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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村振兴战略——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纲领

书籍名:《新中国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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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 并把它作为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七大战略之一。经济学界在讨论中认为, 这是高屋建瓴、立足顶层设计、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 谋篇布局, 提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 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经济学界专家学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必然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等方面, 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分析综述如下:

1.对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历史必然性的分析

讨论中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阐述:

首先,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如果说, 打好农村脱贫攻坚战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就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正如没有农民和农村实现小康, 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完成一样, 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目标的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想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富足的中国梦, 乡村必须实现振兴。有的学者特别指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要实现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绝不能走西方列强实现现代化时走过的剥削农民、农村凋敝、大批农民流落城市, 形成城市中出现大量贫民窟的悲惨境况。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必然是乡村振兴不断实现、不断推进的进程。有的学者还指出, 党的十九大提出把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再分成两步走,即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然后再奋斗15年, 即到21世纪中叶,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比原来的预想大大提前了,这就迫切要求在乡村振兴上更要加快脚步, 不能拖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后腿。

其次,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 是适应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143] 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党和政府必须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那么, 正如有些学者分析的那样, 从现实来看, 在目前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最大不平衡就是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 最大的不充分就是农村发展的不充分, 而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制约的最大群体, 就是广大农村中的农民群众。并且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发展的不充分, 严重制约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 影响了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的学者认为,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 正是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提出要求的回应, 因此,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势必将对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 还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有的学者认为,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乡村振兴战略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依然是“三农”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实质上就是“三农”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将“三农”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它对我国“三农”问题定位更高、要求更高、设计也更长远, 成为指导我国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纲领。因此,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优先发展农业农村, 补齐“三农”短板, 才能为确保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战略基础。[144]

2.对乡村振兴战略新思路新举措的探索

在讨论中, 经济学界学者们着重指出:围绕解决我国“三农”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和新要求, 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1) 对实现乡村振兴的总目标作了新的概括, 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这与此前曾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目标比较, 在内容表述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科学理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丰富内涵, 必须科学把握这些变化的深刻寓意。用“产业兴旺”代替“生产发展”, 层次更高, 寓意更丰富。一是更加突出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顺应了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背景下, 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瞄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个目标。二是更加突出了农村产业的综合发展, 而非单纯的农业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城镇化迅速发展阶段, 出现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化、农业副业化和农村发展萧条衰败的问题。要求“产业兴旺”有利于规避这些问题。三是更加突出了对产业发展方式转变不同路径的包容性。如推进产业融合化和产业链一体化、强调农业发展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生态宜居”包含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内容, 但要求更高,更加突出了重视生态文明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其放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二位, 凸显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自觉性。“治理有效”包括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内容, 但内涵更丰富, 更加突出了从重视过程向重视结果的转变。突出“治理有效”, 是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化。“生活富裕”被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的最后, 有利于突出目标导向, 突出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要求。将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中的“生活宽裕”置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的“生活富裕”, 显然在目标导向上要求更高, 这与我国当前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密切相关。与之前相比,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明显提高, 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内涵更丰富、层次更高, 因此仅用“生活宽裕”难以涵盖新时代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尽管“乡风文明”保留了字面的一致, 但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在未来现代化进程中, 要深入挖掘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 让乡村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需要注意的是, 促进乡风文明不仅是提高乡村生活质量的需要, 也有利于改善乡村营商环境, 促进乡村生产力发展。

(2) 提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新原则, 把农业农村的地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这种“重中之重”的思想, 一直是我党的自觉行动。当前,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国情世情农情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 但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不会因此有丝毫动摇, 反而被提到更高地位, 更需要长期大力坚持。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也是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短板”, 属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最突出的领域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的重点长期放在城市。这既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 也是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 城市影响力大于农村影响力的必然结果。还要看到,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 公共资源以外的其他各类资源要素会自发地流向回报率高的工业和城市, 农业和农村在这场资源要素争夺战中往往会败下阵来。特别是对我国这种后发追赶型国家而言, 在现代化进程中, 工业化、城镇化往往是快变量, 农业农村农民向现代化转型往往是慢变量。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 要想避免农业衰落、乡村衰落, 实现国家协调均衡发展, 必须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理念, 切实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

