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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名:《大明兴衰三百年》    作者:吴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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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240)还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俱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唯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241)

正统五年(1440)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242)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243),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244)正统十年(1445)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245)一面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246),又置山东东昌府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247)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248)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1446)十月乙已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249)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完全不符。由此发生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250)

从户口方面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条:

国家户口登耗之异,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百五十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1403),则户一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户复为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口复为五千九十五万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户却减九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减五百三十五万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养生息者六十年,而为天顺七年(1463),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九百一十万七千二百五,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为六千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悬绝,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1487)而仅五千二十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部之稽查,皆儿戏耳。

实际上这数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儿戏,只是一种虚伪的造作。洪武十四年(1381)的户口数,也许是实际上经过调查,永乐元年(1403)的数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兴的趋奉行为。以后流亡渐多,原额十去四五,册籍只是具文,州县官臆度造报,中央也就假装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数目方面也是同样的古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核天下水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八顷,一百零九年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251)户口和土田日渐消减,当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不过,农民的逃亡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败而加速发展,登记人口和土田的黄册制度由之破坏,使农民和土地不相联系。这影响,一方面,慢慢地,统治阶级的基础因之日益动摇;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维持,农民叛乱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来,被抛弃的土地为地主所兼并,农民却跑到另一地带去和人争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贫农的关系也愈趋恶化。在这情形下,从天顺到正德爆发了几次空前的农民叛乱。

作者附识:这原是我预备要写的《明代的农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记。因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盘整理,行文系统未能如意。凌乱破碎之处,自知不免。阅者谅之。

* * *

(1)《毛泽东选集》卷二第625页。

(2)《明太祖实录》卷五。

(3)《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4)顾炎武:《日知录》卷一〇,《开垦荒地》。

(5)《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7)《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8)《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二五〇。

(9)《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一九三。

(10)《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六四。

(1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1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

(13)《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1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卷二三六、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15)《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16)《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田土》。

(17)《大明会典》;《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1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

(1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

(20)《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

(21)《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22)赵翼:《陔余丛考》卷四一,《凤阳丐者》。

(23)《明太祖实录》;《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4)《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二,《水利》。

(25)《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传》。

(26)《明太祖实录》,卷二七、二〇七;查继佐:《罪惟录》;《明太祖本纪》卷一。

(27)《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会典》;朱国桢:《大政记》;《明通纪》。

(28)《明太祖实录》卷七七、二四三。

(2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

(30)《古今图书集成》,《农桑部》。

(31)《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32)《明太祖实录》卷六一、二二三。

(3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3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35)《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36)朱彝尊:《明诗综》卷一〇〇。

(37)《明太祖实录》卷三八。

(38)《明太祖实录》卷六九、二二〇。

(3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重惩贪吏》。

(4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41)《大诰续诰》。

(42)《明太祖实录》卷一三〇。

(43)《明太祖实录》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

(44)《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二一四。

(45)《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田制》。

(4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4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六。

(4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4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明史·食货志》:“赋役作夏秋二税,收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

(50)《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5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二仓,粮七十五万七千百,蓄积既多,岁久红腐。”

(5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1391)为户一千零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数比十四年少三百万,是不应该的,可能传写有错误,今不取。

(53)《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户口》。

(54)《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55)《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赋役》。

(56)《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57)张勃:《吴录·地理志》;《南史》,《呵罗单传》《干陀利传》《婆利传》《中天竺传》《渴盘陀传》;《北史·真腊传》;《梁书·林邑传》;《唐书·环王传》。

(58)《南史·高昌传》;《唐书·地理志》。

(59)明丘濬《大学衍义补》:“至我国朝,其种乃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后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

(60)孔鲋《小尔雅》:“麻纻葛曰布。”桓宽《盐铁论》:“古者庶人耋老而后衣丝,其余则仅麻枲,故曰布衣。”《陈书·姚察传》:“门生送麻布一端,谓之曰:‘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61)元王祯:《木绵图谱序》,引《诸番杂志》。

(62)《元史·英宗本纪》。

(63)《古今书图集成》,《木绵图》。

(64)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赵汝适:《诸番志》下。方勺《泊宅编》:“闽广多种木绵。”彭乘《续墨客挥犀》上:“闽岭以南多木绵,土人竞植之,有至数千株者,采其花为布,号吉贝布。”《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木绵江南多有之……织以为布,闽广来者尤为丽密。”邱濬《大学衍义补》:“宋元之间始传其种入中国,关陕闽广首得其利,盖此物出外夷,闽广通海舶,关陕壤接西域故也。”李时珍《本草纲目》:“此种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65)《宋史·崔与之传》。

(66)《农桑辑要》卷二。

(67)王祯《木绵图谱序》:“木绵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骎骎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后,商贩于此,被服渐广,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6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纪》。

