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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作为专家的经济学家

书籍名:《施蒂格勒自传: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自白》    作者:乔治J. 施蒂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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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是专家,至少在立法者、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看来是这样的。这对经济学家来说,并不是什么高度赞扬。这种看法意味着,经济学家得到了专业训练,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有用知识,却并不能够得到所有接受过相同训练的人的认同。有一个著名的故事,说的是不同的心理学家可以对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完全不同的解释给出证明:如果一个人向总统开枪,那么他到底是犯了精神病,还是至少丧失了部分机能呢?这对经济学家来说也是一样的。人们很容易就可以从主要的大学中找到经济学教授证明某一个行业是竞争性的,而另有一些教授认为这一行业是垄断性的。所谓专家,仅是一些在他们自己的领域中比其他专业人士懂得多一些而已。

从狭义上说,学院派的经济学家作为专家在国会作证,往往会提供客观的证词,因为没有人因此给他们支付报酬。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获得报酬”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我必须得承认,我觉得这是一件恼人的事情。是不是受人花钱聘请去做一件事情,是区分业余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的基本因素之一。一般来说,专业人士要比业余爱好者的技艺要精湛一些。然而,一旦作证与收不收取酬劳挂起钩来,人们就会联想到卖淫女子与良家妇女之间的区别,进而怀疑起作证人的动机与行为,而不是专家的技能或者知识。在处理公众政策的复杂议题时,人们会认为,知识而不是动机,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更为紧密,公众也有自己的动机。一个人除非被花钱请来作为专家作证,否则不是谁随便就能装成一位专家来作证的。一位在一流大学中受人尊敬的教授可以获得令人艳羡的任命,但如果他是一个来自一所不起眼小学院的志愿者,那就根本不会有人听他说什么。

无论如何,经济学家在国会委员会上出现,是要对经济政策提出建议的。在这方面,我并不是一个权威人士:我一共只出席过三次听证会,其中有一次还是因为收到了传票而被迫去的。我第一次出现在国会中,是在1950年(就钢铁行业中的竞争问题出席听证会的情况,在第6章中有过简要介绍)。当时,我慷慨激昂地(如果不是说很粗鲁地)抨击钢铁行业中的问题。无论是爱德华·利维,还是主席伊曼纽尔·塞勒,显然对我的表现都很满意。最终,在听证会结束时,我又被邀请回来对钢铁行业的作证进行总结陈词。这可能在我生平中是第一次被反复告知,为了保持我的公正性,我不应该因为在国会中出席听证会而被支付酬劳。如果在这个案子中,国会因此而给我付费,那么我就也许不能保证公正。所以,必须做出廉洁奉公的样子来。

我第二次出席听证会时面临的争议要少很多。国民经济研究局于1960年成立了一个价格统计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当时的预算局审查联邦政府所有主要的价格采集项目。因此,这个委员会检查了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所谓的生活成本),是为了观察劳动统计局是怎样处理商品质量变化的(通常都被忽略了),怎样处理商品零售网点变化的(都是迟滞的),以及怎样处理家庭购买模式变化的(大概十多年前做过一次)等。这个委员会向一个文雅的经济报告联合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当时这个联合委员会的主席是参议员保罗H.道格拉斯。这份报告对价格采集项目给出了大量的评述,倒也没有激起价格采集经办机构的反对。

这份报告说明了学术界的有利地位。如果某个私人行业想从政府那里获得一些优惠,就必须要巴结一两位立法委员,或者花费高额资金去雇用游说者。在上面的案例中,教授们为了改进经济统计方法而展开游说,联邦政府支付调查费用,显然其支付费用的比例很低。公众有一个普遍的看法,认为学术机构和学者个人都乐善好施,对此我一直觉得很好奇。一个联邦法官可以在大学里教书,却不能从事其他任何与司法无关的职业,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公众的态度。在最初的年代,学院的主要功能是培训年轻的神职人员。难道公众的这种态度是从那个时候一直流传下来的吗?物理学家曾经带有明显的自私自利性,一旦有机会,他们就能花掉国家的一半收入,即使如此,也没有能够影响公众对学术机构和学者的认识。社会学家也像物理学家一样,哪怕没有机会得到那么多,因此显示出现适度的贪婪。

