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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名:《经济增长理论》    作者:刘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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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法律和习俗,对经济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特别是在较为贫穷的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同时,土地对于决定政治和社会地位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规则与习俗的形成过程中,经济因素并不是主要的。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讲,我们关心的是农地制度、农场规模及其与激励、资本形成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先来讨论土地共有制。这个术语有3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也是本书使用的含义,是指几个人都有根据个人利益,使用同一块土地的权利,比如在上面放牛或者砍柴。这与第二种含义有明显不同,第二种含义是人们在同一块土地上按照统一的管理,共同劳动,共享收益。这是合作农业或集体农业,本章前面部分“工作的回报”已经讨论过这种方式遇到的主要问题,在本节的末尾再回来谈这些问题。第三种含义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独自使用一块特定的土地,但是他处置土地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理论上这块土地归首领或部落所有。实际上,每个社会中土地的使用和处置都是受限制的,就此而言,“共有”土地制度和“自由”土地制度的区别只是程度的区别。如果我们将“个人”土地制(这里的个人是指家庭)视为个人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土地,那么,在苏联以外几乎都是这种个人土地制度,我们讨论的主要是这种土地制度形式。但是,我们首先要讲一下共有土地制度的第一种含义,即在没有集体管理或共享收益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土地。

个人土地制度优于共同土地制度,这一点可能没有疑问。不同制度对投资和创新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如果有很多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同一块土地,每个人只考虑自己的利益,那么,每个人都被激励尽量索取土地所得,而不考虑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土地开始稀缺,由于过度耕作或过度放牧,无法采取合理措施保持肥力,土地就会退化。没有人可以通过投资于改善土壤、肥料、灌溉或植被而受益。如果个人收获果实的权利得到认可,他通常就会去栽树,但是没人会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如乘凉或绿化,而去栽树。在相对于土地而言人口极少的非洲,共有土地制度还勉强过得去,但是,任何地方的人口压力都会使共有土地制度摧毁土地资源。除了投资,共有土地制还会阻碍创新。牲畜必须被分开并控制配种,才能选种。在集体生产中,也不方便尝试新的农业生产方法。这就是为什么共有土地制在兴盛50年以后,迅速地衰败了。很多人出于情感,哀叹其衰败,但是没有理由质疑这种土地制度与经济发展是不兼容的。

当我们转向个人土地制时,我们发现在大部分有记录的历史中,大部分农民都是按照土地契约持有他们的土地。因此,我们先讨论佃农与地主的关系,这包括中止契约的补偿、租佃权以及租金的数量和形式等问题。

中止契约时需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因为原则上要保障农民可以获得自己劳动的成果。如果农民在土地上进行了投资,若这块土地要另行处置,必须确保他对土地的改善能获得补偿。否则,农民就不会去种树,修建必要的建筑,改进灌溉系统,或者进行其他任何的投资。由此可以推论,地主必须事先同意对土地的改进予以保护。在大部分的发达国家,法律对此提供保障,但是在传统社会,这种条款更多的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常规,结果就是农民小心地不要对改良土地进行投资,如果地主允许的话,甚至任其丧失肥力。

很多国家不仅对土地改良予以保护,还从法律上保障租佃权。很多国家至少会规定通知的最短期限,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比如英国,只要租户仍在很好地耕作,法律就规定他有权利继续租用土地,甚至有权利将土地租赁权传给自己的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有合适的能力即可。这种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这种事务的法庭的性质,在“民主”国家,几乎不可能赶走一个哪怕很糟糕的租户,除非他明显地在损毁土地,在“反动”国家,即使最好的租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类法律的关键,在于给予租户充分的保障,使之可以进行改良土地的长期投资。有的观点反对给予租户过多的保护,这是为了确保土地的流动,后面讨论自由土地制时我们再讨论这一问题,这一观点对于那种土地制度也是适用的。

