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网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全文阅读

外国小说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传记回忆杂文随笔诗歌戏曲小故事
下书网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后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拨乱反正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推荐阅读: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txt下载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笔趣阁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顶点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快眼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sodu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后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拨乱反正,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在“文化大革命”过程中,“四人帮”披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衣,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疯狂地进行了全面的歪曲和篡改, 来实现篡党夺权、实现资本主义复辟, 建立社会法西斯专政。为此, 在1976年10月, 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意志, 采取断然措施, 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实行隔离审查。标志着“四人帮”被打倒、“文化大革命”结束。随着“四人帮”反党集团罪证材料公布, 全国掀起了揭发批判“四人帮”的高潮。经济理论界由国家计委经济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牵头, 针对按劳分配问题和政治与经济、革命和生产的关系, 展开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拨乱反正, 从1977年开始共召开了五次讨论会。对“四人帮”的批判主要集中在1977—1978年的第一、第二次讨论会上, 报刊上也有大量批判文章。“四人帮”的谬论很多, 归结起来大致可以概括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应该加以限制;按劳分配“会产生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劳分配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等等。下面仅就其主要问题做一简单介绍。

一 “四人帮”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谬论

“文化大革命”过程中,“四人帮”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主要谬论, 集中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上。再次搬出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是1958年的继续。张春桥在1975年《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一文中说:资产阶级法权, 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18] 姚文元1975年在《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一文中, 又把按劳分配与复辟资本主义联系起来, 说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 是产生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19]“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天津编写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一书, 则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说:“由于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 因此所谓‘等价交换’即‘劳’与‘酬’的等价原则, 很容易侵入一些人的头脑”,“一些人就会在所谓‘等价交换’的原则里打转转, 斤斤计较个人利益, 滋长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雇佣观念……最后走到资本主义的邪路上去。”[20]“四人帮”在上海组织编写的那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说什么按劳分配“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逐步缩小等级差别, 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 发扬共产主义精神, 以创造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 逐步用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不然的话, 把按劳分配神圣化、凝固化, 巩固、扩大、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和它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 那就必然会产生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象, 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会更快地发展起来”。还说:“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是资本主义得以再产生的土壤和条件”。[21] 下面具体分析它们的主要“舆论”——“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

(一)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

第一, 所谓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是人们对“四人帮”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在各种谬论中地位的形象化说法。即以资产阶级法权为媒介, 编造出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来为他们的极“左”路线制造理论依据。如姚文元在1975年2月5日的一次内部谈话中编造说:“主席关于理论问题指示, 问题集中在资产阶级法权上。”要研究一下,“如何才能抓住这个中心?”以后又说: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是主席关于理论问题指示中“提出来的中心问题”,“对资产阶级法权到底搞清楚了没有? 使人民都知道了没有? 我们要围绕这个中心组织文章”。这样, 便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

第二,“四人帮”编造的谬论, 是利用似是而非的手法偷换概念, 经不起推敲。按照“四人帮”的逻辑, 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行文中, 凡有“资产阶级”字样, 那么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如“四人帮”抽去资产阶级权利内容的特定经济关系, 即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任意混淆权利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资产阶级权利形式的区别、资产阶级权利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区别;从生产关系三个方面, 全面地把社会主义经济歪曲成资本主义经济。张春桥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 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 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22] 就是这方面的集中表现。[23]“四人帮”在上海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宣扬“资产阶级法权反映着衰亡着的资本主义”, 而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商品交换, 也就统统成了“旧生产关系”“衰亡着的资本主义”, 进而居心叵测地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是“走资派的命根子”, 是“产生党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就是限制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坚持社会主义的是, 批判资本主义的非,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则要推行资产阶级的非, 维护资产阶级法权, 反对社会主义的是, 由此形成社会主义相互关系的矛盾运动”。[24] 这些谬论归结起来, 无非是要把资产阶级法权描绘成万恶之源。

(二)为什么要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中心论”

第一,“四人帮”偷换概念, 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变成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四人帮”的舆论工具说:“资产阶级法权”“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否则, 就会导致资本主义复辟。资产阶级法权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重要经济基础。党内有的人世界观本来就没有得到根本改造, 又力图强化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 就必然逐步变为走资派, 变为资产阶级。扩大资产阶级法权, 其实就是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 加强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因为, 资产阶级法权是党内资产阶级的命根子, 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就是革党内资产阶级的命。在社会主义时期, 对资产阶级法权采取什么态度, 限制它还是扩大它, 这是继续革命还是停止不前甚至反对革命的重要标志。”[25]