我最后一次在国会委员会出席听证会并非自愿。当时,我是一个关于生产力和竞争力特别工作小组的主席,这个小组是为在1969年即将就任总统的尼克松就新一届政府在反托拉斯政策方面提供建议而组建的。我们的报告受到了新任司法部部长约翰·米切尔(John Mitchell)充满敌意的对待,他拒绝发表这一报告。我推测,他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是我们在报告中说,大型的企业并购对于竞争并没有太多不利的影响。[1]米切尔很快就发表了对企业并购的抨击,我相信这是因为他希望能够展现共和党人在大型企业面前决不手软的形象。当然,我们的报告很快也就被公众知晓了,也许是因为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某位具有同情心的职员帮了我们。

美国国会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the House Select 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下属的小企业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分委员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对我的特别工作小组的报告举行一场听证会,并传唤我出席。我找不出我非要遵从的理由来。作为一位个体的经济学家,我已经对即将走马上任的新总统尽了义务,就没有什么必要非得在一个充满敌意的委员会面前露面了。我求助于两位杰出的律师,这两位也接到了传唤。我问两位是否愿意为我捍卫待在家里的权利。他们告诉我,他们不准备坐监狱,也不愿意单独为我赋予一项新的法律权利。因此,当美国司法部法警约翰D.米斯纳(John D.Miszner)传达尊敬的约翰D.丁格尔(John D.Dingell)的命令,让我务必在分委员会前出现的时候,我不得不出现了。

听证会的议题是关于我们特别工作小组对待《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态度。这一法案主要是禁止有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的价格歧视,例如,同一种商品针对不同阶层的消费者而设定不同的价格。这一法律听起来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但它却是阻挠新的竞争形式(比如连锁店等)的强有力工具,并且妨碍市场竞争行为。

我以一段简明扼要的陈述,作为我出席听证会的开场白。其主要意思如下:

我们的报告对《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所涉无几,但这有限的关注却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特别工作小组的其他成员也许会基于其他原因而采取这一立场,而我持这一立场的原因如下。

真正的价格歧视,其价格结构在实质上并不是基于成本制定的,存在价格歧视是市场存在垄断的证据。垄断是一种无效率的、应该反对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正是反对价格歧视的,但是错在它反对的方法上:

1.它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是错误的,尤其是把它等同于价格差异,因此它打击不合理的价格歧视时,也打击了采取合理的差别定价措施的商业行为。

2.它打击了垄断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却仍然令垄断权力毫发无损,并且依旧发挥作用。

3.它鼓励了暗中合谋和反对竞争的行为,并且保护了僵化的和无效率的商业形态。

主要基于以上原因,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反对《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我希望分委员会能够反映下面这一事实:即使把所有赞成《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杰出经济学家都塞进一辆大众汽车里面,那么仍然应该为一位特别肥胖的司机留出空间来开车。[2]

诚然,这只是一次小小的严峻考验。

比起出席听证会来,我在听证会上听到的辩论要有意思得多。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几次三番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大企业通过掠夺性的策略淘汰了很多小企业,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因而,保护性的法律,比如《罗宾逊-帕特曼法案》,难道不是必需的吗?我也只好几次三番地否认掠夺性的竞争是常见的,并且指出所需要的任何法律控制措施都已经包含在《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中了。整个交换意见过程中的氛围并不剑拔弩张:

波特文先生(Mr.Potvin):现在,正如您在您的著作《产业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中指出的,先生……

施蒂格勒先生:听到您有如此的阅读品位,我真是感到高兴。

波特文先生:我并不想仔细计算,为了读懂您那些严密而又简洁的模型,我到底花了多少睡眠时间。先生,在第44页,您这样写道:“寡头合谋即使对大买主无效,对小买主通常却是有效的……此后我们将不考虑小买主。”当然……我们工作的众多目标中的一个……是小买主……不能完全被“不考虑”。

