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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

时间:2023-03-15 04:32:35

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一文创作于:2023-03-15 04:32:35,全文字数:32555。

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

指示“南满电”“营口水电”拒绝关东军方面的提案,甚至以抵制合并后新会社相威胁,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完全停滞。事实上抵制新成立的合营会社不符合“满铁”的利益,成立合营会社实际上有利于其业务的扩展。在第一阶段的商讨中,“满铁”让出了合营会社的管辖权,但涉及经济利益时,“满铁”不能再次让步,如此强硬的态度是逼迫关东军方面妥协。双方在此期间又召开了多次评价会议,但都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为了推进电业统制,巩固已经获得的利益,关东军方面不得不做出让步。1934年新的评价委员会成立,新成立的评价委员会成员以“满洲电气协会”委员为主,其他成员的确定也要与“满铁”协商[10]212。新评价委员会推翻了之前的资产评估方案,为解决双方纠纷决定用新的收益还原法,还原率改为12%,计算过程中将电业之外的兼营业务剔除。另外,计算范围为1933年一个年度的企业收益实数来作为其价值评估的依据[8]99。1933年10月原评价委员会评定的基准评价额“南满电”为30 852 551日元,“营口水电”为2 741 176日元,到1934年合营会社即将成立时由新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会社资本额“南满电”为58 385 600日元,“营口水电”为4 417 700日元[8]44,97。“满铁”系电力事业以实物出资的价格大幅上升。关东军为了推进电业统制的完成,也只能在经济领域进行让步,如此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

(三)关于“会社国籍”的争论

经过关东军与“满铁”的协商,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伪满洲国内部关于合并电力事业,成立合营会社的计划得以推进。但对于上述《合营要纲》,涉及日本投资、管理法、监督权以及“关东州”内电力事业的内容,日本大本营又产生了针对未来合营会社“国别”问题的异议。事关统制全伪满洲国的合营电气会社是关东军主张的“满洲国法人”还是日本拓务省主张的“日满双重法人”。关东军和拓务省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两方从各个角度阐述了自己观点的依据,具体内容总结如表1。

表1 关东军与拓务省两种法人说的对比[8]114-122,137-139

关东军和拓务省都想要利用“满洲国法人”用以掩盖日本的侵略,防止单独的日本法人统治、垄断所产生的所谓国际影响,但是否含有日本国籍双方产生了争议。关东军作为伪满洲国背后的直接操纵者,“满洲国法人”使成立的新会社为伪满洲国特殊会社,特殊会社受伪满洲国管辖,这样能保证关东军拥有更大的控制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日本拓务省指出非日本法人的种种可能的弊端,实际上是担心关东军独揽大权。从“满铁”和日本投资的角度上,害怕进一步失去对未来合营电业会社的那部分控制权。双方为此展开了多轮的磋商,但争执不下,日本大本营除拓务省外,大藏省、外务省大体都同意“满洲国法人说”。在最后的磋商中,作为合营会社准备委员会委员长的吉田丰彦借此机会,意欲将合营电业会社成立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拓务省,甚至将责任上升至影响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利益的层面[8]144。拓务省本意只是想让利益最大化,并不想让合营会社计划破裂,加之日本大本营迫切需要中国东北的资源来支持其侵略战争和工业生产,而电力是重要能源。被反将一军的日本拓务省又不想轻易妥协,于是提出可以同意“满洲国法人”说,但关东军必须满足合营会社不是“满洲国”特殊法人,而是普通法人的条件,同时拓务省保持对合营会社的部分监督权,从伪实业部、关东军选调人员成立监督委员会,作为对事业监督的机构[8]146-147。拓务省的理由是特殊法人不利于日本人投资,也不便于日本人担任重要职务。实质上合营会社作为“满洲国”普通法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伪满洲国及关东军对新合营会社的控制。而监督委员会增加了日本大本营的监管权力和“关东州”的部分自主权。经过权衡后,关东军同意拓务省的要求,双方在合营会社“国籍”问题上达成一致。

针对“满洲国法人说”的确立,伪满协和会小山贞知的《满洲电业会社创立的意义》一文这样说道:“尊重作为独立国家的满洲国,即以满洲国法人的形式成立,很好地符合了‘支持满洲国独立’和退出国际联盟的大诏,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与满洲国方面铁路被日本占用的印象相反,电气给人的印象日本方面交予了满洲国。同时,电力是文化的发展,是共有发展性的事业,业务是大众的,接触面是普遍的,在此有深远的意义。”[14]28

所谓“创立的意义”仅仅是满足日本人的权益,原本宣扬“尊重”“共和”的伪满洲国内中国人的利益被完全忽视,根本没有享受到任何日本承诺的“权益”。在成立合营电业会社的过程中,无论是评价委员会还是准备委员会,其成员除了伪满洲国实业部工商司长孙澄外全部为日本人[8]20,32,44,他们以侵略者的姿态通过了相关计划。而“与铁路的不同之处”,不仅没有彰显日方的所谓“大度”,反而显示了侵略者的虚伪。和铁路事业一样,电力事业的大众性、普遍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一说法根本无法掩盖其垄断、掠夺的真实目的。

(四)合并工作的完成

伪满洲国电业的合并工作以《合营要纲》为基础,结合各方面协商后的意见进行后续的准备工作,此期间日本方面安排拓务省多次对实地进行探查。在关东军将《合营要纲》和之后合并电力事业的交涉结果移送东京之后,日本各政府部门对整个方案进行合并审议,最终得到了陆军省、拓务省、内阁资源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承认。关东军于1934年5月颁布《关于在满洲合并电业设立株式会社之要纲》[15],以此作为最终方案推进电气事业合并工作的实施。

《关于在满洲合并电业设立株式会社之要纲》总体上保留了《合营要纲》的内容,但是针对各方讨论的结果进行了部分调整。改动强调了新成立合营电业会社的支配性作用,更加明确了合并细节。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是合并的企业从之前的11家明确为9家,分别是伪满的奉天电灯厂、“新京”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吉林电灯厂、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家企业,日本方面的有“南满电”“北满电”“营口水电”三家企业。其次是关东军制定的《合营要纲》原案将新设立的合营电气会社设为伪满洲国的特殊法人,调整后改为普通法人。再次是创立会社的资本金由6000万日元改为9000万日元。最后是依照“满洲国法人说”明确了其“国籍”为“满洲国”,规定了关东厅和伪实业部分别对日、“满”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共同制定电法令等问题。由此,在一个“独立”的伪满洲国中,由日本控制股份,“国籍”为伪满洲国而又管辖着包含中、日企业的会社成立计划便诞生了。

值得一提的是,从头至尾关东军对电业合并的意愿都很强烈,在合并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关东军特务部为了使合并事业最终立案,与日本方面电业相关的“满铁”、拓务省等部门多次协商,终于使合营会社的范围和“国籍”等一系列事宜被确立下来。此番操作是出于军事需要,其目的是在北面防备苏联军队的同时谋划向南侵略。电力是军事、能源工业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尽快完成统制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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