(3) 把农业现代化扩展为农业农村现代化, 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因为乡村振兴, 不仅需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实现“产业兴旺”。而且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实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在以前多次单纯强调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基础上,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而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即产业和基础设施等的现代化, 又包括“人”即农民的现代化。要通过学习、知识辅导、技能培训等方式, 使农民掌握农业或经济生产的知识和技能, 提升其适应环境和掌控环境的能力, 健全其作为现代新型农民的综合素质, 从而达到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 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农业经营者队伍的要求,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4) 提出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新理念。此前, 对城乡关系的提法一直是“城乡统筹”或“城乡一体化”, 其实现方式主要是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工促农, 其中隐含着城乡地位不平等的现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城乡融合发展, 则更加强调城乡地位的平等, 更加强调城乡要素的互动, 更加强调城乡空间的共融。由城乡统筹到城乡一体化再到城乡融合发展, 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我们党对城乡关系、工农关系的新理念、新认识, 实现了中国城乡关系的重大跨越。乡村振兴不是封闭的, 不能只是局限在乡村内部重建和提升。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乡村振兴必然是开放性的, 必须有双重资源的集合和集成, 既有农村内部资源的激活集聚, 又有城市外部资源的整合进入。城乡融合并非简单是统筹城乡条件下的发展资源数量的分配过程, 不是一块蛋糕在城与乡之间如何切、切多切少的问题。进一步而言, 乡村振兴不应该是城对乡的恩赐式的福利给予, 也不是乡对城的被动式的资源接受, 更不是强势的城市对弱势的乡村新一轮肆无忌惮的利益剥夺。城乡融合意味着城乡发展战略思路的重大调整, 由城对乡的带动发展变为城与乡的共同发展。城乡融合至少包括城乡资源平等公平的自由交换、城乡产业一体的共同发展、城乡互动性共存三个方面的主要内涵。因此通过城乡融合实现城与乡互利共赢, 进而构建共生共存的新型城乡关系,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要求。不管是要素融合、产业融合还是空间融合, 构建城乡一体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都是关键性的制度支撑。城乡融合更为关注丰富的理论内涵, 未停留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层面,而是强调要减少城乡对立, 让城市与乡村共同发展建设, 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最终真正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一体化。城乡融合的实现不仅能够改变城乡关系、促进乡村发展, 而且能够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中“人”的作用, 尤其是维护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最终形成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的乡村发展良性循环。一方面,城乡融合的过程能够发掘乡村价值, 从而吸引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 激发其对自身主体性的自觉;另一方面, 城乡融合给予乡村足够的发展空间, 促使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维护其对乡村发展的主导权。城乡融合的前提是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对于当前的形势而言, 城乡融合能够提升农村和农村居民的地位。单向的城市扶持乡村、城市兼并乡村不能被称为城乡融合。相比之下, 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乡村发展过程, 并具备在资本和市场进入农村之后抵御风险的能力, 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城乡融合。总而言之, 城乡融合是打破城市与乡村对立状态并实现利益共享的过程。

(5) 强调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这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 结合农业现代化需要, 对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要求、新发展。因为在我国农业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大生产的背景下, 小农户在发展农业生产、满足农民生活需要等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农生产长期存在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现实, 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国情农情。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洗脚进城”, 我国农业劳动力存在过度转移的迹象, 老龄化和女性化明显,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动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反差较大的是, 虽然经过多方政策努力, 农地流转率逐步提升, 但与劳动力大量转移相比, 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仍然较为滞后。土地分散化的经营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小农经营仍然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小农户不仅是整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面, 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出发点。乡村振兴不仅依赖于新型经营主体, 更依赖于广大小农户的共同参与。在传统农业阶段, 农户家庭经营曾经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 但随着社会化大分工生产方式的出现、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市场交易形式的日益复杂, 传统小农与现代市场经济不匹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从经济发展现实来看, 小农户相对新型经营主体在对接市场与现代农业方面确实存在很多困难, 但从社会经济历史变迁的角度看, 当前小农户早已不再是与世隔绝、自给自足的“桃花源”式的小农, 而是早已深深地嵌入社会化的大分工网络之中, 其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能力在不断提升, 是为“社会化小农”。所以在当前资源禀赋状况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变的条件下, 如何提升小农户的竞争力, 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更好地让广大小农参与现代化进程, 共享改革发展与现代化的成果, 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改革开放40年来, 来自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连接机制创新形成的动能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农业产业化, 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农户”等方式,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问题, 带动了小农户参与社会化大生产, 形成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动能。第二次是兴起于21世纪前十年的农业专业合作化, 通过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方式对接大市场, 参与社会大生产, 形成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动能。目前, 蓬勃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正成为第三次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农业现代化动能来源, 农业生产托管则是农业生产服务业连接小农户的最具有时代意义的形式。

