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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垄断

书籍名:《施蒂格勒自传: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自白》    作者:乔治J. 施蒂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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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想要仔细翻阅自1900年以来的经济学著作和文章—这最好只是需要想想而无须实际去做的任务,我相信最终他的结论将会是,最近几个世纪以来,垄断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著作《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出版于1890年的最先进的经济学理论著作),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论述垄断,而整部书共有55章。后来,在1919年出版的另一部著作《工业与贸易》(Industry and Trade)中,他对垄断做了更多的论述。事实上,直到1850年,在英国,“垄断”一词一直用以描述由议会授予的贸易中的排他性权利。

直到20世纪末,对于垄断的关注迅猛增长起来。我想起来了林肯·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讲过的一则轶事。林肯·斯蒂芬斯是一位著名的新闻记者,非常善于挖掘各类丑闻,他于1903年出版了一本揭露各类丑闻的合集《城市的耻辱》(The Shame of the Cities),这令他闻名于世。我记得,他在自传中用了一章的篇幅,描述了在纽约市“我导致了一股犯罪浪潮”。两家有竞争关系的报社,因为每天谁家能报道更多的犯罪案件而在无意中引发了一场战争。最终,时任警察局长的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出面劝说报社的记者们结束了这场新闻战争,纽约市也重新恢复了尊重法治的形象。类似这样的论争,在美国还发生过一次,那次是由垄断引起的,针对标准石油公司、铁路、钢铁托拉斯,以及其他十几家被控有罪公司的残酷和巨额利润,发表了很多文章,一股关于揭露黑幕、要求改革的浪潮风起云涌。

毫无疑问,经济学家也读到了这些文章,但是他们也同时受到了其他几种形势进展的影响:

·1890年,美国通过了反对托拉斯的法案,最终这一法案导致出现了大量关于商业组织和商业行为的资料;

·在世纪之交,英国和美国出现了规模宏大的并购(托拉斯)运动;

·越来越多来自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批评集中于垄断,在那些批评中,“垄断资本主义”几乎成为一个新词。

由于另外一件事:“垄断”这个词的意思发生了改变。

在整个历史的绝大多数时间中,如果有人看到在同一个行业中有五家独立的企业,比如说在橄榄油压榨业中,亚当、布莱恩、切斯特、大卫和爱德华五个人分别掌管着一家企业,这个人可能会说:“这个行业存在竞争。”也有可能说:“什么,这里竟然没有希腊人的企业?”不管怎样,这五家企业会不会竞争呢?布莱恩提供更大的折扣以取悦顾客,大卫压榨出更加纯粹的橄榄油,亚当种植出产量更高的橄榄树等。也许会有一段安静的和平共处时光,也许会有激烈的竞争阶段,但整个行业是竞争性的。

一门学科的研究者一直在努力为自己研究领域的概念给出更加确切的定义,尤其是当这门学科成为一个专职的科研群体全力进行的研究时。在19世纪的最后30多年,当经济学逐渐成为一个差不多受人尊重的学科门类时,这一进程更加迅速了[1871年,哈佛大学任命了其第一位经济学教授查尔斯·邓巴(Charles Dunbar);1875年,斯特尔特·伍德(Sturt Wood)被授予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经济学博士,此人后来成为费城的一名商人]。[1]其中一个日益受到明确限定的概念就是竞争。

一个人不必拘泥于琐事(尽管它可以发挥一些作用),过于忧虑在一个只有为数不多几家公司的行业中,是不是还会存在促进竞争的有效措施。为什么这些企业不赞同也不愿意赞同设定利润极高的价格,尤其是当它们并不担心出现新的竞争者的时候?假定在10家独立的企业之间达成一致的合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我深信不疑,因此,如果存在10家以上的企业,达成一致就会更加不易。那么,如果一个行业中只存在两三家企业,竞争的情况又会如何呢?

