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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1977—1978年从按劳分配问题开始进行经济学的拨乱反正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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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前按劳分配在我国的研究探索状况


1949年, 我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到1956年以前, 基本上是五种经济成分共存, 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从分配关系来看, 则有按劳分配、自给自足、按生产要素分配三种形式。此外, 党政机关和军队在一段时期实行供给制。由于五种经济成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人口覆盖面是不同的, 其中占主体的是个体经济, 其次才是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 再次是资本主义经济。从这个角度来说, 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形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其次是按劳分配和供给制分配。1953年毛泽东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我国出版发行, 标志着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中国系统传播, 按劳分配及现实生活中的分配问题也开始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到1956年, 完成了上述的“三大改造”。所以, 在所有制关系上, 由于一些公私合营企业中, 资本家只拿定息, 与企业生产经营脱离了关系, 在经营管理上, 与公有制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全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在分配关系上, 党政机关和军队的供给制也全部改成工资制;农村的合作社实行工分制。这时按劳分配变成了主要分配形式, 按劳分配成为我国分配理论的基础。1959年全国第一次经济理论讨论会的问题之一就是按劳分配和计件工资问题。20世纪50—70年代末期, 在分配领域中按劳分配是讨论的核心问题。其中关于按劳分配存在依据问题、物质利益原则问题、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等,是讨论的重点。

一 关于按劳分配存在的依据是什么

按劳分配理论被引入我国后, 主要是如何理解其理论内涵。值得一提的是按劳分配存在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

在这次大讨论中, 最大的进展就是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决定条件是什么? 在讨论中有四种意见。

一是认为由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这种观点表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消灭了剥削, 实行按劳分配是必然选择。但并没有回答在公有制条件下, 为什么不实行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原则的问题。

二是认为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但这种观点还不能回答为什么实行按劳分配而不实行平均主义分配原则。

三是认为是多种因素决定的。即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力发展水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差别, 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决定的。一般来说, 这个观点比较全面。但仍然没有回答按劳分配承认个人的劳动差别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 为什么人们会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为什么应该取消平均主义等问题也无法得到解释。

四是认为由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的。艾思奇认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没有生产资料的私有, 但个人的劳动力在实际上仍被承认为私有。由于这样的私有权利, 人们才可能向社会要求相应的报酬”。[1] 王学文说:“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之中, 带有部分的劳动(对象在生产物中的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因素。这种所有制的存在, 是由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由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及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及资产阶级式的权力的残余的存在所决定的。既然有部分劳动个人所有制因素的存在, 社会为了承认这种所有者的所有权, 就要以全民所有的消费品与个人所有的劳动相交换。”[2] 于伍认为:“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根据不是别的, 而是劳动力本人私有制。”还认为, 所谓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等,“仅仅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必需的一些条件, 还不是它的直接根据”, “按劳分配原则本身就说明‘劳’(劳动力支出的数量和质量) 是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直接根据, 就说明社会主义社会承认劳动力的强弱对其拥有者是一种‘天然特权’, 就说明社会主义社会承认劳动者与其自身的劳动力之间是一种所属关系, 即承认劳动力为其所出自的劳动者所私有, 就说明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着劳动力本人私有制这一生产关系, 这一生产关系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根据”。[3] 把劳动力个人私有制作为按劳分配的直接依据, 是20世纪50年代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讨论的最大进展。

第一, 这一观点正确地理解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4] 当时人们对这一句话的理解往往偏重于生产资料的分配(占有), 而把生产条件中还包括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是不全面的。其表现是机械地强调不同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分配方式。认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以后, 就只存在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 进而否定了按经济运行规律确定的分配形式。

第二, 在提出劳动力私有制决定按劳分配的观点后, 实际上就是承认劳动者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条件, 进而为以后明确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都是生产要素, 为改革开放以后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观点, 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 劳动力私有制决定论是克服平均主义的有力武器。传统的分配理论认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分配的职能是保障供给。把社会主义分配的职能定位为保障供给, 是以自然经济来实现所谓的社会主义基本规律要求所产生的观念。由于强调了供给这一观念,才产生了1958年取消工资制、恢复供给制的思潮, 才出现了多年来平均主义取代按劳分配的现象。而劳动力私有制论是把分配定位于所有权的实现, 是从经济运行方式和社会主义特征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位分配关系的。所以, 它能从本质上克服平均主义。

第四, 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问题。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 把劳动力是商品视为资本主义范畴,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劳动者已经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就不可能存在劳动力商品了。劳动力私有论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商品的矛盾, 使劳动力商品论得以成立。从而不仅在分配理论上解释了按劳分配存在的直接原因, 而且在实践中可以开放劳动力市场, 使劳动力合理流动,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 关于物质利益原则的讨论