对于租金的形式,我们是指,它是固定的还是按比例缴纳的。收成不好的时候,固定租金对小农来讲是沉重的负担,即使将好的年景和坏的年景放在一起来看,租金还可以负担。租金可以是固定的货币或实物。如果情况糟糕是由于收成差的话,固定的实物租金负担更重;如果情况糟糕是由于价格低,固定的货币租金负担更重,因为两种情况农民都会遭殃,选择实物租金还是货币租金差别不大,除非在战争期间,固定的货币租金对农民更有利,至少当时是如此。如果我们看一下全世界的情况,大部分租金都不是固定的,而是按比例的,农民按照收成或收入的比例缴纳租金,根据土地稀缺性的不同,比例在1/4到1/2之间。

按比例缴纳租金受到贫困农民的欢迎,因为在年景糟糕的时候,比例租金比固定租金的负担更轻些。当年景好的时候,他们缴纳的租金也会更多些,但是这时候他们负担能力也更强,不管怎样,租金的数量相当于好年景和坏年景的平均数。然而,比例租金也受到了经济学家的质疑,因为这不利于激励农民改善生产。对任何一项有价值的投资,如果农民需要缴纳1/2的比例租金,只有这项投资的边际收益相当于固定租金情况下的两倍时,农民才会进行投资。这是预先假定农民要承担所有生产改进的成本。在较为发达的对分佃耕制或分成制(也就是比例租金)下,地主也要负担部分改进的成本,或者在契约中会规定,如果租户实施了这些改进措施,租金要相应调整。但是,在较不发达的国家,通常没有类似条款,比例租金制度当然就会削弱对农民改进生产的激励。

在大部分国家,租金比例都是激起抱怨和动乱的根源之一。地主采取的应对措施,各国有所不同。在英国,契约通常强制地主提供永久性建筑,维持固定资本,甚至还会要求他提供部分流动资本。有一段时间,英国租金较高,可以弥补地主承担这些责任的成本,同时还有盈余,这是由于良田稀缺而带来的“纯”地租,但是,现在的租金如此之低,以致除了维护农地的固定资本,很少还有剩余。在另外一些极端的例子中,我们发现在最落后的国家,地主对于土地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只是收地租。当然他也会承担一些社会功能,承担类似于法官、警察、地方官或牧师的角色。如果他没有将部分租金作为报酬,他或者其他人就不得不征税或通过其他方式,以支付他的报酬。但是对土地而言,如果农民可以保留租金,比如地主受到了“清算”,土地完全归农民所有,或者如果租金是交给国家,因为国家经常以对土地或农民征收直接税的形式收取租金,那么,土地的生产力不会被降低。实际上,如果租金减少或者取消,土地生产力可能会增加,因为农民有能力储蓄和投资的更多,用于改良农田。一些国家的地主拿走一半的农民的产出,又不做任何事作为回报,如果将这些负担从农民背上卸下来的话,很难相信农业生产力不会有大幅的提高。

很多国家也会有废除地主所有制的要求,认为农民应该拥有自己劳作的土地。这种要求不应与改变农场面积的其他要求相混淆。有些改革者想要增加农场的数量,打破大庄园,将其分为小的农场;另一些则正好相反,想要通过说服或者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场,减少小农场的数量。我们后面会讨论农场规模的问题。我们现在关心的只是完全所有制和租佃制。虽然很多土地改革的要求都与改变农场规模的要求相关,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土地改革运动,尤其在亚洲,其要求限定在取消地主,将租佃制转变为所有制。

这种转变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偿付条件、地主收到的补偿数量、农民获得土地所需支付的钱款数额等因素。然而,除了补偿问题,比较租佃制和所有制,还要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很多人认为,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并不利于经济增长。他们考虑的是,这会降低土地流动性,还会引起耕作不力、细碎化和过度负债等问题。他们更倾向于由小农租地耕作并得到统一管理,而不论地主是私人所有者还是政府机构。实际上,就像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大部分想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既针对所有者,也针对租户,如果这些控制措施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一方面给予租户适当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让所有人实施良好的耕作管理,那么租佃制和所有者之间的经济方面的差异大部分都会消失。