于是,经济学家相互之间都说,让我们通过要求在市场上存在为数众多的竞争对手,来确保在一个市场上存在竞争,这样的市场就被称为完全竞争市场。当然,一个行业中拥有100家企业就可以保持竞争了,有的时候,只有两家企业也就足够了。但是,为了保证严格的经济学分析,我们还是假定在一个市场中存在数以千计的竞争对手(另外,他们—其实也是我们,假定所有的经济行为参与者,比如消费者和企业家,掌握所有关于价格和商品质量的信息)。定义本身并不会产生更多关于真实世界的知识,但它们的确会影响人们对于世界的印象。如果只有拥有成千上万家企业的市场才能被称为完全竞争市场,只拥有少数几个交易者的市场被称为寡头独占市场(按照字面意义来说,就是“只有少数卖家”),那么后者所指的就不是竞争性的市场,即不完全竞争市场。

随着反对托拉斯案件的增多,对于企业数量过少的怀疑逐渐增强。第一起被上级法院提出起诉的案子是“艾迪斯顿管道公司诉美国案”(the Addyston Pipe Case)。为城市供水和排污系统生产重型管道的六家公司联合起来为产品定价。例如,它们会分派一家公司为俄亥俄州哥伦布市供应管道,当哥伦布市需要购买输油管道的时候,其他公司就会报出比那家公司更高的价格来竞价。裁定这种行为违法的最著名观点,是由法官塔夫脱于1898年撰写的,他后来当选为美国总统。

当然,这样一桩案子,或者说100起类似的案子,都无法证明“限制自由交易的协议”普遍存在,或者当竞争对手的数目很少时,这种协议甚至更为常见。几十年来,总共也没有发生超过100起这样的事例。事实上,艾迪斯顿管道公司诉美国案之所以东窗事发,是因为一名被解雇的员工偷走了公司的会议记录,并将其交给了司法部。这种事情并不是天天都会发生的(如果这种事情每天都发生,那么协商价格的串谋就会到此打住的。所以这种事情肯定不是每天都会发生的)。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们对于垄断格外关注。我曾经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同事亚瑟R.伯恩斯(他曾经不得不和亚瑟F.伯恩斯共享一个信箱,后者后来成为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在1932年写了一本产生巨大影响的著作《竞争的衰弱》(the Decline of Competition),这标题起得可是有点不吉利。美国国家临时经济委员会(1938~1941年)对于垄断的罪恶发表了长达45卷的研究报告,提供了33000页的证词,并且推动瑟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将死气沉沉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重新恢复活力。垄断成为经济学科中大受欢迎的专业方向,就像罪恶在宗教中的地位一样。二者有明显的不同:经济学家抨击垄断得到的回报要高于神职人员对付罪恶得到的回报。可以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是,在反托拉斯案子中,为垄断辩护的经济学家所得到的回报要高于为政府服务的经济学家。难道作恶者往往挣得比与他们做斗争的好人多?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一个人要为其作恶而被咒骂获得补偿。

后来的发展表明,在很多事例中,即使存在许多竞争对手,竞争的程度也有可能并不那么激烈。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爱德华·张伯伦,就是《垄断竞争理论》一书的作者,他指出,正像他著作的标题所说的,所有的市场都是竞争与垄断的结合体。福特汽车和雪佛兰汽车并不是同一种商品,虽然它们都同样是交通工具,甚至它们在市场上的价格也是一样的。一些人总是会买他们喜欢的那一种商品,即使它的价格比其他同类商品要高出10%。假定有人想要买一辆雪佛兰汽车,张伯伦会说,即使在一个大城市中有20家销售雪佛兰汽车的商店,也不能构成完全竞争。也许某一家拥有更加便捷的店址,服务员有更加迷人的微笑或者令消费者更倾心的肤色,因此,即使这家商店的售价要高出别家,也会有消费者愿意光顾这家商店。因此,所交易的每种商品都完全一致的市场是非常稀少的,这种市场存在的竞争才是完全竞争,而这样的市场简直就不存在。这就是张伯伦教授的论断。

如果说我在这里对销售人员的微笑或肤色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质疑的话,是因为我的确对此有怀疑。在大多数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和质量是最主要的决定因素。一些消费者的确会出于一些除了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以外的原因,成为某家公司的忠实顾客,但是,如果这家公司不能在基本功能方面表现优异,那么这些消费者的忠诚程度也是不足以令其得到繁荣发展的机会的。

