不能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反而会引致民众怀疑法律,甚至会导致其仇视法律,民众守法的目标将无法达成。通过正反比较、引导,法治的种子才会在全民心中生根发芽,全民才会义无反顾地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发自内心拥护法律,真诚信仰法律,法治社会终将如期建成。

注释:

① 全民指中国领土范围内所有自然人的集合,包括公民和无国籍人,本文根据不同的语境在同一外延上选择使用公民和全民两个概念。

② 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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