让我们先从土地的流动性开始。就像我们前面看到的,有人反对在租佃权方面给予那些能够胜任耕作劳动的租户以法律保障,因为这会使农业经济更缺乏灵活性。他们争论说,假定地主希望土地能用于最有利可图的用途中,那么,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他就应该能够自由地变换租户。条件的变化可能使发展畜牧业比种地更合适,也有可能改变种植单位的规模是有利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将土地租给新的用户更好些,因为他更有能力应对新的环境,但是,如果现在的租户得到保护,这些调整就会受到阻碍。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人也反对小农土地所有制,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农民对环境的变化反应缓慢,并且相信如果地主可以通过变更租户的方法促使租户做出反应的话,反应可以更快一些。这一观点的有效性,首先依赖于地主更热心和熟悉农事,总是在寻找更好地利用土地的方式,有时确实如此,但是更可能的情况是,他们对土地的了解也就仅限于收到的地租数量。而且,不管怎样,这些人的论证可以进一步延伸,那就是没有人应该对自己所使用的资源拥有所有权,因为如果有人专门从事资源的流转,一有环境变化,立即将资源从一个使用者转向另一个使用者,假如资源由他们所有的话,资源更有可能转移给那些最能充分使用它们的人手中。一个人也不应拥有自己的房子,因为总有其他人可以更好地利用它。这一问题的答案是,所有者当然愿意接到各种报价。如果有其他人认为自己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源,让他提供一个有吸引力的报价就可以了。实际上我们的经验是,当土地所有权非常分散时,土地流转要比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家族手中更容易些,因为这些大家族更多地将土地视为政治权力和声望的来源,而不是收入来源。容易获得土地,要求土地所有权的分布比较广泛。

有人认为,如果不加控制的话,完全的土地所有制会耗尽土壤肥力,这一观点更为重要。在世界很多地方,小农们都会采取改进土壤的措施。在亚洲很多地方,沉重的人口压力持续了数个世纪,农民对土壤肥力的重要性有敏锐的认识,这并不罕见。但是,在一些正在经历土地充足向土地稀缺转型的地区,特别是北美和非洲,农民们还没有被迫在同一块土地上永久定居,而永久定居的话维持土壤肥力是生存的前提条件,在这样的地区,忽视土壤肥力是较为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者特别热心于控制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尤其在土壤保持、作物轮耕和休耕等方面。他们知道在一些更发达的土地租赁体制中,地主会采取这样的控制措施,他们也因此希望建立类似的体系。在何种程度上通过强制而不是教育改进耕作习惯是合适的,仍有疑问。但是,就可行性而言,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或者将一个高度发达的租赁契约体系引入一个全新的环境,都可以实现目标。糟糕的农耕活动可以被定为犯罪,可以通过罚金或没收来惩罚,每个地区都可以设立农业官员或法庭,制定标准和判案,就像地主要做的那样,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农民比地主更了解情况,也更为公正。同时,良好的农耕可以获得奖励,比如授予奖品或奖金。

细碎化的结果,通常是由于在农民过世时,他的每个孩子都可以继承一块土地。为了保证公平,农场要被分割,每个孩子都得到数片土地,比如一片离河近些的土地和一片离河远些的土地,一片肥沃的土地和一片只能放牧的土地,一片树木茂盛的土地和一片荒地。这样过了数代以后,每个农民手中都是几块小面积的土地,可能相互之间距离遥远。细碎化在几个方面都会引起浪费。从一处走到另外一处,会浪费劳动时间。其次,远处的土地更不容易被管理,更容易受到病虫害的侵扰,得到的照顾更少,也更容易被盗,这都会导致产出减少,而产出减少又会进一步影响劳动的投入。第三,由于土地不连在一起,可能不得不进行某些重复建设,如一些设施、牲口棚、饮水槽等。第四,如果地块很小的话,就很难用犁来耕作,也很难防止邻地的杂草蔓延过来,难以做些邻居不信任的尝试,也没有地方打井、建房或进行其他投资。在边界上也要浪费很多土地。然而,主要损失的是时间。因此,如果劳动时间是稀缺的,农民们乐意交换土地,从而将每个农民小块的土地连成一片。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在大部分农民具有合并土地愿望的地区,强制实施这样的转变。另一方面,如果劳动时间是充裕的,就像在人口过剩的国家,合并增加的产出少得多,农民们通常不乐意为合并土地而大费周折。

