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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时间:2023-08-16 03:53:45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3:53:45,全文字数:49398。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实践意义越来越重大。但另一方面,政府内不同政治势力围绕宪法性质的意见之争也日趋显现。1881年“明治十四年政变”前,政府内负责调查和草拟宪法的是元老院。元老院所做的宪法调查也深受这种意识之争的影响,其制定的与宪法相关的草案大多未被采纳。实际上元老院制定的各版宪法草案中,涉及选举制度的内容并不多,且颇为保守,主张对选举人及被选举人资格做财产等方面的严格限定。

在元老院1877年草拟及修订的宪法草案中,几乎都仅提及了元老院的权限和成员选拔制度等,未涉及任何民选内容。如1877年草案中议会的“立法权”部分,规定“帝国议会由元老院及其他议会组成”,但仅列举了元老院议员构成成员资格。

第一条 元老院议官为定员,由皇帝从下列人选中选出担任。

皇族、华族、曾担任敕任官者、为国建功者、有政治法律之学识者。

第二条 亲王有任元老院议官之权,位议官上席,满18岁进入院中,满20岁有公议之权。

第五条 元老院议长及副议长由皇帝从议官中选任。[15]181-182

到1878年5月《日本国国宪按》修订版本,“第四编”增加了与“元老院及其权利”并列的“代议士院及其权利”和“两院通则”两部分,并增加了“第七编?0?2 州会及邑会”,内容涉及国会及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在“代议士及其权利”部分,具体规定如下(引文原文未标注第几条,只显示“第 条”的,本文都用“第*条”表示。):

第*条 代议士院由依遵循法律规定之选举程序选出的代议士组成,每15万人至少可选1名。

第*条 代议士通过投票选举,且可重复当选。

第*条 符合代议士资格者须是日本人,满25岁,缴纳选举法中规定的税额且具备成为代议士之要件者。

第一条 代议士之任期为4年,每两年更选其半数。

第*条 代议士院在会期间从议员中公选议长及副议长各5名,将姓名列表呈奏皇帝,由皇帝决定具体人选。

第*条 代议士按法律规定接受旅费及旅居费用。[15]193

在“第七编?0?2 州会及邑会”中,只有简短的两条内容:

第一条?0?2 每府县设府县会,每区设区会,其议员选举之法由法律规定。

第二条?0?2 府县会及邑会之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15]195

元老院宪法草案的不断完善和修改,反映了其对于具体制度的调查在不断深化、细化。不过,从草案内容来看,对于议会和选举还是持比较戒备的态度,所列各条规定都比较模糊。即使如此,1880年12月元老院呈递“国宪按”后,仍因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的反对而未被采用。

1881年“明治十四年政变”后,在宪法意见书中主张立即召开国会、实行英国式政党政治、由国会审议宪法的大隈重信一派被驱逐出政府。政府确定了渐进、钦定、仿照普鲁士模式的立宪基调。伊藤博文开始负责宪法调查及制定工作,政府中设置了参事院,井上毅、伊东巳代治等辅助伊藤博文进行宪法调查及草拟工作。从宪法调查的内容看,虽然立宪政治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但选举制度调查并非重点。井上毅曾向德国法学家罗斯勒咨问选举权的财产限制问题,但与皇室制度、内阁权限等问题相比,关于选举的问答内容不多。对于选举,最终采取了另外制定《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措施。

公议所、集议院、左院、元老院都有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它们之间有一定承袭关系[16]3,公议所、集议院、左院存续时间不长,且整体来看,政府在其权限及成员选拔上的基本走向是渐趋收紧,但对于选举政治来说,其构成成员的选拔、所进行的制度调研等,仍具有一定试行意义。特别是公议所、集议院、左院,设立这些机构的基本设想是通过它们扩大参政人群、推举贤能等,反映了明治初期设立议政、立法机构的探索,其成员选拔可以看作是在统治阶层内部进行的选举实践。

三、明治初期地方民会的选举实践探索

在幕末至明治前期政府及民间对公议、宪政、国会等问题的讨论之下,为稳固统治,政府一方面在太政官体制下进行前述制度调整,另一方面,伴随历次地方制度改革,在地方实施了较开放的选举政治实践。

1868年闰4月,日本依据《政体书》,将旧幕领改为府县。同年10月27日,制定了藩治?制,规定各藩无论大小,均设执政、参政、公议人三职,执政及参政主要负责藩内行政事务,公议人和前述中央所设公议所的公议人职能接近。在此制度下,各藩大多设置了类似“藩议会”的机构,其名称各异,如议事所、议事局、公议局、集议所、会议堂、议政堂等。这些藩议会大多设上、下两局,上局由原藩上层组成,下局议员多从平民中公选产生。和公议所在中央政府的地位类似,这些藩议会也近似行政咨询机构,后伴随废藩置县而废止。

1869年6月“版籍奉还”后,政府于7月8日公布《职员令》,规定了地方官职制和权限,形成所谓府、藩、县三治之制。各级地方因名称不同,地方长官分别称为府知事、诸侯、县知事。1871年制定户籍法后,在全国设区(行政区划),实行大区制、小区制。各区设户长、副户长,主要负责户籍管理。同年7月14日废藩置县后,免知藩事,全国行政区划演变为府、县二治,在全国设3府302县,并制定了府县官制,府县分别设府知事、县知事(后改为县令),同年11月又合并为3府72县。伴随废藩置县,新任地方官取代了旧藩主,不少新任地方官对开设民会抱有热情,一些府县陆续开设“地方民会”(因时期、地域的不同,对地方召开的类似地方议会的机构称呼不一。学界为研究方便,通常将明治初期的早期民会、府县会、大小区会、町村会等总称为“地方民会”。),如兵库县令神田孝平就积极在兵库县设立了民会。1872年8月,兵库县在所辖的19个区中,首先让民众选举了区长、户长,选举不论门第,公选有威望、有才能的人。1873年9月又发布“兵库县民会议事方法撮要”,该规则分6章:第1章为总则,第2-4章为町村会规则,第5章为区会规则,第6章为县会规则[17]255-284。同年11月,神田孝平将第2-4章做了修改,并略去了第5章、第6章,以“民会议事章程略”为名在《日新真事志》上发表,成为了当时各地民会章程的一个范本。

当时各府县对如何召开民会、采取何种规则等还处在摸索阶段,内务省也在进行相关调研。北条县在1872年1月就曾向内务省请示如何开设民会,并上报了他们草拟的议事规则、民会条例、选举规则等,请示审批。北条县制定的《民会议事略则》共分十章,另外制定了《议员选举略法》,两者内容均十分详细。时任参议的大久保利通在审阅北条县等地方呈报的材料后,很是担忧,认为在全国性相关法令未制定之际,各县有滥制条例之虞,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规则。他希望左院尽快研究编订民会议院规则,颁布各县,令其参照执行[18]。对于北条县的请示,内务省也下达了暂缓实行的指示。

尽管政府对设立民会有种种顾虑,但开设民会的府县还是越来越多。1874年板垣退助等提出“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后,伴随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地方民会的活动更为活跃。政府中也有一部分人对民会寄予厚望,如木户孝允。在1875年2月木户孝允关于“大阪会议”的日记中,就提到他力主开设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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