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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行为论视域下强奸罪实行行为的限缩解释

时间:2023-03-27 11:45:07

单一行为论视域下强奸罪实行行为的限缩解释一文创作于:2023-03-27 11:45:07,全文字数:29560。

单一行为论视域下强奸罪实行行为的限缩解释

志,无疑是混淆了“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的关系。从行为人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开始,可以被看作是奸淫行为的起点,但到最终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实现既遂,仍需要一段时间。在双方性器官完全结合之前,都只能看作是强奸罪的着手,而不可能是强奸罪的既遂。特别是在犯罪对象是幼女的场合,“一般认为以接触为既遂标准,并不要求有插入的情形发生,如果说‘奸淫’就是‘插入’,岂非自相矛盾?”[18]最后,“主观意图说”过分扩张了轮奸的成立范围,甚至认为轮奸的成立只需要各行为人具备共同的轮奸故意就够了。显然,“主观意图说”将共谋共同正犯的类型也纳入其中。例如,甲和乙共谋轮奸丙,在两人打晕丙后。甲对丙成功实施了奸淫行为,乙正准备实施,但突然觉得一阵腹痛只能暂时离开。当乙方便回来后,却被公安机关抓获。按照“主观意图说”,乙成立轮奸。但是,乙自始至终都未实施奸淫行为,被害人丙在客观上也仅遭受了一次不法侵害。难道仅仅是因为动过轮奸的念头,乙就有被处以超高法定刑的危险吗?“两人以上轮奸”之所以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是因为轮奸行为会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多重的不法侵害。但如果被害人仅遭受了一次奸淫行为,此时与普通强奸既遂有何差异?若要对未实施奸淫的行为人科处轮奸的重刑,岂不是责任不公?可见,“主观意图说”可能与现代通行的责任主义原则相抵牾,实不足取。

鉴于上述学说的缺陷,有必要借助单一行为说和亲手犯理论进行弥补。在第一种轮奸类型中,由于数行为人各自实施奸淫行为并得逞,不存在未遂和中止可能,应当认定为轮奸既遂。在第二种轮奸类型中,其余行为人构成轮奸既遂,而另一名实施奸淫行为但未得逞的行为人属于轮奸未遂。在第三种轮奸类型中,由于数行为人中只有一人实施奸淫行为并得逞,根据单一行为说,单纯基于轮奸故意仅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未参与奸淫行为,就不符合“部分实行”的前提,其余行为人无须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奸淫得逞者仅构成普通强奸既遂,其余行为人仅参与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按照亲手犯理论,未进行奸淫的不能视作强奸罪的着手,应当构成强奸罪预备。在第四种轮奸类型中,数行为人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如果均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的,只能构成轮奸预备;如果实施奸淫行为但未得逞的,则全部构成轮奸未遂。若个别行为人出现未遂、中止等形态,则应当分别进行判断,不可一律按照轮奸既遂认定。透过“强奸罪既是单一行为犯,也是亲手犯”这一视角,不仅有利于限缩轮奸的成立范围,同时严格区分既遂犯、未遂犯及中止犯的成立标准,不至于使既遂犯“可以比照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落空,也能够较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 释:

①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

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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