施蒂格勒先生:很明显您是在开玩笑。这些都是对的。不过,这个“不考虑”是为了在某个时段来讨论某个问题而设定的。

波特文先生:当然,教授。但是,我想我并没有开玩笑。

如果可以的话,请您就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做一下阐述。[3]

显然,我和理查德·波斯纳—和我一起作证的同伴,在当天的质询中,一共留下了长达48页的证词。除了将小企业分委员会的观点公之于众外,别无其他目的。

事实上,一个立法委员会不应该在任何程度上受到专家证词的影响,无论这些证词是多么渊深博学。立法必须基于已经被证实的知识基础。在这样一个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上,根本就没有机会去证实知识或者观点。科学地验证知识,需要通过不同的学者去寻找出相同的结果,或者通过搜集新的证据去验证理论。在听证会上,这两点都做不到。部分是因为,听证会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对证词去做认真、详细的审查;部分是因为,专家本身就是由不同的利益攸关团队来选择的。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学家出面的情形则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抗辩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争议中要想确定事实,最好的办法是,争论各方的支持者都明确表达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因此,除了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其他所有人都必须是某个特定观点的旗帜鲜明的支持者。

下面我讲述两位经济学家出席专家作证的两个真实故事。第一个故事,涉及我在芝加哥大学读书时的教授—雅各布·维纳。他于1925年作为政府的专家出席听证会,会议的内容是关于涉及钢铁工业在内的一次反托拉斯调查。许多年以后,维纳向我讲述他出席听证会的情况。开始时,他还能做到以一名客观的价格理论的学者身份来作证。然而,经过对方律师对他进行了一番尖锐的交互质询之后,他发现自己越来越维护政府的立场,越来越多地抨击钢铁企业。抗辩的过程把他变成了一名真正的对手。[4]

第二个故事,是关于我的一个朋友的,他为一件私人反托拉斯案件(这件案子涉及两个或者更多的当事人)宣誓作证。宣誓作证的作用是,当事各方都可以获知对方专家的证词,以便为在实际的法庭审判时的作证做准备。我的朋友给了我一份他的证词,并且问我:“我还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吗?”我看完之后,告诉他,他仍然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但是,”我说,“谢天谢地,我们在学校里不用以那样的方式说话。”他在证词中并没有说任何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话,但是对于大量的事实,他也没有说。我记不起来当时证词中的详细内容了,因此,我凭想象编造了一段对话,展示一下对同一个问题在法庭上和在大学里的不同回答方法。



作为专家出席听证会,有一个核心的原则是:不要主动回答任何问题。对于律师,还有另外一个原则:如果你不知道答案是什么,那就不要提问这个问题。在这样一个司法程序中,过于主动是会遭人憎恨的。

即使有超过40年的职业生涯,我也从来没能成为一名法庭上的专家,倒是卷入了不少反托拉斯的案子中。现在我发现,对于我做过的许多事情,很难确定其最初的动机是什么。在这件事上也是如此。一个专家可以得到很高的报酬,但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因为在早些时候,这已经是事实了。在法庭上了解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让我觉得有意思,并且我很喜欢辩论过程中的挑战。

还有一点让我觉得有意思的,是我自己的表现如何。教授们(也许所有的非教授们也都如此)都喜欢炫耀自己的美德。当我在哥伦比亚大学的时候,范伯伦(Van Doren)承认自己在一次不诚实的电视信息测试节目中保持缄默,在这次节目中他赚了14万美元。我并没有加入到义正词严地谴责他的大合唱队列中,因为我对于那些讨伐他的教授们是不是具备抵御巨大诱惑的能力,并没有足够的信心(如果以1988年的美元计算,那笔奖金将超过50万美元)。在经历了十几次法律案子之后,对于我自己的表现如何这一问题,我也给不出一个合适的答案。这不仅仅是因为不应该对自己进行评判。在维纳预言说人总是会有立场的时候,我确切地知道他是对的。至于我,并不像维纳所说的,在以往案子的辩论过程中,我很少会不喜欢对方的专家或者律师,但是我的确会在案子结束时喜欢上与我为同一方的专家及律师,这倒是与维纳所说的基本上是一回事。这虽然不至于导致人们有意识地操纵证据和辩论,但的确会使人们把注意力放在和己方立场一致的观点上。专家是诚实的吗?在最好的情况下,最诚实的表现可能就是在寻求真理的过程中,针锋相对、激烈有力地对对方的观点加以反驳时的表现,可能就是一方对于任何一个问题的承认都会受到对方穷追猛打时的表现。

