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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时间:2023-04-12 06:17:48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17:48,全文字数:32380。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即使提出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比如公务员加薪问题,也应从人民整体利益的角度提出,而不能单纯地为个人或某部分人利益说话。

为了避免人大代表利用代表地位为个人和小集团捞取利益,《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而牟取个人利益。这些规定明确限定了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范围——为人民利益说话。

(二) 为选民利益说话

关于人大代表要不要为选民利益说话,目前理论界有几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从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出发,通过对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以及代表什么这两个问题的辨识来合理定位人大代表的角色,厘清代表性内涵。〔9〕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所代表的是选民的利益,而非选民本身,并且他们既然是特定选民选举产生的,就应当对相应的选民负责,只有充分代表好了各自选民和选区的利益才能升华为代表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10〕还有人提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只是体现在静态方面,应当从结构与职责两个维度来把握:从结构的维度看,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的作用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体现出来的,如人大机关通过的法律和文件都凝聚着人大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从职责的维度看,人大代表只有表达和反映了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履行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才能得到选民的支持和肯定。〔11〕

人大代表是由选举单位的选民选出的,理应也必须为选民负责,为选民利益说话,这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合法性基础。但是,人大代表为选民利益说话,与为人民利益说话并不是冲突的,反而是一致的。因为人民利益不能是笼统的,而是诸多选民利益构成的。而选民的利益也不是与人民利益冲突的,而是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应当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同时,要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12〕所以,人大代表既要为人民说话,也要为选民说话,并且将两方面统一起来,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选民利益的代表者。

(三) 为公共利益说话

人大代表要为人民利益说话,但是,人民是一个总体概念,只有将人民利益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人大代表为人民利益说话才能落到实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总体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将人民利益置于最高位置的,而最高位置的利益如同普照的光,是不同社会群体都可以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共利益。

然而,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角色意识模糊,加之选举制度的问题,造成我国基层人大代表中荣誉型代表占据很大的比重,而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说话的责任型代表明显不足。

学者魏姝通过对Q区人大代表角色的分析发现,基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呈现出两种趋向:在消极代表性方面,基层人大代表表现出高度的精英化特征;在积极代表性方面,有超过60%的代表属于荣誉型代表,真正责任型代表不足40%。通过对责任型代表提出的建议文本内容分析进一步发现,这些建议中绝大多数代表了选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和现代代议制理论的角色期待,并且呈现出良性的发展趋势,但也有近10%的建议仅代表了利益集团利益,值得警惕和关注。〔13〕

荣誉型代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将代表的荣誉性视为第一位的,而将代表的履职放在次要地位。比如,当年著名数学家陈景润是由天津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但他与天津的选民基本没有什么联系,他自己也从来没有在人大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只是在投票的时候投下赞成票,因为他相信提交投票的人选和决策都是正确的。〔14〕

从理论上说,不管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都应该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公家人”或“人大代表”。科恩在《论民主》中指出:“代表制的原则可简要地归纳为: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这部分人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他们的权力都来自选民。所有被选出的官员,不论在政府哪一部门任职,他们在管理政府的全部事务时,最终都是依据这一原则。”〔15〕学者杨国荣也指出:“从价值方向看,政治人物所‘代表’的,不应是特殊的利益集团,而应当是最广大的人民:唯有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的治理过程才具有正当性。”〔16〕可见,为公共利益说话是人大代表的本份,是其代表性的内在要求。

四、 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作用

学者魏姝通过对我国基层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实然分析发现,基层人大代表中普遍存在代表性不足问题,具体表现为代表中“中共党员多、非中共党员少,干部多、群众少,男的多、女的少”,“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个体企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代表素质偏低履职不力,批评建议不痛不痒,参会履职“走过场”,调研监督“走马观花”,与选民交流渠道匮乏,等等。〔17〕应该说,这些现象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中的普遍现象,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

如上所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种属性,即人大代表代表谁的利益,替谁说话。这种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本选区人民的利益;二是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不仅要代表本选区利益,还要将本选区和本辖区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三是不论哪一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以人民的意志和意愿为活动准则,以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成为人民群众真正的政治代言人。

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作用呢?应该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都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履职的形式之一,问题不在于投不投反对票,而在于是不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理性而不是感性的、依据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依据个人的好恶去投票,既是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义务。 鉴于人大代表的现实情况和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内在要求,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改进。

其一,提高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

如前所述,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各级人大代表首先都要明确人大代表的政治角色,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仅仅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政治荣誉,忽略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这个专属属性。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要提高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需要将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区别开来。在给人大代表角色定位时,不要把人大代表直接叫作人民代表。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没有将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区别开来,从而导致人大代表角色意识模糊,不能充分发挥代表性作用。

人大代表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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