张伯伦倾尽其毕生精力,来支持、捍卫他著作中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来源于其博士论文),并对其进行适度的精雕细琢。传说他在讲授经济学理论的时候,会费很大劲儿将价格理论中的所有内容都涵盖进来,但最后全都集中于垄断性竞争上。他创立了这一理论,最终这一理论控制了他。无论如何,他的著作在20世纪30年代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经济学家们由此开始长久性地提高了对相似产品的差异的关注(张伯伦将其称为“产品异质性”)。

英国对于垄断问题的关注不像美国这么普遍,但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经济学家也开始逐渐关注起这一问题来。1933年,剑桥大学的琼·罗宾逊出版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提出了一套清晰易懂、简洁考究的垄断价格决定理论。这部著作在垄断和不完全竞争理论的支持者中,发生了一场影响广泛的争论,探讨谁的观点能“正确”地有助于垄断理论更深刻地影响经济学说。

直到20世纪50年代,我才接受了“垄断是普通存在的”这一广为流传的看法。尽管如此,我也从来就没有相信过垄断在制造业和采矿业中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市场组织形式这一观点。很多经济学家原来也都坚持这一观点,也许将来仍然会坚持这一点。那个时候,我对大企业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可能还倾向于政府反托拉斯政策中一些有意思的观点。现在,威名卓著的法官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在他的《反垄断法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一书中也在阐明这些观点。一名杰出的律师(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说过,反托拉斯沿用了边陲小镇治安官做事的传统:“他不去通过细究证据、辨别嫌疑人来抓获罪犯,而经常是漫步在主要的街道上,随便拉来几个人就打。”这些被打的人当时到底是不是麻烦制造者并不重要,因为重要的是,通过此举让当地绝大部分的人牢记法律和秩序是存在的。

在当时,我推崇的观点倾向,可以从为数不多的几次在国会委员会上所做的证词中看出来。爱德华·利维,曾经担任过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垄断权力研究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研究钢铁工业中的垄断权力,他曾经在1950年的时候让我去作证。以下是当时证词中的几段对话:

利维先生:如果您的建议被采纳,美国钢铁公司被拆分为几个小公司,那么可以彻底解决所有关于垄断竞争的问题吗?

施蒂格勒先生:我想,这样做可以在雇主的层面解决垄断问题,但是在雇员中间将依然存在垄断问题。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和在雇主中一样,在工会中也适用反托拉斯法。

主席[伊曼纽尔·塞勒(Emanuel Celler)]:如果把美国钢铁公司位于海边的日内瓦工厂剥离出去,会不会面临特别大的困难?

施蒂格勒先生:除了政治方面的因素外,我看不到会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从历史上看,美国钢铁公司的任何一家工厂,在它成为该公司的一部分之前都是独立的。

主席:如果把日内瓦工厂剥离出来,被一家独立公司掌管;如果把格雷工厂剥离出来,被一家独立公司掌管;如果把位于亚拉巴马州伯明翰市的工厂也剥离出来,被一家独立公司掌管。这些都不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对吗?

施蒂格勒先生:我看没什么困难。

主席:您认为我们需要对反托拉斯法重新进行法律框架方面的检讨,以确定目前这种法律框架是不是需要修正,以使得由这种寡头独占所引发的极端或者罪恶行径都能被治理吗?