以上这个模棱两可的回答,只能适用于大多数有道德的专家。我曾经被很多案子中的证词吓到过。在1948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安泰水泥的案子中,一位经济学家竟然能够在证词中声称,在没有经过事先商定的情况下,10家不同的水泥生产厂商对于每桶水泥的价格提交的密封竞价,可以一致到小数点后10位数!在投标后的交货日期,也是相同的。对于如此相同的投标条件,要说没有经过事先协商,这是绝对不可能令人相信的。虽然这件案子发生在我成为专家证人的几十年以前,但是最近我也遭遇到了与这件案子具有同等灵活性的案子,程度令人吃惊。例如,有这么一件案子。原告被指控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即秘密地给客户公司的采购代表一些钱。贿赂使得该采购代表堕落,他为了自己牟取私利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然而,作为原告方专家证人的经济学家却非常不愿意谴责这一事实。

当然,专家的偏向性的确是在挑选专家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如果雇主不喜欢一个经济学家的证词,那么这位经济学家就不会再次被他雇用。有一次,我受邀在一个非常著名的案子中作证,要证明如果一家大型公司被迫卖出自己持有的另外一家大型公司的股份,那么后者的股票价格就会陡然下降。我回答说,股票价格是由盈利预期影响的,而不是由联邦法官的裁决控制的。当我的话音一落,会场上的气氛就陡然紧张起来。当然,此后我就不再需要在这个案子中作证了。后来被雇用的那位经济学家是这样坦率地回答这一问题的:他说他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好准备。我猜,第欧根尼是不会接受这位经济学家的,而且我估计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哪个经济学家能够被他认可。出席法庭辩论的任何人,除了陪审团成员,都知道专家的表现如何,因此除了陪审团成员,没有人会被误导。不过,辩论双方各走极端的论争,也许正好帮助陪审团成员辨别,以做出平衡的裁定。

一旦一位经济学家进入政府部门服务,那么参与决策就会成为他全职的工作了,不论他是一位职位较低的技术官员,还是一位尊贵的内阁成员。有意思的是,1982年之前的20年,一共有13位职业经济学家跻身于内阁(请参见第7章最后部分列出的名单)。更有意思的是,经济学家参与政府决策的现象在理查德·尼克松时代达到了顶峰,而尼克松本人却一向不受学术界的待见。

经济学家要忠诚于政府当局是政治的本质要求,就像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求经济学家要忠诚于雇主一样。事实上,政治竞争也是一场对抗式的诉讼,对政府当局的忠诚,是保证政府有效运转的基本要素之一。对于一名职业经济学家来说,即使他对自己所服务的行政当局颁布的政策有异议,也一定不能被公众知晓。一旦他在公开场合发表批评言论,那么他就会被视为一位不负责任的下属,一个宁愿选择不恰当地公开表示不满也不愿意去辞职的人。这种类型的经济学家,在其未来的日子中,就再也不要期待任何一个党派的政府会再给提供什么负责的职位了。

事实上,从政的职业要求最终一定会导致经济学家陷入一种极其受约束而又虚伪的境地。对于他不认可的政策,比如最低工资法令或者保护主义的行动,他必须保持缄默,或者最大限度地以小心翼翼的态度去批评它。他必须对那些还不至于错得离谱的政策持支持态度。曾经有一次,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赫伯特·斯坦和联邦储蓄委员会主席亚瑟·伯恩斯,同时建议美国人民多吃奶酪少吃肉(肉在那个时候是短缺的),以此来抵抗通货膨胀。总而言之,经济学家必须接受政治家们的一个基本信条:为了做那些好的事情,就必须接受很多不好的事情。