有可能在不求助于租佃制的情况下,阻止这样的细碎化。在长子继承制下,细碎化不会发生。但是即使没有长子继承制,如果实践中继承人联合管理他们继承的土地,而不打破原有的耕作单位,细碎化也不会发生。与管理一个商店或一个生产企业(将其进行分割是不经济的,甚至不可能的)相比,联合管理一个农场也不会更困难。如果细碎化发生了,并且引起了重要的浪费,可以通过法律,如果未经为此目的成立的农地法庭的允许,禁止农地分割后的单位小于某一规定的最小面积,比如5英亩[1]。像其他事务一样,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庭,可以实现这一目的,而不用求助于地主所有制。

当债务负担很重,以致农民实际上是在为放债人劳动的时候,债务就会对产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很多国家,农民的债务负担都很重,甚至没有能力偿还每年的利息和本金。放债人就会拿走农民所有的产出,仅剩下最基本的维持生计的部分。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没有兴趣采取措施改善耕作,因为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都归了放债人。如果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实际上也经常如此,政府就不得不介入,将债务控制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以给农民生产提供一些激励。很多国家出于这一目的建立了法庭。然而,如果农民很快地返回自己以前的窘境,那么只是削减债务是不够的。小农很容易陷入负担沉重的债务。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容易遭受洪水、干旱、农产品价格下跌、传染性疾病以及诸如此类的灾难带来的风险。部分原因是他们缺乏远见,但同样也是由于放债人蓄意而为。只要农民还有支付能力,他就要准备好被放债人剥削,放债人可以强迫农民,必须通过自己旗下的代理商,才能卖出农产品;或者在放债人的店铺购买所有的必需品,在两种情况下,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或者放债人会迫使农民破产,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他们的土地,再索取剥削性的租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农民之所以负债,是由于放债人有意让他们很容易借到钱,以便于剥削他们,政府会觉得有必要采取反制措施,以阻止农民陷入负债。

唯一能够阻止小农陷入过高负债的方法是,对于农民借的钱,在法律上不给予保障,从而使借债变得困难。因此,有些国家农民的土地不能为了偿还债务而出售,这样土地就不能作为可进行市场交易的抵押品,放债人也不会为土地而放款。另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承认作物的留置权,比如乌干达,法律规定非洲人的棉花只能在经过许可的市场上销售,不能低于市场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在交易时买者必须付清所有款项的现金,这些条款使得贷款给农民是有风险的,除非交易的那天你能监督他,并在农民卖出棉花的时候拿走现金。贝专纳的摄政甚至走得更远,对店铺借给非洲人的贷款,法庭不会强制使其归还,这样店主就不会向非洲农民借款。

然而,阻止农民向放债人借款是不够的,因为农民有着对贷款的合理需求。如果不允许私人借贷,就有必要创建其他机构,以满足这些合理的需求。实际上,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可能超过了贷款。很多债务都是由于遭遇了不幸事件,而这些事件本质上在统计方面是可以预测的,比如疾病、婚礼或葬礼的开支、火灾、干旱或飓风、牲畜发生的疾病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有规律性的,实际上并不适合贷款,因为如果一个穷困的农民为了治病而不得不借钱,或者为了弥补飓风造成的作物损失而不得不借钱,他几乎不可能从以后的作物中节省下足够的数量,以偿清债务。所有这些统计上可预测的事件,都可以通过保险来防范风险。这样做的障碍在于,为数量众多的人提供小额保险,成本较高。尽管如此,有些欠发达国家的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的保险计划,比如牙买加的飓风保险。如果被保险的农民都会面临同样的风险,从农民缴纳的总税收中筹集一部分收入,而不是对每个农民进行独立的评估,可以使得保险管理的成本最小化。

