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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

时间:2023-03-15 04:32:35

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一文创作于:2023-03-15 04:32:35,全文字数:32555。

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

”委托经营。第四,将来的发送电事业原则上由“国有”之“南满电”委托经营。第五,民营事业“国有化”和为创立新“国有化”事业之资金由“南满电”融资等[10]85。总体上来说就是改组“南满电”,让其成为合并后电业的核心。而后针对关东军主导电力事业的企图,“满铁”对电业监理局的方案提出了几点异议,认为首先应该学习先进国家的电力国营方式,但未来的理念并不适用于当前;其次是关东局特务部提出的伪满“国营”、伪满管理的特殊企业、民间“日满合办”三种经营方式太过繁琐,盈利性太差;再次是对于直接合并的方式,中方电力事业的评估工作困难较大;最后提出伪满洲国建立初期经济紧张,不应增加管理机构浪费资金等内容[10]99。同时“满铁”不断暗示关东军主导的方案存在倾向性强、不切合电力事业的经营等问题。关东军和“满铁”在电力统制的主导权上意见难以统一,双方互不让步,合并电力事业、实施电业统制的方案由此搁置。

随着关东军特务部政策由“满铁中心主义”向改组“满铁”过渡,事情发生了转机。1932年末,“满铁”仍然坚持之前的电业合并方式。而此时关东军特务部已经开始着手肢解“满铁”的电力事业,实施其“一事业一会社”构想,并于1933年1月制成具体的计划送达“满铁”“南满电”。其主要内容为:合并主要电力事业并建立新的企业,合并的范围为在伪满洲国境内的日本电业和原中国官营电业,“关东州”管内及企业自备发电厂除外,合并的资产应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10]19-20。该计划是通过合并的方式成立包括“南满电”在内的新会社,实现对伪满洲国电业的统制,这与“满铁”之前提出的以“南满电”为电力统制主体的计划完全相悖。“满铁”董事会提出对此完全不能接受,仍在次月向关东军特务部提交坚持其“南满电”中心论的《满洲电气事业合并促进案》。双方的僵持随着1933年3月《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发布,使得“满铁”落于下风。在这份关东军授意发布的“经济纲领”中提出:“带有国防的公共、公益性质的重要事业,应该实行公营或特殊会社经营的原则”,“工业随国内之需要,在必要之统制之下逐渐发达之,如:金属工业、机械工业……除上述各种工业外,其他概听其自然发达,但将来有必要时加以统制,对于电气事业施行统一经营,供给丰富低廉之电力。”[11]6对电力统制的政策在伪满官方被确定下来,通过对会社的管辖来实现对行业的统制是日本对伪满各行业进行统治的既定政策。加之伪满洲国成立时间不久,在巩固伪政权阶段关东军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以关东军的意见为主导,建立新的电业会社的方针呼之欲出。同年6月,关东军特务部又提出只合并伪满洲国境内的电力事业是不完全的,为了实现电力统制的目的,“满铁附属地”内日本方面的电气事业以及“关东州”内的电气事业也需要参加电力事业的一体化合并[7]28。随即关东军特务部便制定了三点方针:“一、统制实行采用合并及投资的方式,自备电力设施在统制之外。二、企业形态为日满合资的满洲国特殊法人。三、满洲国政府对合营会社的监管需与日本在满最高机构充分协商后方可施行。”[7]29此方针随后被送至伪满当局、“关东厅”、“满铁”及其他相关部门,用以试探各方面的态度。

电业合并统制方案对“关东厅”所涉的利益影响不大,加速电力事业的合并与统制也符合日本殖民统治的利益,所以“关东厅”并未产生不同意见。而作为重要利益方的“满铁”,其通过关东军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识到想通过“南满电”以获得未来合并电业的主导权基本已无法成为现实。而此时对“满铁”进行的改组已经逐步开始实施,日本陆军省计划改组后的“满铁”成为控股公司,将原来的直营、旁系和新设事业作为子公司,利用金融的手段进行控制。作为驻伪满洲国最高指挥机关的关东军司令对这些公司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统制[12]16。这是在伪满洲国成立的大背景下以关东军为代表的新的侵略势力对以“满铁”为代表的旧殖民体系的冲击和改造,并重新进行利益分配。“满铁”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同意了关东军特务部提出的电业合并统制方案,这也宣告统制电力事业的主导权落入关东军之手。

(二)关于合并电力事业资产评价的分歧

在“满铁”同意关东军特务部的电业统制方案后,双方暂定合并后电业会社名称为“满洲电气株式会社”。1933年6月关东军随即发布《合营会社设立要纲》(3)《合营会社设立要纲》又称《满洲电气株式会社设立要纲》,因此时“满洲电气株式会社”为暂称,故本文统称《合营会社设立要纲》。(下文简称《合营要纲》),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总方针确定在满洲国电力事业的合并是为了防止日满两方从业者的对立和重复投资,进而提供价格低廉且丰富的电力。第二、确定了合营会社主要从事电灯和电力的供给、电气机械器具的贩卖和出租、对同种类事业的投资等业务。第三、合并计划涉及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及分社、营口水道电气株式会社、北满电气株式会社3家日方企业和奉天电灯厂、八道壕电气厂、新京电灯厂、国都电气公司、吉林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电业公司8家满方企业。地方的小型电气事业以本会社投资进行统治之方针施行。第四、会社要点确定合营会社为以黄金为资本之日满合并满洲国特殊会社;总部设于新京;业务以第一条所示各项之营业为目的;资本金约六千万日元。第五、合办会社重要职位的任免;年度事业计划;利润金的处理;总会复议事项;其他重要事项需先由满洲国政府承认并接受。满洲国政府对本会社的监督需与在满日本最高统制机构协商后方可施行。第六、以实物出资的情况,其资产评价另行成立评价审查委员会进行决定”[10]23。

《合营要纲》颁布后,为了尽快实施合并,必须首要解决资产评估问题,关东军特务部为此专门设置了合并工作筹备委员会,委员长由陆军大将吉田丰彦担任,其余委员多为关东军军官[8]20。由于关东军缺少专业人员,所以又成立了特务部外评价委员会用以辅助,主要由“满铁”“南满电”“营口水电”、伪满洲国实业部中的负责人组成[8]22。合并工作筹备委员会下设特殊委员会和分会,分别就法制、业务、价格评定等问题进行评议,在法制层面提出了关于会社名、合营范围、企业国籍等问题;在业务层面提出了企业计划、收入计算以及价格评定问题的讨论报告。对于合并后会社中资产价格评定的问题,关东军与“满铁”存在较大争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资产评估方案是将各企业的所有利润按所持灯数(电力、点热以电灯数换算)进行平均,算出平均1盏灯的利润,此利润再按照9%进行还原得出1盏灯的评价额,再用1盏灯的评价额乘以所持灯数,最终得到标准评定价格[8]45。收益最高、所持灯数最多且涵盖大量兼营产业的“南满电”,其各项事务都被换算成灯数,平均之后资产直接被拉低,“满铁”的利益受到巨大影响。除了换算公式不合理外,因为合并前日、中电业发展程度不同,以至于无法协调日本企业按其现有利润率评定的价格与处于相对较低水准的中国企业计算出来的价格之间的差距[13]523。另外,关东军也有意降低“满铁”在未来电力事业中资产的比例,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

因此“满铁”表示决不同意此方案,“满铁”副总裁八田嘉明电告关东军特务部部长小矶国昭,阐述此评价之不合理[10]210。随后“满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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