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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时间:2023-04-12 06:52:54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52:54,全文字数:43135。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小学体育治理资格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具备的规范性条件。国务院2015年颁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对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进行明确,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行协会实体化[8]。政府政策文件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是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重要法律前提。此外,部分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进入学校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置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具有办学许可证。除以上准入性条件外,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还需具备竞争性条件。

竞争性条件主要指社会组织需要具备的各种能力,具体包括主动参与能力、合作互助能力、资金筹措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等。第一,作为一种政府倡导引入学校治理的新兴力量,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主动服务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接,能动性地参与到中小学体育治理当中,尤其有必要在一些政府和学校难以解决的领域发挥自身重要功能。第二,在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还需具备较强的互助合作能力。社会组织需要认真了解学校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主要困境,积极主动地与学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学校发展体育的主体思路以及学校对社会组织的期待,进而主动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帮助学校排忧解难,提升治理效果。第三,资金筹措能力是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的一种重要能力。长期以来,资金匮乏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最主要桎梏,也是导致其无法成为独立主体的重要羁绊。因此,社会组织一定要加强自身资金筹措能力,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为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提供保障。第四,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是以其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具备精湛的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在治理过程中进行专业化指导,精准化解遇到的各种难题,提供优质体育教育服务,弥补传统学校体育管理的不足,成为学校体育管理部门的有益补充。因此,社会组织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第五,作为一种新兴力量,社会组织需要具备较强的知识创新能力,才能更好满足当代学校体育教育的要求,更有效地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

3.2 外部条件

除了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夯实内部治理基础外,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保障,具体包括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完善的政策制度环境、强有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重要前提,为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奠定基础,提供现实可能。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搭建平台,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互动[6];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动性,强化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力度。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构建有效的政社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政策制度环境是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外部保障因素。完善的政策制度环境一方面能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的机会和权益,另一方面能够规范其参与行为。作为一种学校体育治理的新兴力量,社会组织在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与阻力,譬如学校对于社会组织的接纳程度以及其合法权益的获取等,这些困境与阻力的化解需要相应的政策制度予以保障。因此,亟待政府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的机会与权益。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不规范行为,对学校管理产生干扰和影响,这有待于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政府部门需要提前预见并制定相应措施,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此外,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离不开社会认同与支持,因为社会为各类组织的发展成长提供土壤。只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家长才会支持孩子参与社会组织提供的学校体育服务,学校引入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才能得到更好贯彻与落实,社会组织才能在学校场域中获取发展空间,发挥出更重要的功能价值。

4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现实境况

在“双减”政策大背景下,政府向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释放积极信号,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源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部分学校也采取一些积极的合作措施。得益于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已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中小学体育治理当中。

调研结果显示,当前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领域正逐步拓宽,范围逐步加大、程度不断加深,但也面临来自营利性市场培训机构的强烈冲击;服务区域大多集中在城市学校,广大农村中小学几乎没有受到关注。在对有过参与实践经历的社会组织进行调研后发现,他们参与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课后体育服务、组建运动代表队并开展训练、进行专业课教学、向学校租赁场地设施、组织公益培训、制作公益视频、电子教材、组织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等。其中,以社团兴趣班的形式提供课后体育服务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其次,帮助学校组建运动代表队并开展训练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厦门一中、广州海珠区客村小学、泰安崇仁学校、武汉华科附小、贵阳实验小学、娄底星星实验小学、沙市黄家塘小学、遵义航天中学、肇庆市第九小学等学校均与社会组织有过此类合作。此外,也有部分专业师资较为匮乏的学校从当地俱乐部或运动项目协会引入优质师资进行体育课教学,或者将部分课程直接委托给协会,如沙市文星中学、江津路一小从本市的全明篮球俱乐部引进教练进行篮球课教学,沙市黄家塘小学将游泳课全程委托给荆州市游泳协会。

在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通常会与合作学校签订协议,对双方权责进行明确,协议内容除包括双方职责、安全注意事项外,还包括提供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课程要求、对学生的训练要求、学生掌握技术能力的要求等。如沙市黄家塘小学与荆州游泳协会签订的游泳课程协议中除了明确课时数量(28课时)、具体培训职责、安全要求外,还明确要求教会二年级学生游泳技能,并要求帮助学校选拔尖子生进行专业训练,组队参加各级比赛等内容。部分学校在协议基础上还会与合作的社会组织签署运动项目共建方案,对合作内容进行明确。如湖北沙市的荆羽俱乐部与黄家塘小学签署羽毛球项目共建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荆羽俱乐部协助黄家塘小学组建羽毛球校队,同时建立年级队、班级队;(2)建立学校羽毛球三级运动队训练模式;(3)负责学校羽毛球各级运动队训练管理等。

5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现实困境

5.1 政策制度的约束

伴随着“双减”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实践步伐逐步加快。然而,调研发现,尽管有了政策文件的引导和助推,但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领域仍十分有限,深度较为欠缺且规范化程度较低,在参与过程中面临营利性市场机构的强烈冲击。究其原因,主要与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不健全有关。当前,虽然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政策制度安排赋予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合法地位,但由于国家政策文件具有宏观性和指引性特征,并未过多涉及具体实践操作内容。如若要在实践操作层面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还需地方政府和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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