除了保险,农民也需要贷款。通过创建农村合作社,可以极大地降低向小农贷款的成本。贷款的成本主要包括获取借款人信用状况信息的成本、收回各期还款的成本、监督借款人动向的成本。如果商业银行向农民贷款,总数为50镑或者更少,这些成本可能会使每年利率很容易达到20%。但是对于村子的村民来讲,这些成本非常小,他们了解借款人及其脾气秉性,借款人就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所以他们能够随时了解借款人的财富变化,他们也经常乐意这样做,不管借不借钱都是这样,因此,农村合作社可以以5%~8%的利率贷款。这样的合作社规模不能大,以使每个成员都能互相了解,否则没有信息成本的主要优势就没有了。合作社通常也需要有政府官员的监管,因为成员通常没有足够的经验,来经营有关的业务,并照管好他们的钱。而且,如果合作社与收购农民粮食的机构紧密合作的话,坏账也会很少,因为如果农民的作物可以自动偿付贷款的话,就可以避免欠款和坏账。

信用合作社在世界上大部分欠发达国家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然而,合作社的重点主要在于鼓励小农储蓄,并提供了一个低廉的银行体系。但是,农民需要的资本要比他们通过储蓄能够积累的多得多。如果能够获得资金,无论是通过对他们征税,还是来自经济中的其他部门,或者来自于其他的外部资源,信用合作社都在为农民提供自己的绝佳渠道。深陷债务的农民的态度和借助于自我管理的信用体系、将债务限制在可控范围内的农民的态度,有着很大的差异。

我们现在讨论农业经营规模的问题。土地改革者对这一问题有很大争议。有些国家的大庄园,原来由统一管理的雇工来耕作,现在被打破,分割为小农场。也有些国家的小农被迫将土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大农场,实行集体经营。

如果机械化作业更为经济,或者对灌溉、选种、疾病预防、加工和营销实行大规模的控制更为经济,那么,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会更有效率,可以比小规模的经营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是否偏爱大规模农业经营,人们的态度也有所差异,大规模是指不少于300英亩的耕地或类似的规模,而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数量,比如1000英亩,管理方面的不经济就立即体现出来了。这种态度上的差异,部分取决于作物和土地的性质,部分取决于为了维持小规模农场的效率,组织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付出多大的努力。

我们先来考察机械化作业的问题。首先,除非劳动相对于资本是短缺的,否则机械化作业是不经济的。如果劳动非常充足,就像在印度或中国那样,引入机械化的主要影响就是产生更多的失业,还要耗费稀缺性的外汇以进口机械设备和燃油。在这种条件下,经济政策的目标是每亩产出的最大化,而不是劳均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土壤很沉重,或者天气或气候使得仅靠人工没有时间完成耕作,有些土地仅靠人力无法耕作,如果机械化能耕作这些土地,那么就可以增加产出。这是一个有价值的贡献,但除此之外,通常的情况是,人力耕作比机械化作业每亩的产出更多,因为作物得到了更精心的照顾。机械化能够节省喂养畜力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这使得即使在有剩余劳动的国家,机械化也可能是经济的。这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机械和燃油的成本,这些可能还需要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的粮食的价值。这还取决于农民实际上喂养的那些已不再需要其提供劳作的牲畜,数量是否减少了。对于中国,很难确定衡量两种因素的结果到底如何,但对于印度似乎很清楚,由于牛在印度还具有宗教作用,目前的农业政策很少会考虑机械化。在土地过剩的国家,如西非的某些地区,情况正好相反。在那里,政策目标应是劳均净产出的最大化,而不是每亩产出最大化。一般而言,经济增长会在农业以外创造更多的对劳动的需求,降低农业剩余人口的比例。机械化会同时降低对农业劳动的需求,使每个工人耕作更多的土地,增加劳均产出。如果劳动稀缺,机械化是经济增长的必备条件,但是如果劳动是充足的,那么机械化的意义不大。

