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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时间:2023-04-12 06:17:48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17:48,全文字数:32380。

谁的代表与为谁说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

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是一种政治身份,或者是一种政治角色。尤为重要的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产生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并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而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人民”总体上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中的人。因此,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个人,都可以被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选举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出国访问的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都可以被视为中国人民的代表。又如,日常生活中人们推选的办理各种具体事务的代表。人大代表理应是人民的代表,但他们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依托的,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其二,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法治建设日益深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发展成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成为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学术界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人大制度发展方向的共识,但是,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建构的重大调整,在目前全面实现条件并不成熟。人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和汲取代表专职化的优势,在人大制度的现行整体框架下先行探索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制度建设。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人大代表专业化倒是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各自所长,让代表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和务实?这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都在探索和思考的问题。2018年5月30湖南茶陵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茶陵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工作方案》,在原有按区域组建代表小组的基础上,依据代表专业背景、工作特长、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组建五个代表专业小组,凝聚人大代表的集体智慧,以专业的精神、专业的形式、调研专业问题,开展专业监督,让人大代表履职走向“专业之路”,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18〕这种提高人大代表专业化的做法,应该普遍推广和完善,借此提高人大代表整体的履职能力。

其三,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是现实中由选民或选举单位罢免代表的情况极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制约严重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代表履职情况的公开性较差,例如选民很难了解代表们都提出了哪些建议和意见,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更不用说在会议上的发言情况了;其次,选民缺乏与代表联系的直接渠道,大部分地区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都是不公开的,这与人大代表的代表身份严重不符;最后,组织控制式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也影响了选民关注、监督代表的意识和积极性。现实中,人大代表的责任机制是以主观责任为主的,客观责任的成分相当稀薄。虽然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都是确保公职人员责任的重要途径,但是没有客观责任作为基础的主观责任往往难以落实。

根据《代表法》的要求,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一是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包括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二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上的要求。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三是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罢免。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四是必要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就要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该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其四,完善人大代表的行为规范。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参与本级国家权力的行使,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享有崇高的政治荣誉。为了使他们不脱离群众,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他们不滥用“人大代表”的职权,积极地为人民群众谋利,有的地方人大组织在《代表法》基础上又制定了《人大代表守则》,具体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行为规范。目前这些守则还是很初步的,多侧重政治上、职业上和如何开好人大会议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以后还应更多地从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角度和人大代表人格道德上加以完善,加强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行为管理,激发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责任感和荣誉感,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模范,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展现人大代表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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