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BDC是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设立的、与可上市交易收购基金最相似的公司形式。收购另一家公司但不打算长期经营它的投资公司要遵守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该法主要约束共同基金和其他被动资产管理者。该法律对投资基金能够使用的贷款额度及向其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额度都有所限制,这些规定会使一般的私募股权公司做不成交易。BDC并不是私募公司进入公开市场的最佳替代者,但从公开市场筹集长期资金的前景是不可低估的。
阿波罗公司迈出了第一步,大多数人都紧随其后。早在2004年4月的时候,阿波罗公司就曾宣称要将其在BDC业务上的目标投资规模加大到9.3亿美元,这说明确实有这样的市场需求存在,随后,竞争者们纷纷成立自己的BDC。4月12日,KKR集团申请成立BDC,14日黑石集团也提出了申请。一个月之内,先后有超过12家私募股权公司加入到该行列,如托马斯-李公司、阿瑞斯资产管理公司(Ares Capital Management)以及一些银行。一位参与其中的顾问这样评价:“这是一次集体行动,华尔街也在推波助澜,人们看不到它带来的不利方面。” 不断有新的BDC成立,但阿波罗公司却成了这一“BDC热潮”的终结者。承保IPO的投资银行收取的费用和佣金达到了6.25%,也就是说每股15美元买入的股票仅仅剩下14美元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对股票的利润前景足够乐观的话,股价也许会维持IPO的价格,但他们开始怀疑了,5月,阿波罗公司投资的股票下跌到了13美元以下,给其他正在筹备中的BDC狠狠泼了一盆冷水。人们为什么要买入一只注定要下跌的股票呢?一些大投资商也开始抱怨起阿波罗公司和其他私募公司收取的高额费用,虽然这些费用对于收购基金来说并不高。 事实证明市场是变化无常的,很快其他BDC申请就遇到了困难。这些BDC申请一个接一个地被驳回或者要求重新申请,黑石集团也在7月21日叫停了自己的计划。最终,阿波罗投资公司进行了分红,到2005年年初股价回升至每股17美元以上,但这对于拯救其他BDC来说太晚了,私募股权公司并不能通过BDC来开发公开市场。只有少数较小的BDC在阿波罗公司之后进军公开市场。 2004年年底,BDC热潮迅速衰退时,一位银行家这样评价:“下金蛋的鹅只下了一个巨大的蛋,却把鹅肝弄得到处都是。” 阿波罗公司在第一局中获胜并成功进入了公开市场,获得了近10亿美元的新资本,而其他私募股权公司的BDC均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