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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时间:2023-08-16 03:53:45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3:53:45,全文字数:49398。

日本幕末至明治初期的选举政治实践

得到了大久保利通等人的认可。“(明治八年2月)9日,晴,九时以后伊藤和大久保至,余陈述了平生一直主张的渐起民会以开国会之基等主张,大久保亦表示同意,余前日已同板垣讨论过此主张,皆同意余说,今日大久保能同意此说,实是为国家及人民开拓前途之一大幸事,余窃欣悦。”[14]80在其2月10日的日记中也记载去井上馨宅邸会见板垣退助、古泽滋、冈本健三郎等人时,又陈述了前述主张,井上馨等也表示赞成。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木户孝允认为兴民会是开国会之基础。他在诸多意见书中都提出地方分权主张,特别是1876年5月曾向政府提出“关于速行町村会及开设国会意见书”。木户孝允虽然认为开设民选议院不可操之过急,但町村会的开设事关民众切身利益,比较迫切,并且认为“他年整备后,渐进以至于府会县会,遂至于国会”[19]96。

这一时期大力推动自由民权运动的板垣退助等也和木户孝允持相近观点,认为地方民会积累的经验可为开设全国性国会所用。西南战争期间,板垣退助在高知县开展了活跃的提倡自由民权的活动。在土佐州会的开幕式上,板垣退助说:“土佐一州之议会起,为开一国议会之端绪者。”[20]58当时的植木枝盛在高知县也创办了《海南杂志》和《土阳杂志》,并在杂志上否定武力叛乱说,主张建立地方民会,他认为地方民会即地方议会,并认为町村民会的设立,可以促进代议政治的发展,为实现代议政体做准备[20]48。植木枝盛自己出席小区会,进而成为大区会的议员,和板垣退助一起致力于设立县会及土佐州会(州会于次年8月设立)。板垣退助和植木枝盛意在以地方民会促中央议会的发端。他们和木户孝允一样,期待地方民会能为开设国会做制度及人才准备。

前已述及,“大阪会议”后政府决定召开地方官会议。1875年6月第一次地方官会议得以召开,此次会议后,各地府县会甚至町村会的开设都达到了一个高潮。第一次地方官会议时,任会议议长的木户孝允在讲话中称:“今全国府县召开民会者有7县,召开区户长会的有1府22县,无议会的有2府17县,其余情况不明。”而“到明治九年6月,当时所有府县的约80%都开设了民会。全国制定的府县会、大小区会、町村会的会议规则的数量,明治八年时约是明治七年时的1.5倍,明治九年时约是明治七年的2倍”[20]59。

各方对地方民会寄予各种期望,而民会的实际参与者也是想法各异。特别是随着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不少地方民会成为自由民权势力争取民权之地,与地方政厅形成一定对抗。也因为如此,民众希望扩大选举权范围的愿望就比较迫切。以当时的浜松县为例,该县在1876年设立民会。“该县民会以解决地租改正问题为目的开设,抵抗行政权的色彩很强。即使?糁魇桥?裕?溲【偃ㄒ脖蝗峡伞R樵钡难〕龇椒ㄊ羌浣友【伲?紫染用裱〕鲂∏?拿窕嵋樵保?儆尚∏?恼?币槌ぞ腿未笄?拿窕嵋樵保???哟笄?窕嵋樵敝醒〕鱿孛窕嵋樵薄d核上孛窕岬囊庖逶谟谟晒?⊙【俅?恚?挥凶陨隙?轮付ǖ囊樵保?笔庇小?吨菝窕嶂登Ы鹬????谌??玫胶芨咂兰郏?埠苁芷渌?刂跄俊!保?1]28-29同年,浜松县合并入静冈县,静冈县民会选举方式就和浜松县有较大不同。静冈县民会议员中包括特选议员和公选议员,特选议员是由县令从县、町的职员中选出12名,任命为议员,另任命1名新闻记者代表,公选议员52人由各大区选举产生(当时静冈县分12大区,每区各分配几个名额)。拥有选举权资格的是18岁以上70岁以下的、持有不动产的男性,先从每10户中选出1名选举人,这些选举人再选举小区会议员,小区会议员选举大区会议员,大区会议员再选举县会议员,整个程序颇为复杂。尽管静冈县有特选议员,但因公选议员中的近半数是出身原浜松县,他们有浜松县民会的经验,因此在1876年召开的静冈县民会上,以压倒性多数决定“废止特选议员”,还形成了“为确立县民会的权限,县税及其它赋税均应经县民会审议”的决议[21]28-29。县会将这些决议提交给县令,给县政厅带来不小的压力。其它地方民会多有类似情形。地方民会就在这种与政厅的摩擦、碰撞中向前发展。