假定劳动、土地和资本的稀缺性正如机械化所要求的那样,接下来机械化的可能性就取决于土地和作物的性质。如果土地平坦,用于种植年生作物,且土壤中的营养成分不易流失,那么,机械化是适合的。山地不适合实行机械化,从这方面来看,更适合小农的人工劳作。一直种草或植树的土地也不需要机械化。受极端高温或降雨气候影响的国家,采用机械化作业是否明智,也是有疑问的。这些条件限制了机械化作业可以适用的地区。在机械化作业适宜的地区,使农场保持在这样的规模是有利的,即农民使用机械设备有利可图,这就是说,在温度气候条件下,耕地面积少于100英亩是不利的,在西欧,耕地面积在300或400英亩常常是最经济的。

如果机器由一个大型机构所有,为农民耕作土地并收取费用,而由每个农民自己独立来种植、除草和收割,那么机械化作业也可以与小农经营相联合。拥有机器的大型机构,其机械化耕作的效果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是成功的。成功的条件是,农场既不太大,也不太小,比如在12~50英亩。因为如果农场太小的话,机器就会完成大部分农民本来自己可以做的工作,如果他自己来做的话,要比付费给机械作业更便宜。如果农场足够大的话,就会有很多工作,农民可以自己购买机器来完成。如果农场需要一些机器,又不愿意为租用机器等待太长的时间,那么自己买一些机器随时可以用,这就比较方便。农民共同拥有机器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他们之间很难就谁在何时使用机器达成协议,在气候变化多端、难以预测的国家,比如西欧的一些国家,问题就更严重。很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由政府所有或合作社所有的机器共有组织,或者鼓励有闲置设备的私人企业或大农场,为小农提供机械化服务并收取费用。这些计划在农场具有合适规模的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由机器来耕作一大片肥沃的平原地带,而且经营这块平原的农场规模足够大,使之可以拥有自己的机器,这时机械化作业的成本总是很低的。但是,如果这一平原被分割为很多小农场,即使有人可以有效地组织大型机器组织,机械化作业的成本也会更高。

很多同样的分析可以应用到营销操作中,虽然在实践中将营销分解开来,要比分解机械化作业容易得多。因为总有些中间人愿意从单个农民手里购买少量的农产品,然后将几家农场的农产品放在一起,以便进行加工和营销,以实现最佳的经济规模。然而,虽然中间人总是存在的,但他们的服务总是遭到抱怨或调查,因为他们数量太多,或者垄断程度太高,因而缺乏效率。检查制度,如强制分级,通常可以防止可能存在的无效率的服务。中间人数量过多,通常是由于不完美的竞争。中间人会隐含或明确地就某一最低边界达成共识,并在此庇护下谋生。如果每个中间人都有自己的地盘,通过债务、情感或法律实施的区域管制使某些特定的农民联系在他周围,那么也会使数量过多的中间人继续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措施通常就是实施竞争,比如清理债务、终止分区或禁止价格协议和市场分享协议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垄断组织要比数量众多的中间人之间的竞争更有效率,就像大企业的加工最有效率一样。因此,应对之策在于合作性的营销组织,或对私营中间人实施价格和利润的控制,或由国家建立营销组织。

合作社营销的成功取决于与之相竞争的私人企业的素质。合作社有时候可以卖得比中间人更好,但只有在组织粮食的收集和分级,或者为高品质产品提供足够的有差别的定价等方面,中间人表现得特别没有效率的时候,才会这样。反过来,这可能也是它们之间缺乏竞争的表现。对合作社的成功最有利的条件是,中间人之间缺乏竞争,使它们缺乏效率,或者数量太多,或者买卖差价太高,因为如果中间人是有效率的,且相互竞争激烈,由于更具灵活性,通常它们的出价就会高过合作社。这不是说只有在垄断条件下,合作社才可以成功。如果中间人“结成一伙”来对付合作社,使用各种为形成垄断而采取的惯常的花招,如价格战和排外的交易协议等,合作社可能无法生存下去,除非合作社的成员都受过很好的教育,也有钱可以支撑下去。又或者营销的规模超过了合作社所能控制的范围,小农可以自己来运作一个小型的轧棉厂,但是让他们联合起来,通过合作社来运营一家大型的现代磨米厂或糖厂,就不容易了。这就是为什么经营规模适度的农民合作营销,比如30英亩或面积更大些的农场,最容易取得成功。如果农民耕作的土地面积在3~20英亩,能够合作经营的范围是有限的,比如蛋类、牛奶以及其他几种不需要精细加工的作物。超过这一范围,如果还想在中间人的垄断中生存下来,就要依靠法律控制或者创建法定的营销机构。