施蒂格勒先生:当然。站在一位经济学家而非一位律师的立场上,我坚信,反托拉斯法的基本问题(无论是由于法律的性质、法庭的程序,还是由于反托拉斯局而引发的),是其不能辨认出,当一个行业仅由极少数几家大公司组成或者主导时,这样的市场结构就是与有效的竞争机制相悖的。[2]

现在回想起来,我真是对在那个时候我能如此自信满满地谈论怎样正确运营一家钢铁公司而感到惊奇。今天,即使我比那个时候的自己所受的教育更多,我也不敢假定自己对于哪个行业的了解能有那么清楚了。更令人感到尴尬的是,对于当年我四处宣讲的这套经济学理论,我现在却不再相信了,我将在后面对此做出解释。

然而,我当年如此肆无忌惮地预言,美国钢铁公司不应该保有其巨大的规模以获取优异效率,却得到了明确的历史验证。如果一个人在1950年的最后一天购买了美国钢铁公司价值1000美元的股票,之后,把所有的分红重新投资该公司,那么到1986年的最后一天,他的股票价值将为16000美元;如果他把同样的1000美元投资于纽约股票交易所,也把所有的分红再投资于相同的渠道,那么到1986年的最后一天时,他的股票价值将会达到50400美元。我多么希望当时我能说服我父亲卖掉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啊。

因此,在1950年的时候,我认为给美国公共政策带来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垄断,应该通过解散独占性的企业、严厉惩罚存在合谋行为的公司等方式,态度坚决地打破垄断。我之所以恐惧钢铁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因为经济学理论中一个传统的判断:这个行业过于“集中”了!美国钢铁公司的销售量占整个行业的30%,伯利恒钢铁公司(Bethlehem)的销售量略少于15%,共和钢铁公司(Republic)大概占9%,琼斯和劳克林钢铁公司(Jones&Laughlin)大概占5%,因此这四家最大公司的钢铁产量合计达到了美国全国总产量的60%,而其他部分产品系列,比如结构钢等,这四家公司的产量占比就更高了。经济学家(包括我在内)一般都认为,达到这种高水平集中度的行业可能会出现众多非竞争的行为。不过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共识而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基础上的。此后的十多年间,我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再往后,我对垄断的恐惧之心渐渐地减弱了。其中的原因也许是值得重新检讨的,因为这也影响到了整个经济学界对于垄断的认识。

在任何时候,不管是对垄断的私人企业制度,还是对竞争的私人企业制度,都存在捍卫者。在现代社会中,约瑟夫·熊彼特可能是对垄断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严肃质疑的第一人。这位任教于哈佛大学的奥地位籍教授,是一个如此不可思议的人,因此我不得不停下来对这位大师介绍几句。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熊彼特在维也纳开始了他光辉灿烂的学术生涯。据说,他本来发誓要成为维也纳最伟大的经济学家、最优秀的马术师和最成功的情人,结果后来却被认为压根没能领会关于驾驭马的任何知识。在经历了多次辗转,包括在奥地利恶性通货膨胀期间短暂担任过财政部长之后,1932年,熊彼特来到哈佛大学。他博闻强识,聪明绝顶,但有一个小缺点,就是在抽象的经济学理论上有点装腔作势。我第一次与他结识,是1940年美国经济学会在新奥尔良市召开的会议上,他非常热情地同我打招呼(我印象深刻的是,他还读过一点我写的东西)。很快,他就问我:“亲爱的同事,在你读数理物理学方面的书时,你还能想起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理论吗?”我怀疑当时自己是不是有勇气承认,我没有关注过数理物理学,这一点很令人悲哀,但我一定不敢告诉他,我怀疑他自己是不是了解这一领域。

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中,熊彼特描绘了一幅与传统理解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进程图。他指出,宾夕法尼亚铁路和纽约中央铁路之间的竞争,很可能是偶尔才会发生的,并且常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铁路和新的交通运输方式(比如卡车、汽车和飞机)之间的竞争却是真正值得关注的。用熊彼特的话说就是:

关于新商品、新技术、新供给来源、新组织类型(如大规模的控制单位)的竞争—也就是占有成本或质量上的决定性有利地位的竞争,这种竞争所打击的不是现在企业的利润和产量,而是在打击这些企业的基础,危及它们的生命。这种竞争和其他竞争在效率上的差别,犹如炮击和徒手攻门间的差别……[3]