(6) 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 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完善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以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方面的任务。农业的产业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如何充分地、科学地、合理地利用好农业资源, 使得农业资源的利用能够各得其所, 产生最大效率。二是如此众多的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 如何适应社会需求的新变化, 让它进入加工、流通、储运等领域, 这些领域也必须现代化。所以构建农业的产业体系, 首先是产业结构的优化, 其次是产业链的延长和产业链的增值。生产体系主要是运用什么样的手段去从事生产。现代农业应当用现代化的手段去从事农业生产, 包括从良种培育到栽培、养殖技术, 到使用的各种技术装备, 一直到后面的加工营销, 都要从传统农业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生产手段的变革是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农业的经营体系就是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如何优化组合, 形成一种现实的生产能力, 投入生产、经营和运行。通过取消农业税、逐步实行各种各样的补贴和支持政策, 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才逐步建立起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 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真正建立的时间不长,还很缺乏经验, 但是它已经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今后如何完善各种大宗农产品的定价机制、补贴机制、收储制度, 是未来发展现代农业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也是一个产业政策, 它决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决定农业各类具体产品的发展方向和技术应用, 这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 农业人口的城镇化和农业劳动力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从这个角度看, 就能理解为什么不可以也不可能提出要消灭小农户。而且要让小农户能够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融入现代农业的发展, 让他们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成为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这就要通过发展农业现代化服务体系, 采取托管、代耕、购买服务等形式来实现。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 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

(7) 提出了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新要求和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的新任务。

实现乡村振兴, 离不开现代治理体系。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乡情特点的乡村治理方式, 这一治理体系既注重运用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 又注重发挥我国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在这一体系中,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核心,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保障,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支撑, 形成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结合相辅相成的治理体系, 使乡村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是对我国建立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新要求。它在充分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治理政治领导作用的前提下, 能够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保障作用, 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乡村振兴战略还提出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这是在尊重农村各种政治与社会力量在乡村振兴中不同作用的基础上, 对所有“三农”工作者一个普遍的、共同的, 也是更高的要求。它不仅涵盖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也包括广大农民,还包括其他一切志愿从事“三农”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总之, 学者们在讨论中认为, 从上述七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 是基于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农业农村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实际的深刻洞察, 抓住了与乡村振兴相关的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凸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具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145]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几种思路

对于如何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经济学界在讨论中提出了多种思路, 其中不少学者认为, 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 但是至于以什么为农村改革的重点, 则出现不同的思路。

有的学者认为首先是要用更大力气,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力度, 推进以“三权分置”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改革。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 这种“三权分置”的改革是继家庭承包制之后,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从理论和实践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 缓解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风险, 我们顺应农民群众的要求, 创造性地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框架, 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大力推动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速了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此后, 农户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开始分离, 离开农业经营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形成土地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 顺应了分工分业的发展趋势,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开拓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此前的两权分离主要解决的是调动亿万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解决温饱问题;而现在的三权分置则是重在提高农业效益, 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 符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 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为新形势下完善中国特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推动解决“三农”问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146]

