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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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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

书籍名:《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作者:布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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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的题目中我用“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想表达的意思是,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超越法律”行为必须成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参与者的普遍预期。“制度”一词的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们适当行为的一般认知。

如果“制度”是这个意思的话,制度就不可能是财政学教科书中介绍的传统公共产品。市场行为遵守互利互惠规则确实有点像公共产品,因为这增进了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但是,与传统的公共产品(比如警察或消防局)相比,互利互惠制度无法简单地“被生产”出来并提供给所有受益人。当对这种服务产生需求时,仅靠资源投入不会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供给。

不过,在了解了这个制度的特殊性后,不应该得出哈耶克那样的“制度是约定俗成”的观点。或许哈耶克在对成功自由政体的观察中注意到了这个制度,多半是在漫长、无意识的文化演进中逐步形成的。但是作为市场行为特性的互利互惠规则,如果再加以更仔细地分析的话,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公共产品似乎是可以“被生产”出来的。

这一特点得以体现的前提是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每一单个、独立的参与者在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开展市场活动时,都对相互联系的他人带来外部收益。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性特征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任何一个身处公共集体之中的人,其所生产的公用产品都会给其他所有成员带来外部收益。但在标准模型里,单个人必须确保自己也从所生产的公用产品中获益。在可能性集合以内,个人所生产的公用产品数量应该恰好能够满足其他成员对产品的需求。而且,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实行分税制体系,强制征收,用以生产一定数量的公用产品。这一熟悉的传统分析完全不适用于分析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对象。遵循互利互惠规则行为的“公共产品”,无法通过成员个人的单独行动“生产”出来,在市场交易中的每个人都遵循公平原则将惠及所有相关人,但并没有给这么做的个人本身带来额外的好处[1],囚徒困境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个人从来都不可能为了更多的好处单方面进行合作,但多方合作确实能给各方都带来更多的好处。

显然应该将伦理道德制度化,避免寻求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这与大卫·休谟对一般性质的讨论类似。人们必须明白,如果所有人都遵循自利的机会主义原则行事,则最后的结果要比所有人遵循“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要差。因此,制度化的互利互惠的伦理道德规则,完全与个人伦理道德或分立产权相似。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不需要坚持集体或社会利益优先,因此,也不要求个体参与者负起责任。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既不需要利他主义,也不必构建一个绝对服从的控制实体,只需要人们明白所有人都将从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中获益就可以了。

很显然,将这样的伦理道德制度化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但同样需要明白的是,常规的投资并不能生产出“特效药”,这些投资应该是以正式的“布道”宣扬互利互惠规则、公平交易原则等高于并超越法律限制的道德伦理规范。很重要的一点是,这样的“布道”是引导性的,让人们明白个人行为与整体后果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应该提醒人们要宽容地对待那些不明事理或拒绝按公平原则行事的人。

我们所学习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没有探讨到这个程度。如果将博弈论的基本逻辑融合到正统经济学家的思想中,这样的遗憾将得以弥补[2]。普遍意识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机制无疑是迈出制度化正确伦理道德规范的第一步。

[1] 对这个分析在守法中的应用分析参见Buchanan(1975)《自由的界限》第7章的内容。

[2] 更多的讨论参见Buchanan(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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