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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及其制度因应

时间:2023-03-15 04:21:59

论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及其制度因应一文创作于:2023-03-15 04:21:59,全文字数:56838。

论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及其制度因应

平台经济从业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平台经济从业者就好像被一张无形的大网所笼罩,体现为平台企业运用各式各样智能化技术收集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个人信息,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远程定位、监视软件、可穿戴设备等,进一步形成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个人画像”。

平台用工是“数字人权”保护的一个特殊场域。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平台经济从业者所面临的经济利益损失、人身利益损失、行为选择自由丧失、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地位等不利影响均攸关数字化世界中平台经济从业者之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背景,国家对平台经济从业者权益的保障已经提上议程。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9)《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5/content_5593154.htm,2022年1月16日。2021年7月23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旨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10)《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指导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http://www.gov.cn/xinwen/2021-07/23/content_5626787.htm,2022年1月16日。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着重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11)《9部门发文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0/content_5669413.htm,2022年7月5日。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1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https://www.weihengag/home/article/detail/id/17851.html,2022年10月19日。鉴于此,本文主要关注现有的平台经济从业者权利保护路径是否足以纾解平台经济从业者所面临的算法困境。若不能,则进一步探析平台经济从业者深陷算法困境的深层原因,进而对症下药,寻找破解平台经济从业者所面临算法困境的适恰之路。这不仅事关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数字人权”保障,更关系着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亟待深入研究。

二、平台经济从业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观察与评价

针对深陷算法困境的平台经济从业者,我国学界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在平台经济从业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存在如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做法:一是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主体身份认定,二是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解绑,三是平台经济从业者与平台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一)路径一: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法律身份认定

平台经济从业者有可能在提供劳务给付过程中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基于此,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法律分类问题关系平台企业是否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不仅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也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主体身份认定,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将平台经济从业者认定为“劳动者”。(13)以常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是指不符合原有标准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具体形态或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主张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规制范围。参见常凯教授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上的发言。按照平台用工的应然运行逻辑,平台企业作为劳务分配方,不能强制平台经济从业者必须接受任务分配,不能限制平台经济从业者提供劳务给付的时间和地点,亦不指挥其业务的具体执行过程,这未达到认定劳动关系所要求之“人身从属性”程度。(14)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法学》2019年第10期,第172页。尽管在典型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非典型劳动关系,如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均具有“人身从属性”(表现形式不同)。针对劳务派遣,其存在三种关系的组合,分别是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的“主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协作为内容的“民事关系”、用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以辅助性劳动合同为载体的“从劳动关系”。主从劳动关系合并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15)刘诚:《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得失》,《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8页。为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构成“单一雇主”,派遣劳动者对这“共同单一雇主”具有“人身从属性”。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尽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灵活的,但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给付,其就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仍然具有“人身从属性”。另外,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仅有少数法院在认定平台经济从业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赔偿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认定平台企业与平台经济从业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涉及其他劳动基准的要求。(16)艾琳:《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障探究——以网约配送员为例》,《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1期,第208页。二是将平台经济从业者认定为“第三类劳动者”。有学者主张借鉴域外经验在传统的“完全劳动者”和“非完全劳动者”之间引入“第三类劳动者”的概念,赋予这类群体以部分劳动者权利。(17)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类雇员”解释路径及其规范体系》,《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然而,此种方式容易造成制度实施效果达不到预期性,即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反其道而用之”,尽可能将原本能够被认定为“从属性劳动者”的就业者认定为“第三类劳动者”。(18)以意大利经验为例,自意大利在立法中引入了“类似从属性的劳动者”以后,越来越多的雇主为减轻劳动保护义务从而将“从属性劳动者”认定为“类似从属性的劳动者”,这与扩大对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劳动保护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刘诚、汤晓莹:《美国反垄断法下类雇员团结权的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际经济法学刊》2020年第3期,第144页。

(二)路径二: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解绑

针对平台经济从业者在履行劳务给付义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学者主张割断传统上“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社会保险缴纳”之间的强关联性。(19)梁娜娜:《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路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0期。其中,有学者指出,对社会保险险种进行“拆包”,即对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平台经济从业者,其可以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但可以不享有养老保险。(20)娄宇:《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另有学者虽然也主张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解绑,但其主张建立专门的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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