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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规范市场秩序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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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79年起, 一直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 不断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框, 一批又一批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入市场, 各项生产要素也逐步进入市场, 使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经过20年的努力, 至20世纪末, 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达50%以上。有的文章提出, 据初步测算, 到20世纪末我国产品市场化程度达到 71.16%, 要素市场化程度达到41.58%, 企业市场化程度达到51%, 政府对市场适应程度达到40%, 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达到23.3%。[97] 有的研究报告指出, 2001年、2006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分别达到69%和77.7%。[98] 也就是说, 市场机制已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这是就国民经济总体来说的, 而在不同领域、部门和地区, 市场化的程度并不相同, 有的高些, 有的低些。比如, 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生产要素领域则低一些;非国有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国有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则低一些;竞争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则低一些;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 中西部地区则低一些, 等等。我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经济改革的发展也不平衡。我国的经济改革采取渐进的方式,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对薄弱的领域和环节突破, 逐步扩大和深入, 因此出现不同领域和部门市场化程度不尽相同的状况是很自然的。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完成, 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一些论著指出, 以后, 我国在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方面还要迈出较大的步伐, 特别是在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方面, 要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

第一, 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 鼓励市场竞争。中国存在几种类型的垄断:第一种是行政垄断。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手中权力搞强制交易, 要消费者按照它审定的价格购买它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这也包括地方政府不准某些商品进入它所管辖的地区销售, 或授予本地企业一些业务垄断权等。第二种是行业垄断。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些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行业对某些能够引进市场竞争的领域(如发电厂可以竞价上网) 限制其竞争。第三种是经济垄断。如企业之间搞限价、价格同盟, 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 企图垄断市场(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对企业购并要进行审查, 防止购并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原因), 等等。以上几种类型的垄断, 除属自然垄断外, 都要防止和反对。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就使今后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有法可依。

第二, 要打破地方封锁, 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的市场。改革初期, 在卖方市场条件下, 地方封锁表现为设卡放哨, 不许紧缺物资如粮食、生猪、棉花、煤炭等销往外地。20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买方市场格局后, 地方封锁则表现为不许外地产品(从啤酒、药品到汽车) 进入本地市场, 或者对销售本地产品给予种种优惠, 保护本地落后生产。在地方封锁的条件下, 一些商品不能很好地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的扭曲也使市场价格扭曲,不能真正形成市场调节价格。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对外贸易要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 允许外国商品在缴纳关税后在国内自由流通。因此, 用行政手段搞地方封锁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可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参加国际市场竞争, 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 拆除各种地方壁垒, 使商品和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内自由流动。这几年, 在市场竞争大潮的冲击下, 形形色色的地方封锁受到抑制和反对, 但一直没有绝迹, 有的地方甚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搞市场封锁。要采取更有力和有效的措施, 反对各种各样的地方封锁, 使全国统一的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 还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 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规范市场秩序也很重要。改革开放初期, 市场刚放开不久, 曾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诚信严重缺失状态。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场秩序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 公开地或变相地搞各种形式的价格同盟。1998年、1999年, 一些行业在有关主管部门支持下, 搞行业自律价格, 不让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按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保护落后的生产和企业, 抑制市场竞争。他们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招牌, 实际上是搞行业价格卡特尔, 妨碍价格竞争,反对优胜劣汰。由于这种做法违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此, 遭到各方面的批评和反对, 过不了多久, 就名存实亡、销声匿迹;行业内部价格竞争此起彼伏, 一浪高过一浪向前发展。21世纪初, 较多出现的是行业内部一些大企业串通起来搞价格同盟。对此, 有关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表态, 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凡是搞价格自律、价格同盟而妨碍市场竞争的, 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如一度出现的彩电价格同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等条款。汽车、药品、空调等部门生产企业, 也有类似行为。药品价格长期虚高, 生产药品厂家以高折扣卖给医院, 致使药费畸高, 老百姓意见很大, 也影响医疗改革的推进。由于药品生产超额利润很高,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 许多厂商进入药品生产行业, 致使许多药品供过于求, 药品价格大战在所难免。这就触及药品生产厂家和医院的利益。前几年, 居然出现成都市一家医院召集由药商、医院药房及有关物价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要求药商和药厂不得再向低价药店供药, 否则医院就停止进该药商或药厂的药品这样的咄咄怪事。[99] 还有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瘦肉精、塑化剂等让老百姓无所适从。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是规范市场行为的紧迫任务。

对于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经济学界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转轨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研究》一书[100], 有一定的代表性。该书认为,我国市场秩序的治理之所以陷入了“屡禁不止, 屡治屡乱”的困顿状态, 其关键原因在于我国以往治理市场秩序紊乱的理论基础和措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要摆脱这种状态,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秩序紊乱问题, 最为首要的是, 要重新认识市场秩序的本质, 重新确定治理市场秩序的核心原则。该书指出, 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一个国家需要构建一种和谐的市场秩序, 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道德规范,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重构和引导各种利益关系, 从根本上使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无法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市场秩序是在正常合法利益的诱导下, 各种社会经济主体遵守各种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为规范的产物。因此, 治理市场秩序的核心原则应当是在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制度完善的基础上, 进行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协调, 消除各经济主体之间、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各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而实现利益和谐以及利益和谐下的市场有序。

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很重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其列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单独一条。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 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等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这对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强化全社会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 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国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也已初步建立。有保护和鼓励竞争的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还有市场准入、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批发监督管理办法》《拍卖市场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些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如比较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二是有些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如价格法;三是执法不力, 存在不少有法不依, 出现一些市场主体抗法现象,执法中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法治化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经验的积累, 我国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执笔人:张卓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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