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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引入竞争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国有特大型垄断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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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是中国国有经济最集中和控制力最强的领域。垄断行业中的主要大型骨干企业, 几乎都是国有企业, 都是中央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化, 垄断行业改革已成为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并引起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62]。

根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引入竞争机制, 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新的厂商(市场主体), 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并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进入21世纪以后, 我国垄断行业改革逐步开展, 但发展不平衡, 总的来说攻坚任务尚未完成。根据深化改革的部署, 需要根据各个垄断行业改革进程, 分类推进或深化改革。

一类是已经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进行初步分拆、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电信、民航、石油等行业, 要完善改革措施, 深化改革。比如, 放开市场准入, 引进新的厂商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 应开放市场, 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竞争, 以提高效率。如电力部门应实行厂网分开、发电厂竞价上网, 电信运营商开展竞争, 允许民营资本投资经营航空公司(2008年已有七家民营航空公司领取运营牌照), 放开成品油市场等。即使是自然垄断性业务, 有的也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等), 使其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并提高效率。2006年, 酝酿了八年之久的邮政改革开始启动, 已初步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 这项改革仍需不断完善。

另一类是到2012年尚未进行实质性体制改革的铁道、盐业、某些城市的公用事业等, 则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已开始进行, 铁路建设、运输、运输设备制造和多元经营等领域已向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但整个铁路行业的政企、政资分开尚待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 提出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如果铁道部门政企、政资不分开, 统一的交通运输部就很难建立起来。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同政府加强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既要加强对安全、环保、普遍服务等监管,也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 包括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等, 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一些国家在20世纪私有化浪潮中, 把大量原来国有的垄断企业私有化。但实践表明, 私有化有很大的局限性, 垄断行业私有化带来许多负面效应, 如破坏环境、损害公众利益、引发大的事故(如大面积停电) 等。因此, 垄断行业引入市场机制, 必须逐步进行, 并同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有的经济学家建议, 下一步垄断行业改革要推进“四化”即运营环境商业化、市场竞争公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科学化。[63]

公众对不少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畸高、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构筑较高的进入壁垒、收费高服务差效率低等问题意见颇大, 说明垄断行业改革是一场真正的攻坚战。21世纪初垄断行业改革进行得不够顺利的实践表明, 垄断行业改革必须有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 既要大胆引进市场机制, 打破既得利益者人为设置的种种壁垒和“玻璃门”“弹簧门”, 又要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以便稳步推进和深化我国垄断行业改革。

有的经济学家对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不那么赞成和支持, 他们怕这一改革的深化, 会影响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主导作用, 这种看法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也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并将损害公众的利益。经济学家们在研究中指出, 垄断有三大类:第一类叫自然垄断, 它是以输送网络系统的存在为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所决定的。与自由竞争能促进效率提高不同, 网络性自然垄断业务由一家经营比多家厂商竞争更有效率。这就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以保护消费者。第二类叫行政垄断, 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这是要明确反对和禁止的。第三类叫经济垄断, 包括企业之间搞价格同盟、企业从事企图垄断市场的并购等,这也应予以限制和禁止。[64] 可喜的是, 在各方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已颁布, 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以认为, 反垄断的创新研究取得的共识, 已开始纳入反垄断法中。而在反垄断法的规范下, 我国垄断行业和企业的改革, 将在健康的轨道上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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