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也许只有我才会有这样的结论,一旦一个经济学家去了华盛顿,他的可信度就会与其他接受政治任命的人的可信度是一样的了。如果再称呼他为“博士”或者“教授”就是在骗人。

说到这里,我回想起我自己在华盛顿接受政治任命的短暂往事。正如我在以前提到过的,那是在1940~1942年,作为第一份兼职工作,我在价格管制办公室的前身国防财务小组工作,处于利昂·汉德森的领导之下。这里有卓越的领导人雷蒙德·戈德史密斯,还有非常有能力的同事,比如赫伯特·斯坦和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在这个小组寿终正寝之前,我们热情高涨地(当然是不成功地)抵制价格管制措施。比这次更早的另一次短暂经历是在国家资源规划局的工作(1935~1936年),这段经历也在前面提到过。1943~1945年,我在哥伦比亚大学的统计研究中心工作,处于艾伦·沃利斯的领导之下,同事有米尔顿·弗里德曼、伦纳德·萨维奇等,我们对与战争相关的行动进行统计推理。在那时,我们的工作与政治是完全隔绝的。1969~1970年,我为蓝丝带国防小组(Blue Ribbon Defense Panel)服务,这个机构是由尼克松总统创立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国防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情况。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ropolitan Life)董事长吉尔伯特W.菲茨休(Gilbert W.Fitzhugh)当时是这个机构的主席。受聘而来的成员都必须“对国防部的运行体制不熟悉”,我当然符合这一条件。我们只有一年的时间完成这项任务,但所要研究的对象却是一个如此庞大的组织机构,规模惊人,情况错综复杂,并且充满了不可碰触的禁地。最后,1970~1973年,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之一,这家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在经纪人破产或者挪用资金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在以上所有这些工作中,我从来没有接触过任何一个记者或者政治人物(除了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召开的确认听证会上),因此我也从来没有尝试过要想说些什么有趣的东西,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还有一次例外的情况,即有人提议我出任总统的对外贸易顾问。乔治·舒尔茨曾经建议尼克松总统将这一职位授予我。不过,可以让总统长舒一口气的是,我拒绝了。并不是因为我缺乏对外贸易的专业知识,尽管这是实情;也不是因为我惧怕埃利希曼-霍尔德曼集团(Ehrlichman-Haldeman group),尽管亚瑟·伯恩斯曾经对此吃过苦头,告诫过我要当心他们。在当时,我说我是因为不想在华盛顿停留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的确是我不想接受这一职位的部分原因。然而,更重要的,可能是因为我在潜意识中认为,我口无遮拦、性格桀骜,不太适合在此地久留。1982年,当我被授予诺贝尔奖之后,我受邀进入白宫。在出席一场临时记者招待会的时候,我曾经因为在发言中评论了几句当时的经济低迷状况,而引发了现场一片混乱。“经济低迷”这个词,在华盛顿很显然是招人痛恨的。最后我被人说成是我在回忆往昔,以戏剧性的方式把我移开了现场。这简直可以排演出一场闹剧。如果我后来留在白宫工作,我猜我一定得学会小心翼翼、谨言慎行,也有可能变成一个违反规则的人—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应该是会使得当时并未想到过的这本自传显得更加精彩吧。

[1] 米切尔在我们特别工作小组召开的会上,使劲儿揪住一个问题不放:反托拉斯法如何才能应用于打击集团犯罪?我的回答即使是消极的,也是很有礼貌的。我并没有斥责他的无知,也许这是由于我性格上的缺陷导致的。

[2] 乔治J.施蒂格勒在国会众议院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分委员会所作证词记录,1969年10月8日(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务局)。

[3] 乔治J.施蒂格勒在国会众议院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分委员会所作证词记录,1969年10月8日(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务局)。

[4] 如果希望了解涉及维纳的这一有趣故事,请参见他的评论—《对水泥行业适用竞争性价格的客观测验》,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25年第33期,第107-111页。在这篇文章中,他批评了帕克·威利斯和拜尔斯的著作《波兰水泥价格》,纽约:罗纳德出版社,1924年。本书捍卫了对水泥行业实行竞争性价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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