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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26年“杀人犯”改判无罪,申请国赔2067万

时间:2023-08-16 05:01:06

喊冤26年“杀人犯”改判无罪,申请国赔2067万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5:01:06,全文字数:27539。

喊冤26年“杀人犯”改判无罪,申请国赔2067万

一份太康县公安局1996年6月15日出具的破案报告记载,办案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询问的情况分析,认为该案是一起流氓杀人案,犯罪分子应该是16岁到30岁左右的年轻人,品质恶劣、胆大心狠,有流氓行为或曾因流氓被打击处理过,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活动于戏场附近。

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对案发当天活动在现场附近的人员及有劣迹的人员进行排查,排查中发现嫌疑人18名,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只有口供的命案

至今,谢哲海依旧记得警方把他带走的场景。

案发第二日一早,警察上门,在村中亲戚家休息的谢哲海被父亲喊回了家。谢哲海和家人记得,当时家中饭菜已做好,谢哲海拿起一个馒头夹了口菜,才跟着警察一起走了。谢哲海回忆,自己被带去大营子村的学校,很多村民被关在那里,大家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离开。警察挨个询问事发当晚在干什么,睡在哪。

谢哲海最初供述,案发晚上10点左右,他因为口渴,提前离开戏台,前往王高升家喝水,之后躺在王高升一侧,也睡了起来。不久,隔壁女邻居听到西边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找到了他们。谢哲海供述,邻居母女俩发觉异常后,来喊王高升去看个究竟。四人走过去,没走到跟前看清情况,又回去休息了。直到散戏时,人们围在王高升家隔壁的村医家门前,谢哲海听到人们议论有人被打了,和王高升一起去围观。在围观人群中,他遇到了五里庙的同村村民,一起走回村里,当晚照旧和同村的几个青年一起睡在亲戚家的空房子里,还聊起伤者被打的事情。

同样有重大嫌疑的王高升和王余鹏也接受了警方的问询,几次更改口供后,他们的证言指向了谢哲海。

最初,在大营子村的学校接受调查时,王高升的口供和谢哲海一致,说被邻居大娘叫醒时,他和谢哲海在一个床上躺着。1996年6月4日,王高升被带到转楼乡派出所。在那里,王高升口供发生变化,“我也怀疑可能是谢哲海干的。”王高升当年的口供显示,当晚,一行四人一同去查看动静时,谢哲海对他说,“躺着的人看着像王军家闺女(指王云)”,而自己却没认出来。

另一位重点排查对象王余鹏最初接受调查时称,当晚他在王高升家坐着,看到一个人进来喝水,随后这个人向事发方向走去,那个人是谁他不知道;第二次供述称,事发当晚,王安生离开王高升家后,他也随即离开,当时他回头看到穿白衬衣的男子从王高升床上起身朝事发地走去,但不认识那个人叫什么;最后供述时他指认,从王高升家出来的白衣男子就是谢哲海。王余鹏对警方解释,最初关在一起调查时,他就怀疑过谢哲海,但害怕自己说出会被谢哲海反咬一口,还会被打,才撒了谎。

警方调查时,外村村民赵建设的口供也指向谢哲海,赵建设提到,在戏场时谢哲海曾注意到死者王云,对他说过,“安生姐长得怪漂亮哩。”警方最终采信了赵建设和王余鹏的口供,认定谢哲海自述喝水之后就睡下的供词与二人证言有矛盾。此后,谢哲海成了破案的重点。

警方破案报告显示,1996年6月6日,办案人员对谢哲海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6月7日一早,谢哲海交代了犯罪过程。警方据此认定了犯罪事实:5月30日晚9点,谢哲海和死者弟弟王安生到戏场看戏,碰到赵建设说了会儿话,随后王安生离开,谢哲海对赵建设说,“安生姐长得怪漂亮哩。”谢哲海先于赵建设离开戏场到王高升家喝水,看见王余鹏在王高升床上坐着未敢出去,在王余鹏走后随之离开,到附近一村民家中取压井杆,随后到王云回家的路上等候,在王云路过时拦住她欲行不轨,遭反抗后恼羞成怒,将其当场打晕致死后到王高升家睡觉。

未能找到的白衣服

从审讯笔录中可以看出,谢哲海的口供出现多次反复。尤其对现场物证和作案工具的描述,存在多次变化。

审讯笔录显示,1996年6月6日凌晨2点至6点,转楼乡派出所讯问时,谢哲海自称没有行凶,警方提醒他应当转变态度,不要抱对抗态度,态度好的话,政府会从宽处理。谢哲海回答,“我承认了是死,不承认也是死”,“一说就得死,抗不过去也得抗”。警方教育后,谢哲海反复了几次,最终承认自己是杀人行凶。

谢哲海在接受审讯时交代,行凶时自己穿的白褂子,并沾了血,被他埋到了村窑西边。在其他人的供述中,除了村民王余鹏称他身穿白衬衣之外,其他人的证言中,谢哲海穿着灰色港衫、灰色裤子、白底黑格的外套。?哲海回忆说,当时自己穿了灰色港衫和灰裤子,外面是一个黑白夹克外套,“白衣服”是在警方引导下说出来的。

但在案材料中,作为重要证据的“白褂子”一直没有被找到。警方搜寻无果后,再三追问,谢哲海改口说“扔到河里了”、“埋到学校了”,警方最终也没找到。

据谢哲海80多岁的母亲和四哥回忆,谢哲海被带走后不久,曾被警察带回村中寻找作案时所穿的“白衣”。谢哲海母亲说,儿子没有白衣,也没穿过白衣服。她认为儿子之所以说自己穿了白衣服,是遭到了逼供,因为她看到,儿子的左侧脸乌青,眼睛都睁不开。

除了“白衣服”没有找到以外,谢哲海在辨认凶器时也存在诸多疑点。

在案资料显示,1996年6月10日,谢哲海在刑侦队供述行凶过程,刑侦大队组织谢哲海对作案工具压水井杆进行辨认,谢哲海未辨认出所用的压水井杆。警方对作案凶器压井杆所做出的鉴定,仅能证明血迹血型和死者血型一致,并未确认血迹是否来自死者。最终,除了口供之外,警方没有找到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客观证据。

首次认罪后,谢哲海的口供在认罪和翻供之间摇摆。

1996年6月11日,谢哲海被关进看守所后,不再供认自己行凶。1996年6月22日,太康县公安局将谢哲海故意杀人案移交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予以补充侦查,要求公安局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并调取新的证据。10天后,太康县公安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1996年7月10日,检察院认为谢哲海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故意杀人,决定批准逮捕。

谢哲海被逮捕后,警方才针对检察院补充证据的要求做了说明。1996年9月4日,太康县刑侦队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证据。

因为证据问题,周口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曾被法院退回。一审判决书显示,周口中院受理检察院起诉书后,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在未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在此情况下开庭。

故意杀人被轻判无期

案发3年后,1999年12月26日,河南省周口中院才开庭审理该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5月30日夜12时许,谢哲海拦截看戏回家的王云,欲行强奸,遭到反抗,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压井杆朝王云头部猛击数下,又朝王云大腿根部、胸部各捣一下,致使王云当场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谢哲海在庭上自我辩护,称自己没有杀人,与受害人无冤无仇,证人作证都是伪证,诬陷自己,遭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

谢哲海自称不识字,当年警察念的笔录也听不进去,被拿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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