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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1)

书籍名:《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作者: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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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对员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员工岗位素质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大多数企业在开展内部培训,特别是无需货币支付的岗前培训、轮岗培训方面还是能够履行义务的。而对于那些需要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培训则不是很积极。一方面是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是日益增多的员工接受培训后违约跳槽的现象挫伤了企业的培训热情。解决后者的一个较好的办法是,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签订《培训协议》等合同来约束员工,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后履行为企业提供服务期的义务。协议中明确员工接受某类培训后在本公司的最短服务期限,同时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前离职,应赔偿企业花费的培训费损失。这种做法对企业的培训投入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案例

某公司从国外引进了一套新型加工设备,由于该公司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这套设备的全部技术,于是将一名高级技术人员黎某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以便全面掌握新设备的有关技术。

公司与黎某签订《培训协议》后,便送黎某到国外接受培训,为此公司花费专项培训费用近20万元。黎某回国后,公司在他的指导下很快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没想到,三个月后,某外资企业以月薪13万元的高薪“挖走”了黎某。黎某向公司提出:“我已将这套技术全部传授给了你们的技术人员,我的任务已经完成了,我要求提前离职。”公司经理坚决反对:“我们为了培养你花了20万的培训费,咱们的《培训协议》中规定你有5年的服务期,现在你还在服务期内,要走,就得支付违约金。”黎某对经理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从第二天起就再不去公司上班。

公司无奈,只得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黎某按照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黎某在仲裁委员会应诉时,提出了下列几个问题:哪部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跟我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公司可否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给黎某如下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花费专项培训费用近20万元为黎某提供培训后,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

所谓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这里所称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提供劳动的行为,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享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特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技能。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就会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用人单位在招收或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提供了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附属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不得任意跳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谈到违约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案例中的公司出资对梁某培训以后,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梁某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必须履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案例

蔡某在上海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为了进一步提高蔡某的业务水平,公司将蔡某送到日本,学习日本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技术。同时,在蔡某同意的前提下,将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蔡某培训后,要为企业提供5年服务期;服务期内如有劳动合同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当于培训费10倍金额的违约金;若蔡某的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则在其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年后蔡某赴日培训结束,企业为其共花去培训费10万元人民币。回国后,企业将蔡某的职位晋升为技术部部长。但蔡某因嫌企业给的工资较同行业的相同职位偏低,同时也为了让其自身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于是提出辞职,准备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企业领导得知此事后,坚决不同意蔡某的辞职请求。蔡某为了达到跳槽的目的,最终采用了不辞而别这一不正当的方法离开了企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

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蔡某承担合同违约金100万元,以及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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