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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时间:2023-04-12 06:52:54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52:54,全文字数:43135。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制度,细化各种实施细则。然而,调研发现,各地方政府和学校在有关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政策制度、实施细则建设方面仍比较滞后,虽然各地方政府根据“双减”政策制定出台多项制度措施,对学生作业和课外培训做出严格规定和督查,但有关“中小学课后体育服务如何开展、社会组织如何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等问题却鲜有论及,具体实施操作细则也尚未出台。各地有关“社会机构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遴选制度、服务实施操作条例、监督管理条例、服务效果评价制度、惩治制度、社会组织的权益保障制度”等大多处于缺位状态,各学校有关社会机构参与学校体育治理的具体方案和机制、服务效果测评方案、奖惩和淘汰机制、学校内部监管制度等制度文件建设也极不健全。可见,政策制度文件与具体实施操作细则的不完善,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现象,影响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

调研过程中,厦门的一位学校负责人提到:具体选择哪一家机构进入学校,教育局一般不做要求,由各个学校自己决定。我们这边也没有具体明确要求参与进来的社会机构要达到哪些标准、要求,总体情况比较乱。一般来说,想进来的机构自己会找各个学校的负责人谈,双方觉得满意就定下来了。贵阳一位社会组织负责人谈到:我们这边教育局对进入学校提供服务的机构有一定要求,首先必须要有办学许可证,这是一个必需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个条件才有机会跟学校去谈,具体确定哪一家机构进入学校,那要看各个学校的领导,一般都是领导说了算。至于是不是还有其他要求?那主要就看关系了,关系好才能进得去。就像我们自己的俱乐部,因为没有办学许可证,肯定不能直接进去,那我们只有借助其他组织的名义进去服务。

从调研资料可以看出,由于遴选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缺失,从而导致在学校领导层面出现了权力真空,具体选择哪一家社会机构参与学校体育治理主要取决于领导的个人意愿,整个过程乱象丛生。为了能够有机会被学校选中,顺利参与到中小学体育治理当中,各机构都在努力构建关系。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视角来解析的话,各机构倚重的是社会资本而非本身的专业技术资本[9]。过于关注“关系”而非“自身能力”必然会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效果的下降,甚至营造出一种不良文化生态。

除遴选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外,社会力量参与学校体育治理的具体方案和机制、服务实施操作条例、服务效果测评方案、奖惩与淘汰机制、学校内部监管制度等亦存在较大问题。

广州一所小学体育负责人谈到:社会组织进入学校之前,需要与学校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一般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安全方面的要求等,也会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做出要求,但具体的合作方案,他们(笔者注:指社会组织)具体怎么提供服务,还有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一般不会写到协议中。协议中只注明大概服务形式,但具体服务怎么开展就没那么严格了,这主要还是取决于组织自己的意识和态度,想做好一点的、想长期合作的肯定会认真做,下次才有机会重新合作。检验考核的话,我们会在学期结束之前要求他们进行一次成果展示,主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考核。

遵义一位中学体育负责人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双方肯定需要签订协议,双方要遵守的一些重要事情都会写到协议中,但很多时候协议就是个形式上的东西,只要不出现大的事情,比如安全事故、伤害事故、学生集中反映等,一般没人去管,没人会对着协议一条条去检查、考核。服务效果主要看机构自己的态度和自觉性。不过期末我们会组织一次检验考核,但那个也不严,基本上就走个过场,领导点头认可了就行。

济南一位社会组织负责人谈到:我们与好几所中小学有过合作,有的签了协议,有的没签协议,这完全取决于各个学校,各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至于具体条款,都是我们临时约定的,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有协议的话我们肯定尽量按照协议去执行,没有协议的我们也会尽量做好,毕竟要考虑长期合作。至于学校的监督,好像都不是很严格,不过我们一般会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关于检验考核,每个学校的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学校会在期末进行检验考核,有的学校不进行检验。

从访谈资料可以看出,当前有关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具体实施操作制度极其不完善,双方合作实践的开展具有较大随意性,服务形式、服务效果考核评估、服务监督等诸多细节尚未纳入制度化范畴,各种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当各界都在热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这一热点现象时,被繁荣表象所遮蔽的服务不规范、服务效果不佳等实质性问题更需引起高度重视。可见,地方配套政策制度文件与具体实施操作细则的缺位,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无法得到有效监管,社会组织在参与学校体育治理的过程中无法找到可操作性的途径和方法,形成了参与的现实屏障,最终制约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

5.2 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制约

由于特殊的形成发展背景,我国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长期以来逐步形成了“等靠要”等消极发展思维,在发展中较为注重社会关系而非自身能力[10]。在资金、制度、规范、知识、技术等方面对政府形成了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自身能力建设长期处于缺位状态[11],导致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能力较为欠缺。这种能力缺失又突出表现在资金筹措能力、主动参与能力、合作互助能力、业务拓展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教育服务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不足等多方面。以上能力的不足,导致社会组织无法在中小学体育治理场域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无法确立自己的治理空间,亦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治理服务,成为其有效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重要桎梏[5]。当前,在“双减”政策大背景下,政府部门通过顶层设计为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各级学校也进行空间让渡,但由于受到自身资金筹措能力、主动参与能力、合作互助能力不足等因素制约,大多数社会组织未能积极探寻并确立与政府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合作的有效运作模式和具体内容,未能确立自己在中小学体育治理场域中的发展空间。

贵阳市一位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谈到:我们现在基本上暂停了与大部分中小学的合作服务,主要是资金问题,因为贵阳市的政策还不明朗,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收费。以前贵阳市出台“乐童计划”,我们提供课后体育服务是可以适当收费的;但现在“双减政策”的出台,对学科类培训管控的很严,虽然鼓励体育类培训,但我们不敢冒险去收费,要是政府不允许的话,查到就麻烦了,所以经费是个大问题。至于你说是否可以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这个我们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去找政府要钱,主要还是看学校方面,有些学校关系好,领导能力强,是可以申请到经费的,像贵阳市实验小学,他们游泳项目申请到经费了,就可以与社会组织合作。

从访谈资料可以看出,经费是掣肘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社会组织经费不足、筹措经费的能力有限、主动寻求合作的意向不强、合作能力欠缺,导致其参与机会受到限制,总体参与范围受限。与此同时,由于业务拓展能力不足,当前各地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主要内容仍主要集中在“提供课后体育服务、帮助组建学校运动队并开展训练”这两方面,参与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有待加强,服务领域有待拓宽。在合作学校方面主要集中在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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