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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开国六十年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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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唐律》:依法治国的努力(1)

书籍名:《唐朝开国六十年》    作者:齐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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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唐律》:依法治国的努力《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内容广泛的重要法典。贞观年间恰是《唐律》定型的关键时期,这自然和李世民的重视与努力不无关系。李渊起兵太原时,为争取民众支持,“即布宽大之令”,入关之初,曾约法十二条。即位后,废《大业律令》,遵照“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旧唐书.刑法志》)的原则重新修订法律。武德七年(624)正式颁行新律令,是为《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厘定《武德律》。在完善《武德律》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李渊的宽仁思想,反映在立法思想上的变化是“仁本、刑未”的主张,形成了宽仁立法的思想依据。用魏征的话来说就是“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贞观政要》卷五《公平》)。经过十年辛苦,终于修成一代之典。《贞观律》即《唐律》于贞观十一年(637)正月诏颁全国,正式问世。新问世的《唐律》远较往代刑律简约许多,以死刑条目为例,“比古死刑,殆减其半”;也比号称宽简的《开皇律》减斩刑为流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为徒刑七十一条,还废除了鞭背酷刑与断趾等肉刑,所谓“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绝非虚言无据。但立法只是完成了律法建设的第一步,如何保障律法在政治生活中的贯彻和施行才是重中之重。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口含天宪,旨意就是法律,随意践踏律法,任凭喜怨行刑,实在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唐太宗作为封建帝王,也不时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律法之上。但李世民毕竟是一代开明英主,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卷五《公平》),不以自己的“言”来妨碍“法”的实施,承认司法机关和法官依法办案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他对广州都督党仁弘案件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党仁弘勾结豪强,收受贿赂,擅自赋敛,又以没官的少数民族民众为奴婢,被人告发,按律当处以死刑。唐太宗念他功高,又已老迈,从宽发落,贬为庶人。这无疑触犯了司法尊严,尽管房玄龄等大臣再三劝阻,他还是下了罪己手诏,说自己有三条大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乱法、未能赏善诛恶。以“罪己”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在封建帝王中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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