在这一阶段, 关于如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克服平均主义的问题, 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分配问题, 如个人的物质利益问题, 却引起了理论界的注意。当时, 一方面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出现了“不注意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适当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不注意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个人利益”[5]的倾向。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人在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不满情绪。在这个背景下, 展开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讨论, 主要讨论关心劳动者个人利益与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讨论中基本肯定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关心职工物质利益的必要性。于光远说:“不仅是因为不断增进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则所要求的, 同时还因为种种原因我们不仅要依靠少数工人阶级先锋队,而且要依靠广大在旧社会当中生长起来的、头脑中还存在有旧社会思想残余的广大劳动群众来建设社会主义;还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生产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地步。”[6] 还有人提出, 实行物质利益原则的原因在于:(1) 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体会到发展生产对自己的好处;(2) 劳动还是谋生手段, 不是第一需要;(3) 私有制、个体经济和资产阶级思想存在;(4) 劳动之间还存在差别;(5) 为了鼓励劳动者普遍提高文化、技术水平。[7] 这种对物质利益原则的肯定表明, 在精神和物质关系问题上, 经济学界基本上是强调物质的第一性, 如果没有物质利益原则作为保证,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是不能持久的。同时, 这种物质利益原则也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 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早在1957年顾准就把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 提出了“使劳动者的物质报酬与企业盈亏发生极为密切的联系”[8]的观点。说明早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前已经论证了物质利益原则与生产发展的关系。而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 极“左”思潮却把强调物质利益原则作为修正主义的东西而加以反对, 并给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 关于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争论

1958年党的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当时在这条总路线指引下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给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与此同时, 农村出现了取消工分制和以吃饭不要钱为主要特征的供给制, 在城市职工中, 也取消了奖金和计件工资。另外, 张春桥在1958年9月上海《解放》杂志第6 期上发表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 10月13日《人民日报》加了“编者按”转载了该文。文章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等级工资”“计件工资制”的作用是“钱能通神”,“并不是刺激了生产积极性, 而是刺激起了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积极性”,“实际上就是要用资产阶级等级制度的礼、法来代替无产阶级的平等关系”。还认为:改供给制为薪金制“是资产阶级为了保护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 为了打击无产阶级革命传统”。提出“彻底破除资产阶级法权”, 取消工资制, 恢复供给制。[9] 这是第一次在分配领域为极“左”思潮制造理论依据的举措, 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 我国第一次按劳分配大讨论就在这个背景下展开了。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问题,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 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 等等。

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 首先提出资产阶级法权的著作是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为什么说按劳分配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 通用“资产阶级法权”的译名, 到60年代以后, 许多人认为“法权”一词概念含混不清, 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而根据《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的内容来看,讲的是权利关系, 而不是法的关系, 所以,“资产阶级法权”应该译为“资产阶级权利”)。[10] 这是针对拉萨尔把劳动所得“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等塞进《工人纲领》中的错误而写的。马克思指出:“公平”“平等”等概念是社会的、历史的范畴, 各个阶级对之有着极不相同的观念, 不存在所谓的“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那样的关于一般“公平”和“平等”的含糊不清的说法。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将要实现的按劳分配并不是那么公平, 而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马克思从社会的、历史的范畴来认识按劳分配存在的平等的权利, 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 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11]。所以, 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 是不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 并且是反对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权利。关于认识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 早在1957年仲津(于光远) 就做了正确的回答。他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剥削, 这是社会上真正平等的基础, 但是‘按劳分配’仍是资产阶级法权, 比起‘各取所需’来说是一种社会不平等现象。”[12] 张春桥胡说“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 是“用资产阶级等级制度的礼、法来代替无产阶级的平等关系”。[13] 张春桥为了诋毁按劳分配, 硬是把按劳分配等同于“等级制度”。这种张冠李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所谓“等级制度”是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 指尊卑有序, 贵贱有别, 等级分明, 形成不可逾越的特权制度。是奴隶主和封建主凭借这种等级制度对奴隶和农奴进行超经济剥削, 无论在形式上或事实上都是极不平等的。它与资产阶级权利截然不同, 资产阶级权利是指表面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 而等级制度则是完全不平等。资产阶级权利是资产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私有权或所有权。等级制度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而且连奴隶、农奴的人身都完全占有或半占有。[14]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 使得资产阶级权利只是作为旧社会的痕迹存在于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中。张春桥胡说按劳分配是等级制度, 没有一点儿历史唯物主义常识,是为了取消按劳分配而制造的舆论。

在这次大讨论中, 虽然有人稀里糊涂地迎合张春桥的观点, 认为:对按劳分配“既要承认它, 又要限制它、逐步消灭它, 而不能美化它、发展它、扩大它”。[15] 但这并不是主流, 有些经济学家如沈志远认为: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一样,“具有相对稳定性”。有人过分强调按劳分配的过渡性特别是强调它具有法权性质等“缺点”, 从而“把事情说成仿佛从社会主义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开始了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围逐步缩小、按需分配规律的作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 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内,“按劳分配制度势必经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过程”。[16]表明经济学界并不同意张春桥的观点。尤其是1958年12月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否定按劳分配原则, 就会妨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就不利于社会产品的增加, 也不利于促进共产主义的实现。”[17] 从而及时纠正了否定按劳分配和取消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观点, 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问题统一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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