有的学者指出,“三权分置”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 尊重农村人地不断分离的现实,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能够进行市场交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能分离出来, 形成土地经营权, 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这两种独立权利形态, 促使原来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结构”变迁为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元产权结构”, 以更有效地实现集体土地治理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用功能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三权分置”的创新要义在于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 而“三权分置”的本质则是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有的学者提出, 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就是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和细分。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交易和配置, 是中国推进“三权分置”实践创新的基本线索。“三权分置”就是要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权利体系, 为农民提供完整、权属清晰、有稳定预期的土地制度结构。发挥好“三权分置”的积极作用, 关键是要合理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范围。因此,“三权分置”是要延续“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逻辑, 选择一种更有效、更合意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把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界定清晰, 保证其市场交易顺畅, 实现优化配置;“三权分置”的本质就是要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以实现其产权功能。

有的学者认为, 从“三权分置”的政策含义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从制度上清晰构建了从农民集体到承包农户、从承包农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 以及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因而,“三权分置”建构了一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它是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社会保障和土地财产权益、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三者关系的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 也是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之间矛盾与冲突的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首先, 通过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产权制度设计,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均等分配农村土地, 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的私人利用, 以促进“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中的起点公平, 尊重和满足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其次, 对于农民在初始分配中获得的保障性农村土地使用权, 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制度设计, 农民可以依法依规地在农村土地产权市场上自由流转,以促进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显然,“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 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阶段的依序实现。

有的学者则认为, 从“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要求来看, 放活土地经营权要解决“地由谁种”“地怎么种”这两个重要问题。由此,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要义有二:①在不损害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 承包农户自愿将农村土地的实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利用, 以扩大农村土地的“耕者”范围, 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有两种形式:一是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主导下的单一化、细碎化和小规模经营;二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经营(指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 这是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创新。②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允许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以追求和利用农村土地的交换价值, 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 缓解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147]

有的学者则认为, 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才是农村改革中最紧迫的任务。他们认为,在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农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同时, 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有的学者在其著述中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不是一般性的供给侧改革, 也不等同于单纯的结构性调整, 而是从生产端、供给端入手, 采用综合配套改革的办法, 破解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 促进供给体系和结构优化, 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 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说, 供给侧改革与结构性改革是一个有机整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注重数量和产业增长, 另一种是注重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前者注重破解总量不足的矛盾, 重点关注数量和产量的增长;后者侧重破解结构性矛盾, 重点关注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当前, 我国在农产品供给方面, 一方面是市场需求在快速升级, 另一方面是市场供给严重错位。这就是现实挑战, 也清晰地凸显了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紧迫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 是供给端存在的体制和政策问题, 即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政策突破, 实现农产品供给与不断变化发展的农产品需求相平衡。最重要、最紧迫的改革应该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优化产业结构, 二是降低生产成本, 三是补齐发展短板。因此,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不仅是简单地压缩某些阶段性、结构性过剩的粮食品种, 而且要从资源利用、生产方式、产业融合、要素升级、结构优化和制度变革等方面, 形成推动中国农业较快且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148]

有的学者指出, 要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必须改变农村单一的产业结构,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以农业为基本依托, 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引领, 以利益联结为纽带, 通过产业链延伸、产业功能拓展和要素集聚、技术渗透及组织制度创新, 跨界集约配置资本、技术和资源要素, 促进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资生产销售和休闲旅游等服务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的过程, 借此推进各产业协调发展和农业竞争力的提升, 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

有的学者指出,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 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产业技术革命,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造了技术条件。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 食品安全日益受到关注, 消费体验成为时尚热点, 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也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此外, 随着农业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形成, 各种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能力明显提高, 都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还有的学者认为,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农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和内部动因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既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在生产成本迅速上升、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强的背景下, 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式农业发展道路难以为继, 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 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提高农业产业链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促进其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有的学者与之前提出的农业产业化相对比, 认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如下特点:(1) 业态创新更加活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不但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产业化内容, 而且催生了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业态。如农业多功能开发产生的乡村旅游, 通过信息技术应用产生了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2) 产业边界更加模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使不同产业在技术、产品、业务等方面形成交集, 跨界融合的主导特征显著, 模糊了原有的产业边界。(3) 利益联结程度更加紧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更加多样, 更多地采用股份制、合作制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更为广泛深入地带动农民参与到产业融合的进程中。(4) 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相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产业融合的经营主体类型更多,相互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经营主体, 包括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工商资本等多元经营主体, 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对农村产业融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甚至部分市民通过社区支持农业等方式也成为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参与者。(5) 功能更加丰富。相对于一般的农业产业化, 农村产业融合往往催生了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智慧农业、工厂化农业等新业态, 产生了生态、旅游、文化、科技、教育等新功能, 内涵更加丰富多彩。当然, 农业产业化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也具有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拓展了农业产业化的外延,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和发展, 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和“升级版”。[149]