除了机械化作业和营销,其他一些运营也可进行分解,有的较为成功,有的不那么成功。灌溉可以由独立的水管机构来控制。种子控制更难实施,但是如果合作的或国家的机构可以扶持选种企业,说服或迫使(乌干达就是这样)农民只使用这些企业提供的种子,种子控制也可以实现。预防动植物的传染性疾病也更为困难,但是通过法律或说服,也是可以实现的。对小农场能和大农场一样有效率,有很多期待,但是,只要有其他机构的支持,提供机器、种子、信贷、供水、营销、疾病控制、研究以及其他大规模经营所需的服务,小农场可以做得一样好。仅仅列出所需的服务网络,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很多农业领域中,小农缺乏竞争力,因为在这些领域中,这些必需的服务网络是不存在的。即使在这些服务网络存在的地方,与运转良好的大庄园相比,对于采用改良的技术,小农也几乎肯定要更慢一些。有些大庄园的经营很糟糕,特别是由同一家庭经营了几代人的时候,大庄园被视为身份的象征,而不是商业企业。但是,运转良好的大庄园采用新型的作物、牲畜、肥料或疾病控制方法,所需的时间要比说服或强迫小农广泛接受这些事物少得多。

到目前为止的分析主要在讲小规模农业的弱点,但是,在合适的条件下,小规模农业也有重要的优势,使之比大规模农业更有效率,甚至可以经受住经济方面的考验。

这首先来自于以下事实,即小农耕作土地,要比大农场投入更多的劳动。在很多情况下,大农场的亩产更多,比如种植糖类作物,特别是大农场可以更快地采用新种类、新方法和新肥料。但是,也有其他的一些情况,小型农场的亩产更高,这主要是因为小农耕作的土地较少,耕作也更精心。在欧洲农业中几乎总是如此,其他大陆也有类似的结果报告。如果劳动比土地稀缺得多,政策目标就是采用某种制度,使人均产出最大化,而不是亩产最大化,所以,实现了充分就业的工业化国家,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进口食物,最好采用大规模农业,使用机器,实现人均产出的最大化,而不是采取小型农业,人均产出很低而亩产很高。另一方面,在那些劳动力过剩的亚洲经济,小型农业更有利于充分利用最为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论是拉美还是亚洲,土地改革运动都很强调更集约地利用土地,这导致大型农场被打破,分割为小型家庭农场。

接下来,家庭农场相比大型农场的优势在于,与雇用的农业工人相比,农民的劳动更努力,也更为细心。正如阿瑟·杨(Arthur Young)在考察了法国农民的劳作以后所讲的,“产权的魔力可以点石成金”。这似乎与我们早前所说的相矛盾,即存在农民使土壤变贫瘠的风险,但是正如我们在当时分析时指出的那样,只有在土地由充足转变为稀缺的过程中,这种风险才存在。在那些土地已经稀缺了很多世纪的国家,比如爪哇[2]以及非洲的部分地区,农民已经学会了热爱他们的土地,并维持土壤的肥力。农民劳作比雇工劳作更有优势,这在劳动不集中的农业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那种每亩土地上使用大量劳动的农业,能够雇人对劳动进行足够的监督(上述劳动差异与本章前面部分所讲的自由劳动与奴隶劳动之间的差异非常相似)。