我们经济学家曾经激烈地反对他的这种异端邪说,但是这种学说却留下了自己的印记。

对于我个人来说,另外一个人对我的影响更为强烈。1958年,当我从哥伦比亚大学转到芝加哥大学之后,我便开始更多地拜访我的朋友阿伦·迪雷克托。他和爱德华·利维(就是为伊曼纽尔·塞勒担任特别顾问的那位)一起开设了一门反托拉斯法的课程。在讲课的过程中,他用自己那清晰的头脑改变了芝加哥学派关于工业问题的思维方式。举例来说,通过掠夺性的经营策略,原标准石油公司(old Standard Oil Company)占据了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这种传说广为流传。这些掠夺性的经营策略,包括贿赂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破坏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挑起当地产品的价格战等。其中最后一种策略是这样操作的:在某一特定地区,标准石油公司把产品的价格降低到成本以下倾销,一直到当地的生产商都破产倒闭。这个时候,约翰D.洛克菲勒和他的同伴就会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之前与其竞争的公司。

迪雷克托对于这种传说深表怀疑,其中的原因有:(1)价格战对于双方来说,需要付出的代价都是一样的,对于获胜者(它卖出的产品和由此而来的损失都要超过规模较小的竞争者)来说,代价甚至更大;(2)在开展价格战的那个地方,一旦油价再次抬升至垄断价格的水平时,就会出现新的竞争者。一位出色的年轻同事约翰S.麦基(John S.McGee)仔细翻查了所有相关记录(大约有13500页),得出确切的结论,记录显示,并没有重要证据证明标准石油公司采取过掠夺性削减价格的行为:“我确信,在当地或者其他地方的零售环节中,标准石油公司即使曾经使用过,也并没有系统性地采取过低价策略。”[4]相反,这家公司发现,以有利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并购其产业,往往更加有利可图。

阿伦·迪雷克托对待经济学的态度极其认真。在他分析过的各种不同事例(捆绑销售、发明专利、转售价格控制等)中,他把商人在各种活动中牟利的原因都搞清楚了。有时的确是因为运用了垄断权力,但是其他时候工业实践还是获得效益的重要途径。在解释商业行为时,垄断曾经占据了近乎垄断的地位,现在这一垄断地位正在逐渐消失。萨姆·佩尔兹曼(Sam Peltzman)、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莱斯特·特尔泽(Lester Telser),以及其他人的研究更是加速了垄断曾经所获地位的衰落。

我也曾受到这一恶魔似的经济学理论中邪恶工具的影响。让我们再回顾一下由五家橄榄油压榨企业组成的行业。假定每家企业都以每负载1.6德拉克马的成本压榨2000负载的橄榄油,并且以每负载4德拉克马的垄断价格卖掉它们,那么每家企业在每个销售季就都可以获得2000负载乘以2.4(4-1.6)德拉克马(或者说4800德拉克马)的垄断利润。如果其中的一家,如切斯特,通过秘密地将价格降到3.5德拉克马的方式,抢到最大的橄榄油买家中一单400负载的生意,那么这家企业将会获利400负载乘以1.9(3.5-1.6)德拉克马(或者说760德拉克马)的额外垄断利润。这家企业怎样才会被发现呢?没有那么容易:不论是切斯特,还是这个买家,都不会有强烈的动机去揭露这份交易协议。关于这一问题,我写过一篇文章《寡头垄断理论》(A Theory of Oligopoly),讨论如何发现交易中的作弊现象。文章的结论是,交易中的作弊现象很难被可靠地探测到。这就使得买卖双方的暗中合谋更加难以形成,或者合谋一旦形成就越发难以被削弱。这些讨论是我对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工作的一个延伸。

更进一步,事实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结论。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一个证券包销集团的研究。证券包销集团是为了购买并转卖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而组建的财团。如果得克萨斯州,或者底特律市,或者华盛顿核能财团(它最好不要有第二次尝试了)想要发行债券,它就会发布招标广告。承销商群体就会联合起来并且发布竞价,比如以99的价格购买一种票面利率为5%的10年期债券(债券是免税的)。有的时候只有一个财团竞价,有的时候却会有20个财团参与竞价,赢家将会得到转售债券的机会。例如,它会以100.5的价格出售,如果它是以99的价格买来的,那么“承销商差价”就是1.5(也就是每1000美元债券赚15美元)。在对随机的数千次类似的竞价做过研究之后,鲁本·凯塞尔发现,如果有20个财团参与竞价,那么发行差价比如是14美元,那么如果只有一个财团竞价的话,发行差价就会变成20美元。但是,如果哪怕只有两个财团竞价,那么发行差价就会从20美元降到17美元;如果有三个财团参与竞价,发行差价就会再降到16美元。哪怕仅有一两个竞争对手,就能使发行差价以令人吃惊的速度迅速降到接近竞争水平。尽管只有很少的独立公司,竞争也不会轻易地受到抑制。