对于如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思路, 有的学者则认为一是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离不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广泛参与。传统小农囿于经营规模、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限制, 很难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上发挥大的作用。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具有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经济实力和主观愿望。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 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 开发农村旅游和休闲农业, 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的普通农户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积极利用农村现有组织资源。事实上, 长期以来, 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实践着推动农村产业融合的历史任务。只不过, 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多地侧重于产加销三位一体的融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所打下的基础,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的作用,向前带动农业生产, 向后推动销售、物流、观光休闲产业的发展,打通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阻隔, 是实现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法宝。有的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在促进产业融合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甚至在城乡融合方面进行了探索,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此外, 发挥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等农村传统组织资源的作用, 创新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 不仅对这些传统组织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而且能够丰富农村产业融合的路径选择。三是合理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不能仅靠农业农村内部力量。即使是那些实力较强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者, 单靠其一己之力也很难打通农业全产业链。工商资本拥有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工商资本进入农业, 更容易打破产业界限, 通过整体策划, 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获取更高的附加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工商资本的带动和支持。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 应该引导工商资本进入更适应其发展的资本、技术密集型领域, 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产业, 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四是着力开拓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如前所述, 随着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农业的文化、生态功能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 与农业多功能性相关的农业休闲旅游、文化体验、生态环保、科技教育等消费需求持续扩张。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高度体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理念, 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业态。利用农村自然、生态和文化资源, 吸引和支持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农业创业主体, 大力发展创意农业,把农村地区变成活力之地, 把农业产业变成不老产业,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县城和重点镇、中心村、特色村镇, 作为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载体, 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优化布局, 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布局效益。[150]

还有的学者认为, 必须改革城乡二元结构,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这应该是农村改革必须着力解决的一大关键问题。所谓城乡二元结构, 就是在制度上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身份上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 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向城镇和城镇居民倾斜, 农村得到的公共资源和农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镇和城镇居民, 农民不能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有的学者提出,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这是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主要要求和举措是:第一,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这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重点。基本要求是“三个保障”, 即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第二, 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改革农业补贴制度, 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这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方面。第三,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这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有利于弥补农村储蓄资金、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有利于弥补公共资源配置的城乡不均衡对农村发展的影响。第四,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目标。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 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力度。

有的学者则认为,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这是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在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是, 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比如, 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 可以抵押、担保、买卖, 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 不能抵押、担保, 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 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 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财产权利的不足, 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 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 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制约城乡的融合发展。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 以实现农民平等的现代化人格地位,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这是我国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是实现城乡居民在权利上平等的必然要求。

有的学者着重指出,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不仅不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而且制约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对巩固工农联盟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形成不利影响。持续较快增加农民收入, 是缩小城乡差距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 对解决好“三农”问题乃至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 需要培育新空间和开辟新途径。从农民收入构成看, 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中, 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最低, 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潜力所在。应该把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推动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的充分实现, 就可以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 拉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有的学者则提出,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在内涵上就是要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充实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使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和房产转让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推动财产真正成为农民发展和致富的重要手段。[151]

自从农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 我国经济学界在全国各种报刊上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文章, 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本章仅归纳了其中一小部分文章中有代表性的观点, 很可能挂一漏万。尤其是, 当前我国的农村脱贫攻坚正在深入进行之中, 乡村振兴战略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起步, 随着实践的发展, 经济学界的讨论方兴未艾。笔者只能在今后进一步的讨论中为经济学界专家学者提供一些素材, 引导讨论进一步深入进行, 期待出现更多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总结、新概括, 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贡献一份正能量。

(执笔人:章琳,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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