这带来了小规模耕作的第三个优点,即不需要有很多的监管人员。如果可以找到这类人员,并用于农业扩展性服务,将会产生有益的结果,但是,如果这类人员很难招募,而且成本高昂,就像在大部分欠发达国家那样,那么,小农经济也只能以现在的形式维持。在大规模农业中并非如此,管理的质量决定了效率能够维持还是要下降。管理问题是如此重要,以致决定了农场规模经济的界限。就像我们讲过的,虽然一个面积为300英亩耕地的欧洲农场,比一个40英亩的农场更有效率,但是,耕地面积为1000英亩的农场,其效率并不显著高于300英亩的农场,一旦规模超过这些界限,效率就会陡然下降。大部分建立巨型农场的尝试,无论是在俄罗斯种植谷物,还是在坦噶尼喀种植花生,都由于这一简单的原因而失败了。在高级农业技能稀缺的国家,设定计划改善农民生产,比建立新的大型农业企业,通常更有效率。

除了这些经济因素,还有些社会因素,使很多人更偏爱家庭农场,即使可以证明大型作业更为经济时也是如此。在前面部分我们已经看到,大型企业会带来雇主与雇工的矛盾,而且,土地所有权会带来社会声望和权力,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会引起大多数人的谴责。有的学派认为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土地由国家或农民合作社集体所有。我们在本章“工作的回报”部分已经讨论了这些组织形式。在有些国家存在国有农场,但是由国家来替代私人雇主,并不能显著地消除劳资冲突。集体农场如果可由农民自己基于民主原则来运营,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但是在历史上,工人自己运营的大型合作企业鲜有成功的例子,原因我们已经看到了。为了说服一小组农民尝试集体管理,所有的理由都列出来了,如果群组的规模较小,比如说5~6个家庭,很多这样的集体组织都可以成功。但是,在民主国家中,整个村子上百户家庭共同形成一个大型的集体农场,前景似乎并不光明。

将小企业联合起来,以实现大规模经营的效率,这一愿望激发了很多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土地所有制的试验。古代的例子有苏丹的杰济拉(Gezira)棉花种植,土地被分割为小的单位,每个农民自己耕种一块土地,但是,农民受到各种控制的约束。他的土地统一由机器来犁,只能按照规定的轮耕制度,播种给他们的种子,根据建议来施肥和耕作,将农作物交给运营这一体系的中心机构,由其来加工和销售。强制制度可以保证效率不断提高,如果这一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自愿性质的,很多农民可能就会种植次等的种子,或者自主耕作和销售,在很多方面会使大型机构的优势丧失。强制制度将种植规模的优势和家庭耕作的优势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只有通过降低耕作的地位,使独立的农民更像在命令下劳动的劳工,才能实现这种优势的结合。

杰济拉是很多例子中一个极端的案例。农民需要遵守某些契约,才能保有他们的土地,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国家,最好的方式可能是先提供自愿的服务网络,只有当多数农民习惯了这一中心机构时,再将这样的服务从自愿转变为强制,这时候迫使不满意的少数人服从,可能不会削弱对这一制度的普遍的支持。

当前的文献非常强调农业组织的问题,而我们最后的总结却有点不同。无论何处,农民保有自己的土地,并有足够的保障和激励,这是最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应有足够的制度,使农民可以获得所需的资本。除了这些问题,当前的讨论过多地强调了另外一些制度,特别是细碎化、规模和营销,而增进效率的其他方式,尤其是供水、改良种子的育种企业、化肥和农业延伸服务,却论及甚少。有人可能会从这些讨论中得出这样的印象,即在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制度变革,增加农业生产效率几乎没有希望。并非如此。日本典型的农场,规模仍只有2~3英亩,然而这些农场每英亩的产出却是亚洲其他地区的2~3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简称“一战”)之前的30年中,日本每亩产出增加了几乎50%,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又翻了一倍,而农场规模没有显著变化。欠发达国家农业快速进步的秘密,更多的是在农业的扩展、使用化肥、新种子、农药和灌溉,而不是改变农场规模,引进农业机械,或者消除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中间人(在任何情况下,增加农场规模,引入农业机械,在人口过剩的国家都是可疑的政策)。现在的制度框架,在大部分欠发达国家(不是全部)都非常适于通过引进改良的技术,实现生产率的大幅提高。实际上,在大部分的欠发达国家,提高生活标准的最大希望在于以下事实,即由于农业技术的落后,实现生产的惊人进步,只需要付出较低的成本。我们在第4章再回到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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