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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如何从理论上看待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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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理论上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呢? 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收入分配的一般原理。关于收入分配的一般原理, 马克思有两段经典论述:一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 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 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95]这里,“生产条件本身分配”可以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再是《1957—19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论述:“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 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 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 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 就形式说, 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 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96] 从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可以清晰地看出, 决定一个社会分配制度的是它的所有制结构。改革开放初期, 我们就开始打破计划经济时期“铁板一块”的公有制结构, 所有制结构和社会财产结构日益多元化,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股份制、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快速成长起来, 并且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而“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要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收入分配理论的突破点是引入了按生产要素分配, 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 以及财产收入的性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使许多人想到了“三位一体公式”。“三位一体公式”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来的, 他认为, 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个生产要素不仅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要素, 而且是创造商品价值的要素。因此, 三者都应获得相应的收入:劳动获得工资, 资本获得利息, 土地获得地租, 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息, 土地—地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 卷专门设一章对“三位一体的公式”进行了深刻的批判,[297] 但有时被误以为是马克思否定生产要素收入。“三位一体公式”的要害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 试图用价值创造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物”是不创造价值的。如果用价值创造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 那么, 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是不能参与价值分配的, 这显然不能解释现实中的收入分配。或者, 承认生产要素创造价值, 从而为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提供依据。这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而在马克思看来,“三位一体公式”的庸俗之处在于将资本、土地、劳动都看作价值的源泉。但马克思并没有否认土地所有权、资本成为收入的源泉。他说:“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 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298] 在马克思看来, 价值分配和价值创造是不同的, 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参与价值分配, 从而获取收入的基本依据。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所有权从来不是仅仅被看作一种人与物之间的纯“法”的占有关系,更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所在,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一种利益索取权, 即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对要素的占有而拥有的获得该要素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权利。马克思在论述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时写道:“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 资本可以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 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 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 也是事实上的废除。但是, 这种废除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质来说只是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299] 马克思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论述了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的关系, 所有权的本质在这种关系中更充分地显露了出来:“按照我们所谈的理论, 对于自然对象如土地、水、矿山等的私有权, 对于这些生产条件, 对于自然所提供的这种或那种生产条件的所有权, 不是价值的源泉, 因为价值只等于物化劳动时间;这种所有权也不是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但是, 这种所有权是收入的一个源泉。”[300]

所有权是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 但所有权还不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全部依据。生产要素所有者之所以能够以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 并为社会所广泛接受, 除了他拥有所有权之外,还因为他拥有的生产要素本身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物”的要素哪怕不创造一个价值“原子”, 但它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区分了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 但价值创造不能替代财富创造。社会财富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马克思从财富创造过程中抽象出价值创造过程, 目的是要从价值关系和价值创造分析中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因此,“我们在运用劳动价值论时决不能将从财富创造中抽象出的价值创造过程代替财富创造过程”[30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德国工人党纲领提出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进行了分析, 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 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上面那句话……在劳动具备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前提下是正确的。可是, 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30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价值创造的要素, 但它们是财富创造的要素, 其中主要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马克思具体分析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的作用,他在分析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时指出:“种种商品体, 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 就是说, 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不仅如此, 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 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 劳动是财富之父, 土地是财富之母。”[303] 他举例说:“如果发现富矿, 同一劳动量就会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304] 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 对于资本在财富创造和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根据马克思的分析, 资本最重要的作用是将劳动力、土地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并入到生产过程中。[305]“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 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306] 不仅如此, 科学技术在生产和工艺上的应用也需要通过资本的导入功能来完成, 如果没有资本的介入, 科学技术就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再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只能停留在观念形态上。

资本不仅参与了财富的创造, 对于价值的创造, 资本也是有影响的。在财富的价值构成c+v+m中, v+m是新价值, 由劳动创造, c是“物”或“资本”的转移价值,“这个转移价值对价值创造也不是被动的, 能能动地起作用”。具体说, 资本质量的提高, 含有更高技术的机器设备可能会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307]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使用一架强有力的自动机劳动的英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和只使用一架手摇纺车的中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 仍有大得惊人的差别。”[308]“而且, 劳动也不是均质的, 劳动也是被资本导入价值创造过程的。资本雇佣更高质量的活劳动则可能创造更高的价值。”[309]

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党的十七大重申“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都涉及生产要素的“贡献”, 对于如何理解“生产要素的贡献”, 学术界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以上的分析,“生产要素的贡献”显然不是指生产要素自身创造了价值, 而是指它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和影响了价值的创造。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存在矛盾。

那么, 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怎样进行的呢? 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的, 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首先借助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对新创造的价值进行分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的利润平均化理论已经科学地解释了这一过程。那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内在要求驱使生产要素不停地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生产之间流动, 从而改变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 相应改变它们的盈利水平。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下去, 直到等量生产要素获得的报酬趋于相等。所以, 在企业获得的利润中, 就已经包含着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社会新增价值分配的结果, 而在企业等微观层面上给予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实际上是对市场分配价值过程的确认。

经济学界围绕其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一些学者探讨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其中有些学者试图通过拓展劳动价值论来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理论支撑。如有的学者提出, 传统劳动价值论关于“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的观点需要修正, 只有承认物化劳动与活劳动都参与价值创造, 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获得理论依据。[310] 有的学者尽管在表述上仍沿用“劳动价值论”的说法, 但强调“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卫兴华则指出, 否定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混淆了“财富”(使用价值) 与“价值”概念。“财富”由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共同构成, 而价值只源于劳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不在于这些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创造, 而在于它们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311]一些学者探讨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剥削的关系。虽然一些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得到的收入是剥削收入,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剥削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胡培兆认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合理性来源于其在协助价值创造中的必要作用, 各要素只要根据其在生产中的贡献获得应得的收入, 就不能算作剥削。杨继瑞认为, 需要区别资本收入的二重性质:剥削收入和要素收入。前者反映剥削关系, 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后者仅表明一种要素分配关系, 与市场经济制度相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收入体现为要素收入, 而非剥削收入。[312] 一些学者探讨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有学者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是作为一个生产要素而存在的, 因此, 按劳分配已经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卫兴华则认为, 劳动者在不同分配方式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 劳动者仅仅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而在按劳分配中, 劳动者是作为主人翁参与分配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必须突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所以按劳分配不能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313]

社会主义基本分配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激励结构。

第一, 它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就掌握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观。马克思认为, 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是劳动, 现实中我们还做不到以劳动作为分配的“唯一”的尺度, 但劳动应该是主要的分配尺度, 坚持了这一点, 就掌握了经典作家关于未来个人分配的精髓。

第二, 它承认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 特别是承认和鼓励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引入按生产要素分配无疑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突破。传统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只承认按劳分配收入, 而不承认其他形式的劳动收入, 更不用说生产要素收入等非劳动收入, 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和非劳动收入, 为人民群众开辟了多种收入渠道和广阔的致富空间。

第三, 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融合的激励机制。利益是经济运转的原始驱动力。一个好的分配制度, 应能够使社会成员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释放, 进而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所确立的利益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激励结构高度契合。一方面, “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激励亿万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积累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另一方面, 允许和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 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积累财富、配置资源的积极性, 促进社会资本形成和提高生产要素的流动性, 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微观激励基础。总之, 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能够“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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