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网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全文阅读

外国小说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传记回忆杂文随笔诗歌戏曲小故事
下书网 > 杂文随笔 >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3)

书籍名:《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作者:左祥琦
推荐阅读: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txt下载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笔趣阁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顶点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快眼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sodu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3),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过错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知具体纪律而违纪的后果。该公司《劳动规则》中“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魏某无约束力;魏某确因病不便到单位递交病情证明,而向公司及时传真了相关的病情证明单,申请病假,应视为履行了劳动者请病假的一般手续。至于魏某以传真方式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未作明确答复。魏某在得不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虽略有不当,但因双方未约定哪些情况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加之公司未告知魏某哪些行为属严重违纪,且该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规则》)不是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又没有告知劳动者,故应认定魏某休病假的行为不能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几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角度讲,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利益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劳动利益最大化,即工资福利最大化和就业保障最大化。这两种目标实现之难易,在一定程度上受劳动者参与程度的左右。相对而言,职工参与程度愈低,用人单位愈有可能忽视劳动利益,甚至为扩大资本利益而牺牲劳动利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由于投资者与劳动者利益上的矛盾,这一目标完全通过投资者单方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因为如此,国外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参与。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在提交工厂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前,不能将其付诸实施。又如,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起草或修改雇佣规则时,雇主应征求有关企业中过半数工人所组成的工会的意见,如无此种工会时,应征求过半数工人代表的意见。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民主参与。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另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晓。因此,用人单位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尽公示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尽公示或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印发或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公示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公示后才能生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依据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2)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3)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万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当时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可能现在已不合法。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法律链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摘自《劳动合同法》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推荐书籍:学习巴菲特 亚财政 钟南山传 朱德自述 周作人传 重返1976 重返五四现场 周恩来生平全纪录 周恩来自述 朱东润自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