(69)《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70)《农桑辑要》卷二。

(71)赵汝适:《诸番志》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

(72)方勺:《泊宅编》中。

(73)陆心源:《宋诗纪事补》卷七五,艾可叔:《木绵诗》。

(74)《资治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75)方勺:《泊宅编》中。

(76)《农桑辑要》。

(77)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四,《黄道婆》。

(78)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79)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80)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1)郑涛《旌义编》二:“诸妇每岁公堂(公共所有)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钱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郑涛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郑义门的族长,《旌义编》有洪武十一年(1378)宋濂序。

(82)《群芳谱》。

(83)《梧浔杂佩》。

(84)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85)参看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四,《木棉考》。冯家升:《我国纺织家黄道婆对于棉织业的伟大贡献》,载《历史教学》,1954(4)。

(86)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乃服》。

(87)王象晋:《木棉谱序》;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88)《始丰稿》卷一。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传。

(89)《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0)《明太祖实录》卷四二。

(91)《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五。

(93)《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94)《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一五六。

(9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二、一七四。

(96)《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7)《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

(98)《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二五二。

(9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100)《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10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五。

(10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0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104)《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铁冶所》;《大明会典》。

(105)《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

(106)《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明史·严震直传》。

(107)《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张本传》。

(109)《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110)吴晗:《元明两代之“匠户”》,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一期,1938年。

(111)《明太祖实录》卷三四。

(112)《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11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14)《明宣宗实录》卷五〇。

(115)《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116)孔齐:《至正直记》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117)《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118)《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119)《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12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121)参看1946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集刊》七卷二期吴晗《元史食货志钞法补》,1943年6月《人文科学学报》二卷一期吴晗《记大明通行宝钞》二文。

(122)《大诰续诰》,钞库作弊第三二。

(123)《大诰》伪钞第四八:“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句容县民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宫。自京至于句容,所枭之尸相望。”

(124)《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

(125)《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26)《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127)陆容:《菽园杂记摘抄》卷五。

(128)贝琼:《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渊序》。

(129)《明太祖实录》卷六。

(13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

(131)《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13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二五四。

(133)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13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二,《恭题粮长敕谕》。

(135)《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136)《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137)《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138)《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13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

(140)《明史》,《食货志》卷二,《赋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141)《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142)《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143)《大诰续诰》卷四七。

(144)《大诰续诰》卷二一。

(145)黄省曾:《吴风录》。

(14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14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

(148)《明太祖实录》;《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149)《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150)《大诰续诰》卷四五,《靠损小民》。

(15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152)《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15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

(15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一八〇。

(155)《大诰续诰》,罪除滥役第七四。

(156)《大诰续诰》,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15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一二六。

(158)张居正:《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159)《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60)《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161)《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162)《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163)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164)刘辰:《国初事迹》。

(165)《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166)《弘治会典》卷一一。

(167)《弘治会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168)《明史》卷二八一,《庞嵩传》。

(169)《明史》卷七八。

(170)《明太祖实录》卷五八。

(171)《明宣宗实录》卷六九。

(172)谈迁:《枣林杂俎》,《逸典》。

(173)《明律》四,《户》一。

(174)《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175)《弘治会典》卷二〇。

(176)《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77)《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178)《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179)《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180)《明太祖实录》卷八三。

(181)《大诰》第四四。

(182)《大诰》第四一。

(183)《方孩未集》卷一。

(184)《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185)《续诰》第二一。

(186)《续诰》第四七。

(187)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议。

(188)《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七。

(189)《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190)《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191)《明宣宗实录》卷七九。

(192)《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193)《石隐园藏稿》卷五,《嵩祝陛辞疏》。

(194)《壮悔堂文集》,《正百姓》。

(195)《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198)《明律》九,《户》六。

(199)《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200)《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201)《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203)《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204)《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205)《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

(206)《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207)《桂洲文集》卷一三。

(208)《桂洲文集》卷一三。

(209)《桂洲文集》卷一三。

(210)《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211)《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212)《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213)《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潞王传》。

(214)《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21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216)《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217)《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21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219)《霍勉斋集》卷一八,《为乞恩痛革仓弊以苏民困事申察院》。

(220)《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21)《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222)《明成祖实录》卷六七。

(223)《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224)《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225)《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26)《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状》。

(227)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历略》。

(22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229)《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230)《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231)《明宣宗实录》卷六。

(232)《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233)《明英宗实录》卷三八。

(234)《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

(235)《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

(236)《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

(237)《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238)《明史》卷一五九,《原杰传》。

(239)《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240)《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241)《明英宗实录》卷二七。

(242)《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43)《明英宗实录》卷八二。

(244)《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45)《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249)《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

(250)《刘忠宣公遗集》卷一,《处置军伍疏》。

(25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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