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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时间:2023-08-16 03:53:45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3:53:45,全文字数:49398。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格规定,须是满20岁以上的男子,户籍在区内,有固定居所,拥有不动产者,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寄留在该区一年以上者也有选举权。关于疾病等剥夺选举权的条件和对被选举人的资格限定基本一样[23]96。

除府县会外,1880年政府又发布“区町村会法”,规定在区町村设立由公选议员组成的区町村会,议定公共事务及经费的支出和征收方法。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区町村会议定该区町村公共事务相关经费支出、征收方法;(2)区町村会规则因地制宜,须经府知事、县令的裁定;(3)可另设数区町村的联合会,由各地方因地制宜,但须经府知事、县令裁定;(4)区会的决议由区长施行,町村会的决议由户长执行,当决议不合理时,区长、户长可中止施行,请府知事、县令指示;(5)郡区长认为町村会有违法行为时,可中止该会,认为决议不适当时可停止施行,请府知事、县令指示;(6)府知事、县令认为区町村会及联合会有违法行为时,可中止该会,并且可令其解散改选。

这一时期的府县会非常活跃,虽然政府颁布府县会规则的初衷是稳定地方形势,但因当时正处于自由民权运动高涨时期,不少地方议会成了自由民权运动的据点。内藤正中在《自由民权运动与府县会》一文中,较详细地分析了明治十五年前后岛根县的县会、町村会的选举实况及议员构成,指出自由民权运动中结成的石见立宪改进党、石见立宪自由党、山阴自由党等,通过活跃的选举活动,几乎控制了该县各级地方议会(具体情况参见:内藤正中.自由民?剡\?婴雀?h会(Ⅰ)—とくに明治十五年以降について[J].??g??玻?961, 87(1): 74-96;内藤正中.自由民?剡\?婴雀?h会(Ⅱ)—とくに明治十五年以降について[J].??g???1961, 87(5): 362-382。)。一些府县会和地方官之间形成了一种颇为紧张的对抗关系。“在各地的县会中,有的做出决议提出郡长公选,或建议政府扩大府县会议员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范围等,以及反对保护大政商的政府政策等,府县会的反政府色彩逐渐显著。”[21]30另外,还须指出的是,地方议会不仅和地方官厅间有矛盾,地方议会内部不同党派、不同派系间也有势力之争。福泽谕吉在观察到此种状况后,就提出过批判,指出“府县会议员的目的就是否决县厅侧的提案,府县会的权限及郡区长公选问题等的论战,已脱离了现实利害,不过是单纯的政争”[20]62。

上述状况更引起中央政府及部分地方官的极大忧虑。1882年,在伊藤博文赴欧洲进行宪法调查后接任参事院议长的山县有朋,对地方进行大量调研后,也认为府县会并未如他所预期成为选拔、培养人才,提高地方行政效率的机构,而是有不少成为了党争和权力斗争之所[24]98。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内部自1882年左右,开始出现了府县会中止论。1882年12月,岩仓具视提交“中止府县会意见”,他在意见书中称“自明治七八年以来人心趋于燥急,渐呈上下乖离之状,政府之权威亦稍有衰退”,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府县会开设过早。府县会开启了人民犯上之道,使他们容易产生蔑视政府之思想。岩仓具视指出要恢复政府权威,挽回民心之颓势,应断然中止府县会[14]172-173。岩仓具视的意见代表了政府中保守势力的观点,认为府县会开设过早,导致产生难以控制的局面,危害了政府权威及政令统一,主张应中止府县会,强化皇权及行政权的权威性。

针对前述状况,政府不断修订“府县会规则”,加强行政的监督统制作用,目的是建立支持中央集权的地方制度。特别是在1881年2月和1882年12月的修订中,分别新附加了县令的原案执行权和府县会停止权,很明显是抑制府县会的权能,确保内务卿、府知事、县令等行政官员的绝对优势地位。

1881年“明治十四年政变”后,政府对自由民权运动强化了镇压和安抚两种手段,运动开始陷入低潮,地方府县会中的自由民权色彩也逐渐弱化,议会和地方官间的对抗相应减弱。1884年,政府对“区町村会法”进行修订,主要修正之处包括:(1)拥有区町村会议员的选举权者为满20岁以上的男子,居住在该区町村内,在该区町村缴纳地租。被选举人要求25岁以上,其余条件与选举人相同。(2)区会的议长由区长担任,町村会的议长由户长担任。(3)区町村会分别由区长、户长召集,且提出议案。(4)会期、议员人数、任期、改选等规定,皆由府知事、县令决定[21]27。1888年,日本地方制度又进行了改革,改为了市制、町村制,承认市町村的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地方有处理公共事务、委任事务的权力,并赋予其制定条例、规则的权力。市町村会由公民通过等级选举制公选产生的名誉职议员构成,议决有关市町村的一切事务及委任事务。执行机关在市一级为市长及市参事会(由市长、助理、名誉职参事会员构成),在町村级为町村长。市长由内务大臣从市会推荐的人选中选任,其他由市会、町村会选举产生。这些修订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地方议会的权限。这既是为抑制自由民权运动,也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过程中行政权优位的指导思想有关。

也是在“明治十四年政变”后,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宪法,在宪法起草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的井上毅和在地方制度设计中起了重要作用的山县有朋,都十分重视地方选举的经验,做了大量相关调查。日本国会设立前,民会、府县会、市町村会等的开设及议员选举为后来国会议员选举制度设计及地方自治的实施打下了实践基础。

结 语

幕末至明治初期,伴随各种政治势力对“公议”的追求,民间及政府逐渐展开对议会政治及与之相关的选举制的讨论。随着理论探讨的逐步深入,在政治思想领域,“选举”一词的内涵逐渐从明治初年的官员选拔、举荐转变为专指议会的议员选举。

除理论探讨外,明治初期在频繁的制度调整过程中,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一定选举政治实践。中央层面,太政官制度施行初期设立的议政官上下局,之后的公议所、集议院,再到左院、元老院,都有议政机构的性质,且它们之间有一定承袭关系。它们的构成成员的选拔、所进行的制度调查等,具有扩大议政人群、选拔议政人才的目的,可以看作是中央政府的保守的选举政治实践。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整体来看,这些举措呈逐渐保守化趋势。这些机构的成员始终是在政府内部经举荐产生,且其选拔范围不断收缩,与现代“选举”精神及程序并不相符,而是更多糅合了传统的人才录用手法。并且,它们作为议政机构的独立性也不断减弱,终至被架空为立法咨询机构。左院、元老院等虽然都进行了法律、宪法相关调查,但在当时激烈的人事及制宪构想争端之下,其调研成果多未被采用。尽管如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机构的开设仍推动了政府内部及民间对于选举政治的关注。

在民间及政府中部分势力对选举政治的呼吁之下,特别是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下,伴随明治初期地方制度改革,明治政府在地方层面进行了比较开放的选举政治实践。地方民会及之后的府县会、市町村会,乃至区长、户长的公选等,为后来开设国会时的选举制度设计积累了经验,培养了议政人才,打下了实践基础。当然,和中央层面的实践一样,伴随中央集权体制的日益巩固,地方层面的实践也渐趋保守。通过多次修订“府县会规则”等,政府不断强化府知事、县令等行政人员对地方议会的掌控,抑制自由民权派在地方民会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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