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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的理论意义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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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的理论意义,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1983年, 中国著名的经济理论刊物《经济研究》发表的三篇有关家庭承包制的文章, 就是理论工作者从崭新的角度探讨农村家庭承包制这一改革实践的尝试。这三篇文章是:第3 期发表的于祖尧撰写的《农业实行包干到户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奏》, 第11 期发表的李家蓬撰写的《包干到户是生产关系前进性的变革》和第12期发表的唐明曦撰写的《中国农村新型家庭经济的崛起》。这三篇文章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文章作者都不认为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仅仅是“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经营管理形式的改变”或“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改变”, 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次深刻的变革, 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结合这三篇文章的论述, 这一变革和突破可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 原来人民公社体制是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模式建立的, 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共同使用;而家庭承包制下农民家庭对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关系, 则是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模式, 以所有制可进一步区分为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四个部分、四种形式的阐述为理论依据, 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由农民家庭组合而成的“集体”所有、由这个“集体”支配, 但交给农户实际占有和使用四权分离的公有制新模式建立的。这是中国农民在长期合作经济实践中的一个创造。它的实质是建立了一个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新方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 社员是在土地公有、四权合一的前提下, 在广义上, 即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的间接结合。而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家庭, 则是在土地公有、四权分离的前提下, 在生产过程中, 即在家庭范围内, 实现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的直接结合。从间接结合演变到直接结合, 农户也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中的一个劳动成员, 转变为具有经济实体性质的独立的一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当然, 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方, 在实行家庭承包制时, 集体还保留了对大型机器设备和大型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支配权, 实行统一经营,并形成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模式, 但土地这一农业基本生产资料还是承包给农民家庭, 因此, 农民家庭经营这一层次仍然成为一个主要经营层次。

第二,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 集体与农民家庭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 生产队作为农村基本生产单位, 在国家各级政府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的行政干预下, 负责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具体过程。生产队与农户的关系是以行政隶属关系形式出现的生产的组织者、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在家庭承包制下, 集体与农民家庭的关系, 变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支配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具有商品性质的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通过承包, 不仅确认了相互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利益, 而且把所有制四权的分割重新按经济利益的原则结合起来。一方面, 集体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 从农民家庭经营成果中, 收取公积金、公益金等提留, 并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使用施加限制,如不得买卖、抵押、典当、营建住房等;集体还凭借其对土地的支配权,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的划分进行必要的调整, 重新分配使用权。另一方面, 农民家庭凭借其获得的在合同期内具有排他性的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参照国家和集体的规划, 根据市场的需求, 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这时, 农民家庭就由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 转化成为具有较大经营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了。

第三, 由于所有制四权的分离、农民家庭地位的变化以及经营自主权的形成, 相应地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表现在形式上,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员, 其劳动产品的获得分为明显的两部分, 其基本部分是由集体分发的以“工分”计算的劳动报酬(包括实物形式的“口粮”和折算后的现金);另一部分则是直接归己的少量的自留地收入和副业经济收入。而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家庭, 其劳动产品的获得是按照“交够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 剩下全是自己的”这一基本形式进行的,表现为从其全部劳动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和集体, 其余的则全归自己, 这就使分配形式从原来的“公有分发”变为“户属上缴”。这种变化其次表现在分配的具体内容上, 农民家庭经济由于具有了独立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层次”的身份, 因而产生了按劳分配的“以户核算、联产计酬”的新形式, 即以凝结形态的物化劳动为计酬依据, 注重于经济效果, 注重于有效劳动, 从而更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贡献, 也更能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仅如此,在家庭承包制下,“归自己”的部分要大于纯粹的按劳分配的量, 它既包括农民对自己劳动的必要产品价值的补偿, 以及对简单再生产投入资金和劳动的价值补偿, 还包括农民对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部分的补偿。因此, 虽然劳动是“归自己的”部分的主要来源, 但各户拥有的工具、技术、装备和资金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 这就包含了商品生产“按资金分配”的因素。在合同期内, “交够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是已定量, 而“归自己的”部分则是可变量, 这就鼓励土地承包者追加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 从而取得额外的更高的收入。

正由于家庭承包制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所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占有权的分离, 使农民家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层次, 解决了“权”的问题;通过承包, 使农民家庭成为具有经营自主权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 解决了“责”的问题;又通过实行劳动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的分配形式, 真正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多投入多得、少投入少得, 解决了“利”的问题。正是这种权、责、利三者在家庭经济上直接紧密的结合, 充分激发了农民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使得中国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再一次解放。不仅如此, 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农村商品生产长足发展, 一种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新型的家庭经济正在逐步崛起。这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以保留和发展传统家庭经济基础为起点, 通过发展商品生产, 使用先进的工具和技术, 逐步实行分工分业, 逐步扩大生产规模, 由“小而全”到“小而兼”再到“小而专”, 逐步形成商品化、专业化, 进而企业化了家庭经济, 生产社会化的因素不断渗入传统农业的体系之中, 从而将人们主观促进建设的过程和自然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有机地融为一体,大大地加速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历史进程。因此, 可以说这种新型家庭经济的诞生和成长, 不仅会给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蓬勃生机,而且必将对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62] 正如有人总结性地指出的那样, 中国农村由于实行了家庭承包制, 必将出现一连串的连锁效应:农民创造才能和积极性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率空前迅速地提高—农业实现增产增收—劳力、资金出现剩余—多种经营、分业分工以及乡村工业得到发展—专业户、新联合体和各种技术服务组织产生和发展—自给、半自给的传统生产方式向商品化、社会化的现代生产方式转变—推动农村流通体制、金融体制等的变革—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村城镇化得到发展—社会化、现代化和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雏形的出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走向全面进步,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63]

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僵化社会主义模式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成功, 不仅引起整个农村经济的连锁反应, 也必然对中国包括工业、商业、金融、财税在内的整个经济体制产生巨大的冲击。农业经济改革冲破了政社合一的行政体制, 实行政企分治,按照社会化生产的特点进行生产和经营;冲破了以单一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计划体制, 实行合同制, 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农户三方面的利益、权利和责任;冲破了社会主义经济在经营形式上单一化的模式, 实行了经营形式的多样化, 从而搞活了经济;冲破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分配体制, 把劳动和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 使劳动成果的分配与承担的义务、行使的权利和享有的利益相结合;还冲破了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体制, 推动了生产专业化和联合,导致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解体, 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等等, 这些都为中国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方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成为中国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先导。[64]

(执笔人:章琳,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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