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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时间:2023-04-12 06:17:48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17:48,全文字数:32380。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在进行视察期间,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即终止其本地代表资格。

以上这些规定说明,人大代表不仅有各自活动区域,而且也要受到区域选举单位的限制,一旦离开本行政区域,就不再是本区域的人大代表。

(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这一点十分重要。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种高度的政治概括,确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有宪法根据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位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既有理论的依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的呢?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当然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职责来实现的。

宪法和《代表法》这样的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四)人大代表不是什么“独立候选人”

早些年,网络上传出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当时全国人大有关人士明确表示,我国没有“独立候选人”的说法,所谓“独立候选人”既没有现实必要,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不设区的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然后,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最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不设区的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的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由上可知,从法律的角度看,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相当明确的,他们既是全国人民的代表,也是各选区和选举单位的代表,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国,没有西方国家所谓“独立候选人”之说,人大代表是要以人大组织为依托发挥作用的。

三、 为谁说话:在实际履职中的代表性

关于人大代表在履职中为谁说话的问题,或者说人大代表以什么身份说话的问题,在政治学界一直有一个经典的争论,即“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代表究竟应该成为选民指令的执行者呢,还是具有独立判断和自主性的人?”〔4〕前者以委托说为基础,认为代表应当代表选民的利益,后者以独立代表说为基础,认为代表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责任高于对选民利益的责任,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公共利益作出独立判断。

人大代表能否为人民说话和如何为人民说话,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根本性问题,也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民主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区分,科恩曾指出:“选举、法院与宪法作为民主的手段可以起无法估量的作用,但它们还不是民主。如果把它们当作民主,就是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它们为之服务的那一过程的实质。” “民主的实质比它的形式要重要得多。”〔5〕通过选举而产生不同的选民“代表”以及治理社会的过程,属于形式和程序的方面,这种形式之所以需要,是由于一般的民众因知识、视域、利益、信息等限定,无法把握社会运行的整体态势和真实状况,也难以确认自身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地位并由此真正代表他们自己。这样,由选民选出的政治人物来“代表”自身,就构成了基于选举的民主社会的运行机制。麦迪逊已注意到这一点,并认为在代议制下,“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6〕

从实际政治运作的角度看,人大代表为谁说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代表谁说话;二是以什么方式说话;三是说的话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三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如果依据上述人大代表代表谁的逻辑和要求,人大代表为谁说话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 为人民利益说话

人大代表,顾名思义,他既然是人民的代表,当然要为人民说话。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大代表由于对其代表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并没有为人民说话。

2012年1月,在佛山“两会”南海区代表团的分组讨论时,人大代表方某在发言时谈到,“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7〕他的这种言论表明,他根本不是人民的代表,而是人民的父母。因此,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并遭到广大网民的质疑。

又如,在广东省人代会深圳代表团的讨论中,多位代表呼吁给公务员加薪。广东省某人大代表认为,在国外,法官的工资相当高,所以很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而“我们的法官按行政级别,副处、处级,基本工资也就一万元左右”。她甚至认为,“公检法的人才是弱势群体”。〔8〕

上述这些呼吁固然有其针对性,反映了公务员待遇较低的现实问题。但是,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则应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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