四、府县会规则的制定与地方议会的发展

废藩置县(1871年)、实施户籍法(1871年)及大区小区制(1872年)等改革,均带有一定仓促性,也存在诸多弊端,在各地方引发不少矛盾冲突。1877年西南战争后,明治政府再次改革地方制度,1878年发布了郡区町村编制法、府县会规则、地方税规则,即所谓“三新法”。根据郡区町村编制法,废大区、小区,府县下设郡、区、町村,相应的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为郡长、区长、户长。根据府县会规则,在府县设立由公选议员组成的府县会。“府县会规则”是日本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选举法规。在制定府县会规则之前,虽然有前述府知事、县令等召集地方民会的实践,但并无全国性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而府县会规则确立了府县会的地方议会的法律地位。

府县会规则规定:“(1)府县会拥有议定由地方税支出的经费预算及地方税征收方法的职权,但须经府知事、县令的认可方可施行。若府知事、县令不认可该会决议,则将详情具呈内务卿,请求指示。(1881年2月进行了修订,府知事、县令在不认可决议时,因时宜可再议,再议之后仍得不到认可时,请求内务卿的指示。)(2)府县会议员选举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拥有选举权者须是20岁以上的男子,本籍须在该郡区内,在府县内须是缴纳地租10元以上者。(3)?员的数量,根据郡区的大小有不同,每郡区5人以下。(4)议长、副议长从议员中互选,经府知事、县令认可后报告给内务卿。(1880年4月修订为可不经府知事、县令的认可。)(5)府县会中有常会和临时会,均由府知事、县令发案召集。(6)议员任期4年,每2年改选其半数。”[21]25自不必说,当时能够缴纳5元、10元地租的一定是当地有名望的人。府县会规则颁布后,通过选举产生地方议会成为全国性制度。也是这一时期,“选举”一词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

根据府县会规则,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的议员选举规则。各府县制定选举规则或在议员选举中遇到难题时,多会请示内务府,不少当时的请示文件被保留了下来。从各府县与内务府间往返信息看,府县会规则是指导性原则,各地细则因地方情况不同存在一定差异[22]。府县会规则颁布后,各地均先后设立了府县会。如长野县1878年公布了县会规则,1879年2月20日根据府县会规则进行了首次县会议员选举;高知县也于1878年制定了府县会规则,开设县会,进行议员选举。在明治政府成立后才着手开发的北海道,1881年3月1日也在函馆区役所召开了函馆区会,这是北海道最早的地方议会。实际上在此之前,该地就有施行“总代人”(代表人)公选的制度,从后来该区地方议会制定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及选举流程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总代人”选举时的惯例。在“函馆区会规则”中,规定区会议员共30名,将区内各町划分为6大部,每部选举5人组成议会。议长、副议长从议员中公选产生。对于被选举人和选举人资格做了详细规定,可担任议员的须是年满20岁以上的男子,户籍在区内,有固定居所并拥有土地者。若区内无符合此项条件者,可选举中等以上身家的不动产拥有者。并规定疯癫白痴、有犯罪记录者等无被选举权资格。对选举权资格也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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