不管是由于何种原因,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相信,竞争是顽强的种子,而非容易凋零的花朵。近年来在美国市场上出现激烈的国际竞争之前,这一观念的转变就已经产生了。这些出现国际竞争的行业包括汽车、钢铁以及其他类似的行业。然而,这种竞争也许令人们对于垄断的无处不在反倒产生了新的疑虑。与之相应地,人们对于反托拉斯的热情逐渐消退,尽管没有完全消失。近年来,我开始以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的身份出现在一些新的反托拉斯案件中,包括1982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有意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案。

反托拉斯案件的持续时间之长、消耗费用之高,往往令人难以相信,但是一般来说,并购案的审理和结案却比较迅速。无论是出于希望得到更高的价格,还是出于希望保护管理人员的岗位,一旦目标公司反对被收购,它就会向法庭寻求禁止并购。美孚意图并购马拉松案只持续了一个星期。这一案件的症结在于:美孚和马拉松都是中西部几个州(如密歇根州等)最主要的石油批发供应商。如果这些州各自或者整体的是独立的市场,那么这种并购就有可能损害竞争;如果这些州都属于广阔中西部大市场的一部分,这种并购很可能就不会削弱竞争。我曾经在证词中指出,这个市场比受该案影响的州的范围要广大得多,但是一位非常著名的经济学家对此表示反对。我提出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图6-1,这张图给出了底特律、芝加哥和新奥尔良三个城市的石油批发价格[5](请注意:为了避免这些线条相互之间混淆,图6-1中把芝加哥的石油价格画得比实际价格高了5美分,而把新奥尔良的石油价格比实际价格画得低了5美分)。如果消费者或销售者没有根据石油价格的高低而经常调整自己的交易行为,那么在这三个相互独立的城市中,石油价格的波动怎么会如此相似呢?因此,这三个城市属于同一个市场。那位经济学家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争议,即使在其他地方石油降价的时候,消费者也不会跑到另外的城市去买油。然而,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油价波动为什么会如此相似。

图6-1 1979年10月~1983年10月的石油批发价格(美分/加仑)

资料来源:普拉特和伦德伯格调查。

法官驳回了美孚(还有我)的并购请求。对此,我觉得愤愤不平。我的痛惜可能主要地应该归于我的面子受挫,但我的难过之中并没有包含一点个人私利。美国钢铁公司后来以几乎低于美孚报价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马拉松石油公司。在这个案子中,真正的输家是马拉松石油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我并不是其中一员)。难道反托拉斯政策的目的,就是允许目标公司选择虽然能给自己的管理人员提供更好的待遇,却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买家吗?事实非常清楚,反托拉斯政策经常屈服于这种不正当的现实,沦为保护效率低下公司的工具,而且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常见。事实上,反托拉斯法已经成为律师们的狩猎许可证,在胜诉的案子中,他们可以拿到三倍于赔偿金的高额报酬。

