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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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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平等的公平:解读约翰·罗尔斯

书籍名:《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作者:布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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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似乎正被追奉为现代福利转移支付国家的守护神。他的著述影响很大,被用来为强制地将财富在较为丰裕者与较为贫困者之间重新分配的行为进行哲学辩护,认为这样能够让平等变得更为普遍、更有可行性。在一个简短的备忘录(Buchanan,2003)中,我不同意对罗尔斯著述的这种较为流行的解读,但并没有细说个中缘由,在此,我想道出原委。

罗尔斯的论文集从头至尾都在充实和完善“公平的正义”的观点,而且他还特意将这些字眼作为课堂讲稿结集小册子的书名(Rawls,2001)。在一般意义上,“公平”的含义是“平等”,字典中有一条解释是“公正”。因此,公平不能用于修饰上等人对待下等人的行为。庄园主在比较对待农奴们的行为时,确实可以说公正地(或平等地)对待这几个农奴。但如果只有一个农奴,则“公平”一词就失去了意义。丹尼斯·缪勒在较早时候对罗尔斯的评论中就指出,根据罗尔斯的规则,是不会谴责那些殴打自己的狗的人的。“恻隐之心”是能够适用于任何情形的褒义词,但“公平”只用于比较对待同类人时才有意义。

那么,作为重要解读的“生而平等的公平”之说,又如何能够解释基本商品的矫正性再分配呢?罗尔斯的做法是将人重置到一种特定的状态下。由于人与人之间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并可以观察到,个人的这些特征妨碍了人们对公平的认知。因而只有将人们之间的这些差异消除掉,将人置于他所称的“无知之幕”后面,才是在真正的生而平等下进行的讨论。

在这种假想的情形下,人们进行着平等的对话,不存在任何等级制或者带着等级色彩的伦理规范。定向的或单向的从上等人到下等人的支付(反之亦然),显然破坏了罗尔斯主义的整个体系。那么,究竟是怎样的伦理规范在激励平等的人们之间的互动呢?一个在假想的“无知之幕”之后的生而平等的人又会做出怎样的举动呢?

在生而平等的条件下,人们就会知道其他人的行为能够遵循互利互惠规则,并能够建立双向或多边的交易关系。在罗尔斯设计的典型情形中的相关伦理规范,就是在理想化的市场条件下的行为准则。更为特别的是,这些规则包括了对欺骗、偷盗和为一己私利舞弊行为的自觉摒弃,一旦订立约定就愿意遵守。这些规则并不包含利他主义,就这个术语的含义而言,意味着为了增进他人的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公平的含义仅包括根据协议牺牲自我利益,以换取对方同等的牺牲。

罗尔斯主义的论述提供了一个评估规则公正的基准。人们将自己放置于“无知之幕”之后,意识到无论在什么规则下出现的互动结构,个人对基本商品的评估都与平日里有很大差异。几乎任何一个公平或公正原则都包含了以罗尔斯的极大极小法则(但其实不需要)进行的集体强制实施的矫正性再分配。

我坚持认为罗尔斯的观点并不属于利他主义,与利他主义的意思有很大不同。罗尔斯所讲的慈悲或许有着他自己的理解,他的公正原则并不要求人与人之间都要有慈悲胸怀。实际上,我们认为在公正这个问题上,罗尔斯试图将公正与慈善或利他主义进行区分。

我对罗尔斯的解读是,他的理论是古典自由主义伦理的拓展,而与现代世俗眼中的基督慈善伦理完全不同。基督慈善伦理观对罗尔斯主义的诘难最终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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