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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位阶

时间:2023-03-27 10:54:48

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位阶一文创作于:2023-03-27 10:54:48,全文字数:30645。

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位阶

分配正义观。这些正义观具有一定的“家族类似性”,即都反对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占有工人的劳动产品,主张社会应该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分配相应的劳动产品。蒲鲁东主张社会应该平均分配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每一个人都在自己的财产上进行劳动,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7]。拉萨尔则主张工人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在马克思看来,拉萨尔的正义观具有空想性、抽象性,不但不可能实现,还会扰乱工人阶级对使命的正确认知,使工人阶级的斗争失去正确的方向。一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无法实现,社会需要一定的积累才能存在和发展,每个人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社会将不复存在。从最基本意义上来说,社会要扣除生产资料的损耗以实现实物补偿、扣除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实行一定的社会积累、扣除应对各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备用金等,然后才能对社会创造的物质价值进行分配。二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预设了私有制的存在,它不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建立在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在这种前提下要求资本家不再剥削工人,而工人得到其全部的劳动产品,这是不可能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8]三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设定了劳动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而这是错误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定商品价值的根据和源泉在于劳动,抽象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劳动能够“点石成金”。然而,劳动“点石成金”的功能却离不开“石头”——生产资料。劳动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创造财富和价值。而一旦涉及到生产资料问题,分配的独立性就丧失了,就必须考虑到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整个生产结构,否则对于解决工人的应得问题就是“缘木求鱼”,毕竟“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9]。

但是,分配本身作为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又不可不给予关注。一是分配环节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存生活资料的来源,影响着其生存和发展。二是分配环节虽然不具有本源性,但是分配环节会影响到交换和消费环节,同时会反作用于生产环节。资本主义社会在分配问题上的严重不公,制约着工人阶级的消费水平和能力,总是把工人阶级的消费水平控制在一个极低的程度,以便加速资本积累,但是这种状况的持续和累积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从而影响到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总之,社会只有在完成一定的分配之后,人们才能进行交换和消费,社会才能顺利进行再生产。基于此,分配正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注重分配正义建设。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0]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同时,也建构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是作为一个过渡环节存在的,它对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一定超越,同时又带上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痕迹”,具有一系列的弊端,比如有可能产生贫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成员经济上的不平等。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364。彻底走出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窠臼,实现一种全新的分配正义,就需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废除资本主义雇佣制度赖以存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就是实现共产主义,指出“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365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中级位阶:关系正义

由前述分析可见,分配正义在马克思正义观中不具有本源性、优先性,是一个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派出环节。它在马克思正义观中只是作为初始位阶而存在,会被一个更高的位阶所包含和统摄,这个更高的位阶就是关系正义。分配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环节,决定分配状况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下,是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分配的。同时,不公正的社会分配,又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使被剥夺者失去改变不公正社会关系的力量和能力。如果我们把分配比作果实,那么社会关系就是结出果实的藤蔓,果实是属于藤蔓的,是藤蔓的产物。因此,顺着果实向下、向更深处溯源社会正义,就一定会关注到关系正义问题。比较早也比较清晰地揭示马克思正义观中关系正义层面的,是美国学者古尔德,他曾尝试从社会关系出发重构马克思正义观。古尔德把社会关系区分为支配性社会关系和互依性社会关系,认为马克思把正义定义为互依性社会关系状态,即“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不存在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外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支配”[11]43。国内也有学者提出马克思“论证了正义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建构,即‘互依性’社会关系”[12]。在关系正义中,马克思既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关系非正义问题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又建构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下的关系正义,批判和建构共同构成马克思的关系正义理论。

资本主义社会与以往的社会形态相比,被视为一种“文明”的社会形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社会关系上,资本主义社会推翻了以往社会形态下那种赤裸裸的人身依附和支配关系。“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般的关系都破坏了。”[13]402从表面和形式上,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人自由平等的价值目标,每个人都可以是独立自由的,没有人能够在法律之外去支配另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做到了一定程度的“关系正义”。然而,马克思发现这只是表面和形式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上依然是一种支配性社会关系,即资本支配劳动,资本家支配雇佣工人。只是这种支配被法律上的平等和商品交换的平等给掩盖了起来,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剥除隐性的平等外衣,就可以发现支配性关系的遍在性。一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剥削的不正义,存在于将一个群体的力量转移到另一个群体并由此导致不公正的分配的社会过程中。”[14]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论已经清晰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资本家能够剥削工人而工人明知道被剥削却无法逃避这种被剥削的悲惨局面,显然就是一种支配关系。这种剥削是强制的,是一种强制性剥削[15]。在被剥削上,工人无可选择,他最多只能选择不被某个特定的资本家剥削,而不能不被整个资本家阶级剥削。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够独立自由地选择某个资本家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16]258-259。二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劳动强制。工人进入工厂进行被雇佣的劳动,绝不像资本家所宣扬的是所谓“自由自愿”的,而是被“驯化”的结果,是劳动纪律强制的结果。工人的祖先(早期的工人)被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通过“圈地运动”剥夺一切生产资料后,又被“驱赶”进资本家的“血汗工厂”里做工。同时,早期的工人及其所有的后代都必须接受资本家的严苛劳动纪律,听命于资本家及其监工的“管制”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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