再考虑一下私人反对托拉斯的行为。波士顿有一位叫博戈西安(Bogosian)的汽车加油站老板,他代表所有的汽车加油站经营者对所有主要的炼油厂商提出了起诉。他的理由是,他被禁止销售某一家特定的炼油厂商之外的汽油,比如一旦他的加油站接入了德士古公司的汽油油泵,就只能卖德士古汽油了,而这就剥夺了他获得竞争性的汽油供应资源。我认为,这是毫无道理的。对于德士古公司来说,如果允许加油站那样做,它就完全没有办法监控从它的油泵里流出的汽油的质量,因为不同的销售者每罐汽油的质量可能都是不一样的。产品的商标,如德士古,是一个文字性的标牌。这样的标牌让我们可以追溯一种商品的生产者,从而我们可以根据商品的质量好坏来奖励或者惩罚生产者。对于一种没有商标的商品,通常人们称它为“杂牌货”,一个更好听点的名字或许可以是“特立独行的品牌”。德士古公司需要为从其油泵中流出的汽油质量负责,哪怕不是它们公司炼制的汽油,这是不合理的。再者说,博戈西安也没有被德士古公司强迫只能接入它家公司的油泵。如果博戈西安想要更换其他更为知名或者不知名品牌的汽油油泵,并不存在明显的障碍。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炼油厂商在设定它们的经销合同时,存在暗中合谋的行为。事实上,各个主要的炼油厂商提供的合同差别非常大。因此,我确信炼油厂商,或者说是被告(我是其中一家厂商的顾问),是无辜的。然而,这些炼油产商由于担心无知的陪审团不知会做出什么样的裁定,竟然主动认输了,并缴纳了3000万美元的罚金。这3000万美元被十几位律师和20万个加油站老板或多或少地瓜分了。

一年之内,这样的故事能被复制好几次。这促使我想到,对关于私人反对托拉斯的法律,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令人满意的最低限度,也得迫使那些提起集体诉讼的原告,在被告胜诉的时候,必须给予后者一定的法律赔偿。仅是这点,就可以减少那些胜算较小的案子的起诉率。

垄断无论是作为公共政策中的一个问题,还是作为解释商业行为的一个理论假设,其重要性都在不断下降。这也是我的研究兴趣迅速转向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此之后,我重点研究的是经济生活中的政府管制,以及反过来被各种经济团体监督的政府行为。

[1]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评论邓巴说:“虽然按照本书的标准来说,他不能算是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但以上帝的眼光来看,他的确是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见其辉煌著作《经济分析史》(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54年,第866页。熊彼特的人际交往是多么广泛啊!

[2] 乔治·施蒂格勒《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垄断权力研究分委员会所作证词记录》,1947年4月17日(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务局)。

[3] 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1950年,第3版,纽约:哈珀兄弟出版公司,第84页。

[4] 约翰S.麦基《掠夺性的削减价格:标准石油公司(新泽西州)案件》,《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1期,1958年10月,第168页。

[5] 这张图之前曾出现在G.J.施蒂格勒和罗伯特A.舍温(Robert A.Sherwin)的《市场的范围》,《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28期(1985年10月),第571页。



永远的米恩斯


我已经介绍过加德纳·米恩斯对大萧条时期经济思想的巨大影响。在20世纪50~60年代,对于美国经济应该怎样发展的问题,他仍然在显著地影响着美国民众和经济学界的观念和想法。

如果向一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家(或者律师)以下这些问题:

1.占据行业主导地位的大公司,在经营情况不佳时会下调价格吗?答案:通常不会。

2.在大公司里,到底是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命运,还是股东决定公司的命运?答案:管理人员。

3.美国财富的大部分是否由200家美国最大的非金融企业拥有?答案:是的。

4.我们怎样才能从实证角度检验一个行业是竞争性的,还是垄断性的?答案:看该行业产量控制权的集中度。更确切地说,看其集中率,也就是说该行业规模最大的四家企业所拥有的销售份额。如果这一比率过高(比如75%或以上),那么这个行业就很可能是非竞争性的。

米恩斯给出了以上问题的全部答案。虽然前两个答案的观点并不是由米恩斯最早提出的,但是他对这四个问题的解答无疑是影响最大的一位。在我所做的证词中,观点也与这些答案相似,尽管我认为,以上每个问题的答案都是错误的,或者说存在严重的误导性。

