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网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全文阅读

外国小说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传记回忆杂文随笔诗歌戏曲小故事
下书网 > 哲学心理 >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

第13页

书籍名:《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    作者:维克里
推荐阅读: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txt下载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笔趣阁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顶点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快眼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sodu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第13页,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若是在长时期的和平岁月,基于历史形成的价格控制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因为价格控制需要不断地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整,而调整往往既不及时也不精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克服价格控制带来的弊端,只能频频引入新的产品,而所谓的新产品大多不过是些表面上的新奇之物。任何试图克服这重重障碍的举措,都不可避免地牵扯到各种官僚主义行为,官僚主义总是无处不在、所费高昂且僵化迟缓。而最具政治意义的是,整个价格控制计划很有可能遭到劳动代表的反对,因为他们担心工资和物价的控制,最终很有可能演变为对工资而非物价的有效控制。事实已经证明,试图通过各种指示、劝谕、训导等办法来克服官僚主义,除了在短期可能会有些效果之外,总的来说收效甚微。对于持续存在的通胀压力来说,控制具体的工资和物价的做法并非长久的解决之道。
    
    税收激励计划
    已有很多人提议以税收抵扣或附加税的形式来施加反通胀压力,但这些做法仍然会遇到困难,即为了确定抵扣或附加额度,应如何估算和衡量价格变动。再有,很多情况下,这些做法在操作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通常一样,只能根据客观存在的纳税责任来实施。例如,基于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激励计划(Tax Incentive Plans,TIP)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在任一给定年份,很多公司都是没有净收入的,从而也就没有纳税责任。当然,这种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的,比方说采取“返还”税收抵扣的方法。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困难之处就是,在现有的税法中增加新的条款后,很难预料新的税收激励计划(TIP)与原有的条款将产生怎样千变万化的组合,而原有的税法已经包含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特殊条款。须知,10项特殊条款两两组合的话,就会产生210=1024种可能的组合。当然,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新的税收条款组合,我们可以求助于税务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收奇效,但最后的结果并非总是和税收激励计划(TIP)的初衷相一致。例如,当以贵重财产作慈善赠与时,如果要求其按照现值抵扣而非按照成本抵扣,那么税务工作者给出的策略就是只赠与财产带来的收益部分,而非将财产全部赠与。这样一来,与将财产出售获得的收益相比,纳税人往往更加实惠。所以说,在税法中加入新的条款之后,要想准确地预料其后果几乎是不可能的。
    最后,税收激励计划(TIP)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必须按照美国宪法的要求走完全独立的立法程序:这一冗长的过程首先由众议院发起,之后经过筹款委员会、众议院、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协商委员会,再到众议院、参议院,最后提交白宫。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感到有必要对税收激励计划(TIP)的税率进行修改,那么从开始酝酿到条款最终修改完毕,期间很可能要经过漫长的时滞,即使是在新政(the New Deal)早期立法程序加快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尽管从原则上讲,国会完全可以授权给行政分支机构对税收激励计划(TIP)的税率进行调整,但过去的经验表明,即使最高法院宣布这种授权并不违宪,国会(尤其是众议院)仍然极为热衷于在这些事务上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它的特权,就像联邦储备委员会十分享受对再贴现率进行调整的权力一样。总之,就目前的进展状况来看,设计出兼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税收激励计划(TIP)的希望十分渺茫。
    
    涨价权利市场的概念
    要想确保一般价格水平具有明确的变动趋势,同时又无须事先对激励水平做出猜测,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激励水平交由市场决定。事实上,涨价的权利(以及降价的义务)可能确实需要由市场来决定,在该市场上,权利的价格将收敛于某一均衡水平,此时各种价格的上涨与下降在总量上恰好相等,而这正是达到合意的总体价格水平所必需的。正是权利市场达到的均衡价格给出了恰当的激励水平,从而导向合意的结果。
    不过,正像许多税收激励计划(TIP)一样,直接以各种价格来刻画的市场反通胀计划(market anti-Inflation plan,MAP)也会面临类似的困难,即在商品质量、内部构成比例以及各种销售辅助条款发生变化时,应如何界定涨价或降价的幅度。如果一项市场反通胀计划充斥着这类条款,那么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将是巨大的,只有涨价的需求极为迫切时才有可能逾越这些障碍。
    另一个更为根本的困难在于,如果该计划仅以终端商品销售价格为依据,那么,与那些生产和流通环节较少或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商品相比,生产环节较多、要经很多道手才到消费者手里的商品受到的限制就更加严格,所以就会产生层层加价的问题。当然,如果仅在最初阶段,即处理之前通胀预期的短时期内才需要这种限制力量存在,那么上述困难就是暂时的。但无论如何,一旦发现这样的问题,就要尽可能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价条款来实施市场反通胀计划
    作为超额总加价税的市场反通胀计划
    以各种总加价(gross mark-ups)之间的关系为条款,制订市场反通胀计划(MAP),或许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面提到的困难。所谓总加价是指总销售额减去投入成本(而非最初投入要素的成本)。任何经济主体都有权利在之前加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并且之前的加价也随着资本、劳动及其他主要投入要素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思路可以理解为某种超额增值税,即权利可转让的超额增值税,这有些类似于战时的超额利润税,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前者的计量基础更接近于增值额,而后者的基础是净利润;其二,前者涉及的是增值额的“权利”,后者涉及的则是“正常利润”;其三,增值的“权利”可以通过经济主体间直接的买卖行为而调整,而在超额利润税的情况下,正常利润权益的转移即便可能,也只能通过企业并购或剥离的途径来实现。此外,正常利润权益的调整主要涉及自基期以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而在超额总加价税的思路中,权益的调整除了涉及资本投入的变动之外,也涉及劳动力和其他主要投入要素的变动。将超额总加价税和现行制度结合起来的另一种思路,是将其视为流行于欧洲共同市场(European Common Market)的增值税的修订版。[1]现有行政体制中需要额外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如何确定总加价的权益,这也是确保整个计划切实可行的关键所在。
    之所以使用总加价这一术语,而不是增值(value added)或净销售额(net sales),主要是为了强调整个计划的价格控制效果。相比之下,增值有时甚至被定义为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报酬之和,因此指向收入控制的意味更强一些。当然,这不过是一种委婉的说法,二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为了使该计划更容易被接受,委婉的提法在政治上或许很重要。
    如果总加价权益的购买和出售能够在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那么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这一计划首要的激励作用,将通过权益的市场价格而非税收本身来发挥,此外,这种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十分有限。税收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后备激励,即促使企业为其自身的经营提供足够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只不过是对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的一种惩罚。随着权益市场价格的变动,降价激励的强度也随之自动地变化,无须国会通过立法来调整。以某种方法分级制定的精确的税率或税目表,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如果有必要的话,这些在长期都是可以调整的;同时,即使经济环境在短期内发生变化,整个计划也无须为了适应这些变化而做出重大改变。
    其实,上述市场反通胀计划的某些部分还可以强化,如可以增加这样的条款:在会计期间结束时,若某企业的权益不足且无法通过市场得到满足,那么就要求它购买其他主体,比方说联邦储备体系发行的权益。这就像银行储备不足时,可以通过再贴现窗口向联储购买储备一样。不过,国会是否愿意将这一“补充”(make-up)权益的定价权授权给联储,目前尚未可知。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推荐书籍:宏观经济思想七学派 经济增长黄金律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经济增长理论 衰老的真相:你不可不知的37个迷思 微行动:成长就是从做好每件小事开始 未来生活简史:科技如何塑造未来 销售的常识:回归销售的本质,重构你的销售思维 引爆点:如何引发流行 写作是门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