第二, 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和列宁在分析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时, 讲到按劳分配相对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存在着表面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是具有资产阶级法权特征,并不是说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就是资本主义性质。当时许多人都指出: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既要限制它,又要保障它。企图过早地取消它, 或者对它限制过急, 是会摔跤的。这是因为, 社会主义社会还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 是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之中的旧痕迹, 是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在我们的经济关系中消除了这种旧痕迹, 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 而是共产主义经济了。但是, 社会主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 对资产阶级法权限制过急, 就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损害社会主义经济本身。由此可见,“四人帮”鼓吹的“彻底破除”和“破坏”资产阶级法权, 实质上是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6]

第三,“四人帮”鼓吹“法权中心论”, 在政治上则是要依此来打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党政军负责干部, 以达到其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有人指出:“四人帮”把“维护”资产阶级权利当作划分所谓走资派的依据。并认为走资派是一个阶级, 即“党内资产阶级”, 是什么“表现为资产阶级法权的资本主义传统或痕迹”的代表, 叫嚷要“镇压”和“枪毙”所谓“民主派”“走资派”。可见,“四人帮”是打着“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旗号, 大造反革命舆论,完全是为他们抛出的所谓“老干部是‘民主派’,‘民主派’就是‘走资派’”的政治纲领服务的。[27]

第四,“四人帮”蓄意歪曲资产阶级权利的性质, 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等同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就是要取消按劳分配, 瓦解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他们抹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就可以把社会主义当作资本主义来攻击,打着社会主义旗号搞复辟资本主义勾当。[28]

二 按劳分配不会产生两极分化

姚文元说:“巩固、扩大、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及其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 那就必然会产生两极分化的现象。”[29] 所谓产生两极分化现象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在大批判中许多文章指出:从理论上说,不可能从按劳分配关系中找出它必然引起两极分化的依据来。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 社会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 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它不承认任何人有权根据生产资料的排他的所有权, 去占有比别人更多的产品, 也就是说, 不允许占有他人劳动。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劳动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赡养人口较少的劳动者生活上的富裕程度要高些, 但是他们并不能凭借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 并因此而逐步上升为资本家。同样, 富裕程度较低的劳动者仍然是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而且在正常情况下, 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受到社会保障的, 决不会沦为一无所有、只能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既然情况是这样, 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 就不可能发生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趋势。[30]

三 按劳分配不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

“四人帮”按照自己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把资产阶级权利范围无限扩大, 把一切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 把一切用同一尺度对待事物的行为, 把一切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的事物统统都叫作“资产阶级法权”。“四人帮”胡说:“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是资本主义得以再产生的土壤和条件”。[31] 其实“‘权利’的主要含义, 指的是一定的个人或集团, 根据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定, 享有对某种客观利益占有和使用的权力,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约束性, 成为由社会与国家所赋予和保证, 并对有关当事人强制其必须遵守与承认的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因此, 权利关系的形成,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 并反映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受到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 而且还体现着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经济关系产生出权利关系,“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2]“不但如此, 任何形式的权利关系, 都是以一定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人们只有在彼此以不同的所有者身份相互对待时, 他们之间的关系才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权利关系原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产物,从而它的实质, 是旨在维护一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所有权, 归根到底是维护一定的所有制。”[33] 可以看到,“四人帮”抽去资产阶级权利内容的特定经济关系, 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任意混淆权利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区别, 即反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经济关系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区别。在拨乱反正过程中, 许多人明确指出: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反映的经济关系同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的思想觉悟状况决定了人们还不可能没有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劳动, 而除了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之外, 又没有其他规范。所以, 在这个范围内, 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所有制, 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我国当前状况来说, 按劳分配不是过时了,而是还没有很好地贯彻, 要创造条件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目前的商品生产、货币交换也不是发展过头;相反, 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还远远赶不上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 积极发展商品生产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利用、保卫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是符合无产阶级利益的。[34]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推荐书籍:新中国新闻与传播学研究70年 新中国民族语言学研究70年 财务自由之路:我如何从破产者成为亿万富翁 新中国管理学研究70年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 新中国服务经济研究70年 新中国技术经济研究70年 新中国人口学研究70年 新中国劳动经济学研究70年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