对于上面四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我和米恩斯争论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价格是由大企业单方面设定(“操纵”)的,价格一旦设定,就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这一水平,而不会随着产品成本或者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一论点最早是于1935年提出来的,在提交给美国农业部部长亨利·华莱士(Henry Wallace)的一份备忘录中。这份备忘录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很快就由美国参议院出版了,命名为《工业价格及其相对不灵活性》(Industrial Prices and their Relative Inflexibility,第十三号文件,第七十四届国会,第一次会议)。1932~1940年经济大萧条的严重程度,前面我已经提到过,对此米恩斯强烈地提出批判,指出这是由于在新的时代实行价格操纵,从而导致价格体系失灵导致的。

20世纪40年代后期,很多经济学家和我一样,都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然而,我对这一理论发起批判,却是在米恩斯将它进行重新表述,并再次用来解释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通货膨胀之后。这次他指出,运用由其巨大的规模和市场权力带来的价格“自由裁量权”,大企业抬高价格仅仅是为了增加利润。在1957年举行的历次听证会上,这一理论被参议员埃斯蒂斯·基福弗(Estes Kefauver)拿来,用作他不断批评大企业的工具(司法委员会反托拉斯和垄断分会,第一部分)。加德纳·米恩斯是那一时期听证会上的明星证人。他在听证会上出具了许多引人注目的图表,来说明1953~1957年价格上涨的行业都是存在价格操纵的行业。他一再重申,大企业在设定价格时,对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压根是不予考虑的。

对于一定存在价格设定这一点,我深表怀疑,好在很快就有了对其进行调查的机会。我成为联邦政府一个关于价格统计的委员会的主席。这个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是应财政预算局(the Bureau of the Budget)的要求而组建的。委员会曾经有一项关于批发价格的研究,就是基于米恩斯的理论而做的。而由哈里E.麦卡利斯特(Harry E.McAllister)所做的一项研究发现,实际上,由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远比销售者向价格采集机构(劳动统计局)上报的价格灵活得多,变化也更加频繁。这项研究和其他一些证据让我得出结论:没有证据支持米恩斯对于通货膨胀的解释。事实上,即使采取米恩斯自己的方法,如果采用1957年之后的数据来验证,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率,与操纵价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或者大企业在该行业所拥有的销售份额之间的关系,也会显示负相关,而非正相关。

我记得也就是在那一时期,我和加德纳·米恩斯在经济发展委员会组织的一次会议上见面了。米恩斯走向我,说道:“乔治,我可没有像你想象得那么愚蠢。”对此我大吃一惊。我现在也实在想不起来当时我是怎样结结巴巴回应他的。但愿我当时并没有认为他愚蠢,就像我现在不认为他蠢一样。的确,一个愚蠢的人怎么也做不到把错误犯得既如此重要又那么成功。

不仅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而且对于经济运营也一样,价格体系的性质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这一点,我又重新开始对一系列重点行业(如钢铁、化学制品、有色金属等)中的企业采购时的实际价格进行研究。我从阿默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忽悠来了詹姆斯K.肯德尔(James K.Kindahl)与我一起合作。我们用了两年的时间,走入大企业开展调查,询问其10年以来的采购价格。我们之所以选择采购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是因为如果一个销售者给某一个采购者提供较低的价格,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该销售者就有可能被指控采取了价格歧视措施。然而,这个得到优惠价格的幸运的采购者,却不用担心会受到这一法案的约束。1970年,我们研究的成果由国民经济研究局发表了,名为《工业价格的行为》(The Behavior of Industrial Prices)。我们认为,实际成交价格对市场需求下降的反应程度,比劳动统计局发布的官方价格(这一价格大部分都是报价,而非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要灵敏得多。对此,我们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米恩斯态度决绝并且几次三番地否认这一点。事实上,1982年,在斯坦福大学举行的纪念《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文发表50周年的研讨会(参见《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83年6月)上,米恩斯依旧保有其旧时的充沛精力,捍卫他的原创性假设。

公平地说,当前米恩斯学说的传播要比在大萧条时期的范围小了很多,但是其学说持续不朽,为其能够统领政治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某种学说一旦被广泛接受,就好像上了保险一样,能够持久地施展影响。它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更主要地是因为人们的兴趣发生了改变,而非出现了证伪的证据,不管这一证据是多么得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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