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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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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第五节 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改革开放后, 中国经济学界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有一系列重大突破。首先在所有制结构方面, 认为在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 必须允许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早在1979年就针对当时全国城镇待业人员已达2000多万人, 影响社会安定的实际情况, 勇敢地提出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建议。明确提出:“在目前, 留一点资本主义的尾巴, 可能利多害少。”“我们现在还不可能使资本主义绝种, 有一点也没有什么可怕。”[25] 他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倡导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学家。

有的经济学家也说:“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不平衡性, 就需要在所有制结构上保持多层次性或多元性和它相适应:不仅要有占领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和占优势的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成分, 而且还要保留某些个体私有制和国家资本主义成分作为补充。”同时,“由于提倡不同所有制成分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会出现十分错综复杂的局面”[26]。

与此同时, 党和政府也一次又一次颁布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文件。198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应当适当发展。”1981年7月,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指出:“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和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把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鼓励个体经济文件的不断出台,个体经济的地位得到确认和提高,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怎样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被提出来了。农村雇工经营在1981年前后兴起。据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4年组织的对全国农区36667 户的调查, 私人雇请6个月以上长工的共203 户, 平均每户雇长工4.1个, 其中雇工8 人以上的25 户, 这25 户中, 雇工年收入541元, 雇主年收入9920元。对雇工问题, 理论界出现了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它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工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属于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 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第三种观点认为, 雇工经营在公有制下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 可鼓励发展。第四种观点认为, 这是属于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第五种观点认为, 雇工经营其本质是资本主义, 但在我国, 要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27] 这期间, 中央的方针是不争论, 看一看。邓小平对全国闻名的“傻子瓜子”年广九的致富, 主张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 得不偿失。[28]

1992年年初,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 提出了著名的“三个有利于”原则, 大大打开了人们的眼界, 有力地促进了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 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步增大。1997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30年实践证明, 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确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生长点,成为吸收就业的主渠道。

表20—2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生动写照。

表20—2 1990年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变化

表20—2 1990年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变化续表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40—44页;《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第173页;《中华工商时报》2009年2月24日;大成企业研究院编著:《民营经济改变中国》,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第42—45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将继续快速发展, 其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一些论著指出,个体、私营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以下积极作用。

第一,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 直到2010年, 我国国民经济以年均9.9%的速度增长, 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速都达到了10%以上, 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的高速发展, 它们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从1979年不到1%增长到2006年的30%以上。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从2000年的4792亿元, 增加到2005年的44107亿元, 5年间增长了8.21倍,年均增长55.9%。私营工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5.7%, 提高到2005年的18%。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从2000年的131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807亿元, 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从2000年的5.2%提高到2005年的17.8%。[29] 2006年, 私营企业户数和注册资本数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分别为1.96%、33.34%、64.7%和1.83%、37.48%、60.7%。[30] 这说明私营企业对第三和第二产业发展贡献较大。部分沿海地区,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如浙江省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纳税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的47%、40.6%和79%。

第二, 扩大了社会就业, 并逐渐发展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到2010年, 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已超过1.6亿人。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显示, 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比例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个体、私营企业每年净增工作岗位420万个, 占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的58.7%[31], 成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一般估计, 未来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上亿个劳动力, 主要将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来吸收他们就业。

第三, 带动了一批新兴产业发展, 其中突出地表现在第三产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上面。民营科技企业大多数由科技人员创办, 实行“资金自筹, 自愿组合,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不受行政管理体制束缚, 以市场为导向, 按市场原则运行,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以来, 直到2010年, 民营科技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和上缴税金平均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到2010年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我国有超过15万家民营科技企业。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 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显著的亮点。

第四, 推进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改变了公有制一统天下、整个国民经济缺少活力的局面, 促进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市场主体互相竞争、充满活力的体制环境, 并且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竞争力的直接动力, 也促进了国有和集体经济的资产重组和企业机制转换。私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请看表20—3[32]。

表20—3 私营企业组织形式比例变化 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个体、私营经济活跃的地方, 商品、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市场发育较快,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开展、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与此同时, 也推动了国有企业适应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 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后, 平等保护物权已无法律障碍, 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落实。比较困难的是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 消除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设置门槛限制市场准入等, 需要进一步解决。

直到2018年,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性、政策性等制约因素。

首先, 观念和认识还跟不上。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有些同志总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同社会主义经济相矛盾、相排斥的,看不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不但是互相渗透的, 而且是可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因而在行动上采取限制、压抑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 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顺利发展。

其次, 歧视性法规和政策尚未完全消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一样, 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在政策方面, 如在市场准入、企业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常出现限制较多、审批手续繁杂、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最后, 政府管理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少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 尚未真正做到进行社会公共管理, 即要面对全社会各类所有制企业而且一视同仁。还有一些政府部门, 有时还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 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甚至下达指标任务, 以检查收费代替服务和监督, 而在市场监管、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针对以上情况, 一些论著指出, 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进一步解放思想, 切实转变观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 要改变过去所谓公有制是高级所有制, 私有制是低级所有制的错误观念, 摒弃所有制“唯成分论”, 以生产力为标准, 对于现阶段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 应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后的实践充分证明, 哪个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 哪个地区的经济就比较活跃, 发展迅速。我国中西部许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快, 重要原因之一, 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不够解放,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够快, 导致市场活力不足, 发展速度存在差距。

第二,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具体配套措施已基本制定完成, 需尽快出台。如国防科工委已发布《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 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参与的具体领域是: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 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 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33]

第三, 改变歧视政策, 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 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2005年2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共36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许多重要领域和垄断行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旨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接着,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物权, 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坚持平等保护物权, 特别是像保护国家、集体的物权那样平等保护私人物权, 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有助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 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基础。不少民营经济人士反映, 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 看起来墙是拆了, 可以进去了, 实际上进不去, 还有一层玻璃门挡着或者刚进去又被弹出来。针对上述情况,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改革投资体制, 改变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歧视性政策, 减少审批环节, 降低行政性收费,个体私营经济不再靠一个个送红包过审批关口。对于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 民间投资项目应实行登记备案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革, 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投融资、土地使用、人才招聘和对外贸易等方面, 应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融资困难。今后需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 更好地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大银行也要多放小额贷款, 做好零售服务。有关部门需采取更有力措施, 妥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 转变政府职能,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 先要做好服务, 然后才是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要进一步改善政策服务环境, 真正做到把银行贴息如国债贴息改造、风险基金使用、改制上市等支持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同样运用于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的合资合作, 以及兼并、收购等做强做大,形成若干个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 为个体私营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宣传教育, 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城市化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加快技术改造, 大力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和博士后工作站等。

(执笔人:张卓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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